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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列表 - 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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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 1.企业申请资质如何考核申报的人员社会保险? 答: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新设立、增项、升级、延续)时,采用人员的社会保险必须仅由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的人员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申报资质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进行核查。其中,新设立考核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社保,增项、升级、延续考核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社保,资质办理期间人员转出按资质不达标处理。 社保核查结果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显示数据为准,建议确认社保数据可查后再提交资质申请。 因社保数据比对未通过而公示不合格的企业,建议在陈述时提供社保查询账号密码,以便进行人工复核。 社保比对结果为人员一对多核验信息异常的企业,请先前往社保管理部门解决人员账号合并问题后,再进行资质申报。 2.申报的人员要求专业齐全的如何理解?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申报的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工工人等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是指30人应当由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4个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组成,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各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 3.审查公示意见为不合格时,企业可以陈述几次,在陈述时可否补充新的业绩和人员材料? 答:企业只有1次陈述机会,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公示意见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交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异议,资质许可机关不再受理任何陈述材料。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不能增加新的业绩、补充新的人员、补充漏报材料以及对原申报不达标材料进行替换修改等。 4.申请表中的每一项都要填写吗? 答:考核企业申请资质的指标是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申报的各项指标为准。凡申请表中未填报的人员、业绩等,均不能作为有效指标认定。申请表中的每一项应据实填报,确无某一项的应填写为“——”。 5.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 答: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 6.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7.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年龄有要求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 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8.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申报考核? 答: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申报考核。 9.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能否申报认定? 答: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且资质许可部门认可的是可以申报的。如:《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岩土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机械专业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焊接专业包括:焊接技术与工程、压力容器、金属材料、热工(热处理)、机械制造(制造工程)、锅炉、材料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光源与照明专业包括:电光源、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光学、光学工程等专业。 10.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认可? 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作为企业和个人业绩申报时,不予认可。 11.企业净资产指标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12.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吗?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可以吗? 答:不可以。资质申报单位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不予认定。 13.标准中要求的生产厂房,可以是租赁的吗?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吗? 答:可以是租赁的。 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 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 14.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是租赁的。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应提供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15.什么是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此类工程是否可以作为企业和个人代表工程业绩? 答: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是指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中工程承接范围的工程,包括不是在企业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所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超出所取得资质等级时间的、超出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有设限要求的等。
此类工程不能作为企业和个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常见问题解答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常见问题解答 1.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需同时提出延续申请吗? 答: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资质证书上既有部级审批权限的资质,又有省级权限审批资质的,企业需先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延续申请。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核准权限? 答: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延续,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 建筑业二级(包括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延续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水利、公路、通信行业资质实行并联审批。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报途径? 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申报途径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dohurd.ah.gov.cn/)——协同办公——网上行政服务系统——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申报端(厅级核准)。途径二:安徽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勘察企业资质(乙级)延续[设计企业资质(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延续]”事项——在线办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由企业注册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申报途径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dohurd.ah.gov.cn/)——协同办公——网上行政服务系统——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端(厅级委托)。途径二:企业注册地所在市政务服务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延续”事项——在线办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在企业注册地所在市政务服务平台在线办理。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对申报人员有哪些考核要求?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考核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其中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的,以上三类人员需满足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二级资质延续的,技术负责人需满足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满足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人员指标按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执行。 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考核企业业绩么? 答:不考核。 6.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考核个人业绩么? 答:不考核技术负责人业绩。 7.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考核个人业绩么? 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需要按照资质标准条件填报技术负责人、主导专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个人业绩,但不需提供个人业绩核查表。 8.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对社会保险缴纳期限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附件2,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企业主要人员需考核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企业人员需考核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参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考核注册工程师社会保险。 9.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为员工缴纳吗?社会保险能否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缴纳吗? 答: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 10.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是否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和注册化工工程师? 答:暂不考核,但需要提供相同数量的的对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满足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有关学历、职称、设计经历、业绩等条件)。 11.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延续,按三级资质考核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必须提供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么? 答:不必须。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有关说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 12.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 答: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 13.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14.企业净资产指标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报途径?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报途径?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申报途径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dohurd.ah.gov.cn/)——协同办公——网上行政服务系统——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申报端(厅级核准)。途径二:安徽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勘察企业资质(乙级)延续[设计企业资质(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延续]”事项——在线办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由企业注册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申报途径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dohurd.ah.gov.cn/)——协同办公——网上行政服务系统——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端(厅级委托)。途径二:企业注册地所在市政务服务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延续”事项——在线办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在企业注册地所在市政务服务平台在线办理。
资质升级咨询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资质升级咨询 问:我公司资质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目前想将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升级为一级,想咨询以下问题: 1、升为一级消防资质的施工业绩是否可以使用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业绩(总承包工程中的消防设施工程未分包给第三方,由我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自行施工)作为业绩证明? 2、如第1点不可以: (1)消防设施工程业绩具体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2)业绩需要在全国四库或广东三库里可查吗?如果需要,该如何办理专业分包业绩入库?有ABCD的数据等级要求么? (3)消防设施分包合同是否要使用国家发布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另外,也麻烦提供下关于企业资质升级问题的咨询电话,谢谢 答:您好。您的来信我厅已收悉。1.总承包业绩不能作为专业承包业绩使用。 2.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文件精神,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功能升级的通知》(粤建市函〔2024〕174号),相关业绩均可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请企业按指引做好业绩录入工作后申报资质。企业业绩为A,个人业绩为A级或B级,且信息完整。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