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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列表 - 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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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常见问题解答→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提示】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常见问题解答→ 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有哪些调整?企业资质证书办理、申请等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来看常见问题解答↓ 1、企业如何申请部批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人员如何配置?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登陆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将不予受理。相关考核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2、企业申请部批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是否需要向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报告及平台生成的数据包文件? 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企业可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www.mohurd.gov.cn)企业行政审批栏中进行申请,无需提交申请报告和数据包文件。 3、企业持有的资质证书中含部批资质和市批资质,该如何办理延续? 企业持有的资质证书中同时含有部批和市批资质的,其部批资质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其市批资质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4、本市持有建筑业企业三级、工程监理丙级、工程设计丙级等“取消资质”的企业如何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对企业持有《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中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后续相关资质延续事宜以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通知为准,请企业及时关注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通知。 5、企业在试点期间(2021年1月1日后)取得本市下发的试点资质证书,如何办理证书变更和注销事项? 企业持有本市在住房城乡建设部试点期间(2021年1月1日后)颁发的试点资质证书,其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在办理此类资质证书变更、注销等事项时,应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申请办理。企业可登录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www.shanghai.gov.cn)→法人办事→资质认证→选择相应的资质进行申请。 6、企业在试点期间(2021年1月1日后)取得本市下发的试点资质证书,如何办理相关资质许可事项?如何申请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企业在办理试点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申请上述事项前应先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的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核查同意后,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 7、企业在办理本市审批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事项时,注册人员如何考核? 企业在申请本市审批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升级、延续、吸收合并等事项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注册建造师人数和专业应满足其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8、企业直接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对技术负责人的个人业绩考核有何调整? 技术负责人的个人业绩要求,参照企业业绩升级的要求进行考核。业绩要求的“X类中的X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代替。例如,申请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要求技术负责人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具体是指高度、层数、面积、跨度等4项指标中至少满足不同类别的2项。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除满足7类中的4类工程以外,必须满足有第1类工程。 9、本市通过吸收合并方式已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的企业,在被吸收企业工商注销后,如何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 企业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在本市已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在被吸收企业工商注销后,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仍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申请办理。 10、企业如何获取国家最新的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政策文件和问题解答? 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www.mohurd.gov.cn)“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中“政策文件”“资质申报常见问题”等栏目中查看,获取最新的政策文件和问题解答。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问题的答复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问题的答复 问:现在各地有因注册建造师人员数量不满足资质标准被废标或被认定为不良行为的情况。根据“住建部建市〔2016〕226号文”第一条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得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得指标考核。请问二级资质需要将人员全部配齐吗?既然申请资质不考核,投标考核是否不合理。 答复:为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住房城乡建设部2023年9月6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各地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要求,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该通知明确,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与该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该通知为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投标人资质异常、不符合招标文件明确的资格条件、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及其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对其投标可以不予认可。
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如何申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如何申报? 问: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如何申报? 答: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等资质重新核定的,根据2020年我厅印发的《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按要求报送至省建设厅,再由省建设厅转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进行受理。 注意事项: ①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申请资质的企业业绩应当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除房建、市政类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须按上述要求标记数据等级外,其他类别业绩在2024年1月1日前未完成上述要求数据等级标记的,需我厅出具业绩指标真实性核查意见。 ②持有省建设厅核发的试点资质证书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升级(含新申请)、增项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等资质重新核定的,需省建设厅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