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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556条记录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住建〔2026〕123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住建〔2026〕123号 各市住建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业绩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2026〕2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资质审批管理,净化建筑市场环境,加快构建“宽进、严管、重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社保核查 (一)核查对象范围 1.工程勘察企业 申请资质时,核查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技术工人。 2.工程设计企业 申请资质时,核查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 3.建筑业企业 申请资质时,核查企业主要人员的社会保险。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 4.工程监理企业 申请资质时,核查企业注册人员的社会保险。 (二)核查时间节点 工程勘察企业、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或重新核定,核查相关人员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会保险;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等,核查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其中,工程勘察劳务资质首次申请、重新核定、增项、延续均核查相关人员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会保险。 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含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重新核定等事项),核查相关人员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会保险。 上述要求中的“近1个月”或“近3个月”,均指自申请资质当月起向前逆推。如:申报月份为8月,“近1个月”是指核查相关人员7月份的社会保险,“近3个月”是指核查相关人员5月份至7月份的连续社会保险。 (三)核查标准与路径 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人员社保信息统一通过人社部门共享数据实施自动校验。社保缴纳单位唯一且与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一致的,予以认定;存在缴纳单位不唯一、不一致的,不予认定。企业或个人对社保信息校验结果存在异议的,原则上应自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数据校正;实际缴存情况与共享数据不一致且短期内无法修正的,可在公示期内陈述申辩,通过人工救济等方式予以确认。 二、有效人员认定 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有下列情形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1.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含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近2年内已用于其他企业申请过资质的; 2.注册人员被标注“注册异常”的。 其中“近2年内”是指从企业申请资质时间逆推2年。例如:2026年8月申请资质,则从2026年8月开始逆推2年,即2024年9月—2026年8月。 三、业绩信息管理 (一)业绩认定标准 自2026年11月1日起,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或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除应当是在全国平台或省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外,还应核查其完成业绩对应的任职经历,包括社会保险证明、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工程业绩需满足业绩数据要求(详见附件1),确保所需环节信息完整准确;数据不全或缺失的,须补全相关信息,否则不予认定。涉及交通、水利、工信等部门配合审查的企业资质,其业绩认定方式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工程业绩补录 1.限期补录历史业绩。鉴于全国平台补录通道已关闭,为保障企业真实业绩能够合理入库并做好后续业绩认定有效衔接,特开放省平台补录窗口。凡2023年12月29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以及未在2023年12月29日前竣工验收但其中标公示、合同签订、施工图审查完成、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在2024年9月1日之前的工程项目,企业可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24〕33号)相关要求补录历史竣工业绩。补录业绩自录入之日起在省平台长期展示,可作为申请省级审批资质的有效业绩依据。补录窗口开放时间截止到2027年3月31日。 2.业绩补录要求。业绩补录分为整体补录与环节补录。整体补录包括总承包补录、专业承包补录、专业分包补录,其中专业分包补录须待总承包单位确认后方可上报。环节补录是对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合同登记、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信息或竣工验收备案、业绩技术指标等单个或者多个环节整体信息缺失的,以环节为单位进行的补录。业绩补录佐证材料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各环节已有信息录入但存在关键性字段缺失的,无法补录,企业应申请业绩勘误补充完善。 3.业绩指标填报。填写“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时,应严格对应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及工程监理资质标准,确保技术指标填报准确规范。个人业绩须与企业业绩关联申报,不得单独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填报个人业绩,应如实载明申报人在项目中的具体职责,并同步提供项目任职文件、任职期间社保缴纳记录及其他可佐证其实际履职情况的材料。 4.业绩信息审核。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的审核责任体系,依托省平台加强项目业绩信息录入管理,实现录入、审核、勘误等全程留痕、可追溯,将审核责任落实到人。企业完成业绩信息填报后,在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业绩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县(区)级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审核确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自行或委托专家,采取数据比对、实地核验或函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方式,对业绩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核验。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县(区)级审核通过的,定为C级业绩;市级审核通过的,定为B级业绩。 (三)业绩勘误管理 已完成竣工验收并在全国平台展示的项目信息,存在关键性字段缺失或笔误等明显错误信息的,企业可通过省平台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修改申请,申请中应如实填报勘误项目信息的错误原因和内容,并按业绩佐证材料要求提供全部材料。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勘误申请后,根据企业提报的项目材料,自行或委托专家开展实地核查,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审核无误后,需在省平台公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上报勘误的申请函(模板详见附件3),并上传至省平台管理端,与勘误申请一并提交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自行或委托专家,视情况采取数据比对、实地核验或函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方式进行复核,复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C级业绩勘误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通过后,省平台直接勘误,并推送至全国平台;B级业绩勘误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通过后,将项目勘误情况以公文形式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确认,并同步通过全国平台提交勘误申请。A级业绩、本轮补录业绩以及企业已用于资质申请并取得资质的业绩,原则上不得进行勘误或者删除。省平台将公开数据勘误记录并同步推送至全国平台,供社会公众查询核验监督。业绩勘误具体流程见附件4。 (四)A级业绩确认 对于拟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且已在全国平台展示为B级的业绩,企业可申请A级业绩确认。企业申请A级业绩确认的,在省平台提交A级业绩确认申请,并同步上传业绩信息真实性书面承诺(模板详见附件5)。提交前应确保申请业绩各环节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信息或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企业技术指标信息、个人技术指标信息)完整准确,不得空缺;对于确无对应内容或无需填写的信息,企业须上传书面说明,并在其中明确注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企业提报的项目材料,自行或委托专家开展实地核查,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审核无误后,需在省平台公示10天。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信息定为A级申请函并附证明材料(模板详见附件6),通过省平台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申请后,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自行或委托专家,视情况采取数据比对、实地核验或函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方式进行复核,复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复核无误的,省平台标记为A级,并将数据等级结果推送至全国平台。业绩信息确认为A级后,不得进行勘误或删除。A级业绩确认流程见附件7。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数据信息管理 深化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与社保平台数据共享,加强从业人员社保缴纳信息自动比对校验,源头防范“人岗分离”现象。强化人员从业轨迹和资质申报使用数据归集分析,有效遏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频繁调转并用作资质申报的违规行为。加强省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施工图审查系统、城建档案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数据共享校验,强化与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数据共享与互认,推动跨部门业绩数据有序归集,实现“一次采集、动态更新、多方复用、利企便民”。 (二)严厉打击业绩弄虚作假行为 全面推行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将企业现有资质、申报资质、注册执业人员情况、企业工程业绩、主要技术人员业绩等关键信息,统一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招标投标、资质审批等环节,通过数据比对、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大对虚假项目业绩的查处力度,在工作中发现存在虚假项目信息的,查实后及时汇总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上报全国平台标注虚假业绩。对企业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录入虚假项目业绩信息申请资质的,应将相关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作出不予许可、撤销资质、限制申请、警告等处理。严禁通过勘误对虚假业绩进行调整、修改,一经查实,按提供或认定虚假业绩严肃处理。 (三)加强业绩审核廉政风险防控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业绩信息核实确认工作的权力监督,确保责任可认定、全程可追溯,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厉打击信息审核、数据勘误、监督检查等项目业绩信息管理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运用大数据交叉核验,开展数据异常研判预警。发现数据核实确认把关不严、纵容企业录入虚假业绩信息的,约谈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并进行全省通报;发现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数据要求一览表 2.企业业绩、个人业绩审核标准 3.关于对项目信息予以勘误的申请(含明细表) 4.业绩勘误流程 5.企业业绩信息真实性承诺函 6.关于对项目信息定为A级的申请(含明细表) 7.业绩标A流程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17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关于全面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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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关于全面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构建“宽进、严管、重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持续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scszjtjgc@163.com; 2.通信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624室; 因情况紧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27日。 附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17日 附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从业人员: 为加快构建“宽进、严管、重处”新型建筑市场监管机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注册执业行为 (一)优化注册管理系统。推动注册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与人社部门社保数据全面对接,在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时,通过系统自动核验社保参保单位信息,对与申请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依法不予注册,对已注册人员社保信息开展定期复核。 (二)加强注册行为核查。对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再次申请注册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应提供近一年内与所有注册单位(含当前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明细、继续教育合格证明、解聘证明等材料,由我厅审核查验。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加强注册人员信息公开,在全省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展示变更注册单位次数和注册轨迹。 (三)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将继续教育情况纳入检查内容,对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将频繁变更注册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定向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名单,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企业注册人员考核 企业申请我厅核发资质时,对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原则上须在距企业提交资质申报业务之日起2年内未用于其他企业申报我厅核发资质。企业应当对申报人员资格条件、从业情况真实性负责,对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在注册人员提出注销、变更等申请时,对注销、变更后注册人员不再达标的企业进行预警提醒。 三、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改革 严格执行评定分离机制,落实招标人领导班子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大力推进“暗标盲评”,逐步推动在全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优先采用。坚持优质优价导向,根据招标内容和技术要求科学制定评标、定标规则,鼓励推行多元化的评标基准价确定方式。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对全省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测评。全面清理地方制定的涉及招标投标的企业信用评价政策制度,杜绝以信用评价变相限制排斥投标的行为。 四、加强发承包活动和工程款支付监管 深化建筑市场突出问题系统治理,接续开展两年专项行动,依法查处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和行业乱点乱象。加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源头治理,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制度,全覆盖落实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保障建筑农民工合法权益。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优先采用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推动实现“见索即付”。 五、积极推进建筑市场数智化监管 优化升级全省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功能,加强与国家平台对接,深化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质量安全监管、实名制管理等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归集共享综合运用相关监管信息。加快推进“人工智能+招标投标监管”平台建设,实现招标文件合规检测、围串标识别等人工智能场景上线运行。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抓实抓细建筑市场监管各项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创新监管举措,持续净化建筑市场环境,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要加强执法衔接协作,形成执法监管合力,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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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的温馨提示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和深化资质审批专项治理工作中,查处多起使用虚假企业业绩、技术负责人业绩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案例,依法依规撤销了一批利用不实业绩申报并取得的资质。为防范企业因业绩不实导致资质不予许可、撤销、限期禁止申报、行政处罚、信用受损等严重后果,特此温馨提醒: 一、加强甄别业绩真实性。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因审核把关不严、信息核验疏漏,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用不实人员业绩,业绩在申报时处于平台公开可查的正常展示状态,但资质审批后,经倒查发现相应业绩虚假(经主管部门认定为虚假或者平台标注为“虚假业绩”),导致申报企业受到撤销资质等处理。请广大企业加强对申报资质所用业绩真实性的甄别,不以“平台展示”为佐证业绩真实性的唯一依据,在选聘技术负责人时,应综合核实其任职真实性(注册记录、社保缴纳凭证、任职文件、岗位证明等)、业绩真实性(立项批复、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发票等)和业绩匹配性(任职时间、岗位职责、项目规模等)。请广大企业立即开展资质业绩自查工作,对现有资质、正在申报及筹备申报的所用业绩,逐一复核,如发现存在利用不实业绩申报并取得资质,在我局对该项资质采取限制措施前,企业主动整改纠错的(申请撤销、注销资质等)可依法减轻或免予相应处罚。 二、认清不实申报的后果。我局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对资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全部主体责任,如企业利用不实业绩申报资质,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不予许可,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撤销其资质,作出行政处罚,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三、防范中介机构不法行为。企业作为资质申报责任主体,委托中介代办业务,主体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或减轻。若中介存在伪造人员证书、工程业绩、社保记录等申报材料等情形,或以“挂证”等不正当手段虚增企业人员申报资质的,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企业承担。部分中介机构谎称掌握“内部关系”“特殊渠道”,向企业作出“加快办理” “包通过”等虚假承诺,请企业加强辨别。资质核准执行严格的法定审批标准和流程,请广大企业增强自主办理能力,提高警惕、强化风险防范,切勿轻信各类虚假宣传和承诺,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11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及跨省变更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建管〔2026〕10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及跨省变更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建管〔2026〕10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及跨省变更资质管理工作,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组分立核定 (一)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重新核定。 (二)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以下相同)、设备、代表工程业绩、法律关系等内容。其中,代表工程业绩应为取得相应资质后承揽的工程业绩。 (三)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法律关系等内容。 (四)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二、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核定 (五)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法律关系等内容。 (六)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方式转移资质前,原企业应当至少完成一项该类别资质对应的工程项目。 (七)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应当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同意。 (八)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三、资质出、入省审核 (九)省外建筑业企业拟通过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方式,将资质转入我省的,资质迁出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须出具同意出省函并明确认定该企业资质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同意出省函应通过机要交换、EMS邮寄或者传真送达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他方式不予认可。 (十)省内建筑业企业拟通过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方式,将资质转出省外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是否满足转出条件后,统一出具出省函。 四、其他要求 (十一)企业因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情形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其企业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或“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C级及以上工程项目。 (十二)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类企业资质的业绩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十三)存在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转移资质有在建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被标注资质异常等情况的,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资质许可事项。 (十四)企业通过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方式取得资质后,应当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加大资质承继企业动态核查频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3日 初审:李竟瑞 复审:刘晨 终审:王海莹
《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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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26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号),对申请资质的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条件等提出明确要求。 二、目标任务 持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升资质审批服务效能,增强建筑市场主体获得感,助力我省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持续提质增效,推动建筑市场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包括五部分,主要内容为: 第一部分:加强注册人员管理。明确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资质的注册人员条件、我省已具有相应资质企业注册人员减少时影响企业资质的提醒、公开展示注册人员变更注册单位次数和注册轨迹等。 第二部分:加强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明确告知承诺实施范围、告知承诺审批和“批后核查”责任主体、承诺不实的相应处罚措施等。 第三部分:推行资质智能审批。明确针对企业资质简易变更业务场景推行智能快办服务模式、逐步探索企业资质机器管审批等。 第四部分:做好业绩信息认定。明确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涉及考核企业或个人工程业绩的认定要求。 第五部分:加强资质动态监管。明确资质动态核查原则、核查结果处置、核查结果运用等。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在海南省的企业,申请(含首次、重新、增项、升级、延续)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的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房地产开发等5类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的审批办理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五、注意事项 (一)企业申请我厅审批资质时,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原则上须在近2年内未用于其他企业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及我厅审批资质。 (二)申请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企业(建筑业、监理、勘察、设计)资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含首次、增项、升级、延续),企业可自主选择传统审批模式(非告知承诺制)或告知承诺制模式。 (三)采用告知承诺制申请和办理的,在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个月内,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后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的行政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该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涉及考核企业和个人业绩的认定要求: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企业业绩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A级工程项目,其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数据字段均需为A级;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个人业绩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等数据字段均为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工程业绩技术指标信息等要素缺失的,申请资质企业需补充提供业绩指标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公路、水利、水运、通信类专业工程业绩,按照对应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规则执行。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对建设工程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经动态核查不再符合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各类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六、关键词解释 (一)近2年内:指从企业提交资质申请的时间向前逆推2年。例如:2026年10月申请资质,则时间区间为2024年11月—2026年10月,该时段内,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原则上不得被用于其他企业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及我厅审批资质。 (二)业绩等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为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为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建办市函〔2026〕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将2025年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及有关举报投诉案件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一、建筑工程施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按照我部工作部署,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向我部报送了2025年度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详见附件1)。据统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排查项目260270项次,涉及建设单位207399家次、施工企业233596家次。 (一)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情况 从检查项目情况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排查出存在建筑工程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6854项次。其中,存在违法发包行为334项次,占比4.9%;存在转包行为408项次,占比5.9%;存在违法分包行为778项次,占比11.3%;存在资质挂靠行为148项次,占比2.2%;存在未领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5186项次,占比75.7%。 从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情况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排查出存在建筑工程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2148家次、施工企业5480家次。其中,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323家次,存在未领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等其他违法行为的1825家次;施工企业存在转包行为的412家次,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853家次,存在挂靠行为的102家次,存在出借资质行为的94家次,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4019家次。 从检查个人情况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排查出存在建筑工程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4267人次。其中,在有转包行为项目上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的732人次,在有出借资质行为项目上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的39人次,存在挂靠行为的116人次,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3380人次。 (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分别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资质、限制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执业等行政处罚或行政管理措施。其中,责令停业整顿的企业166家,吊销资质的企业5家,限制投标资格的企业24家,给予通报批评、信用惩戒等处理的企业2012家;责令停止执业11人,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1779人;没收违法所得总额4653.08万元(含个人违法所得268.57万元),罚款总额44814.13万元(含个人罚款7576.89万元)。 (三)各地查处工作开展情况 从查处的违法违规工程项目总数看,四川、辽宁、湖北、江西、江苏5省查处项目数量较多,分别查处744项次、622项次、517项次、513项次、456项次;内蒙古、山西、青海、宁夏、广西5省(区)查处项目数量较少,分别查处43项次、35项次、35项次、31项次、27项次(详见图1)。 从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4类违法违规行为看,湖北、广东、江西、福建、四川5省查处项目数量较多,分别查处205项次、156项次、149项次、128项次、126项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甘肃、广西、陕西、黑龙江4省(区)查处项目数量较少,分别查处10项次、10项次、2项次、2项次、1项次(详见图2)。 从罚款的金额看,福建、海南、江西、辽宁、广东5省处罚金额数较大,分别罚款7761.7万元、4882.38万元、4419.31万元、3534.4万元、3042.69万元;广西、安徽、云南、内蒙古、宁夏5省(区)处罚金额数较少,分别罚款285.49万元、232.78万元、168.12万元、87.65万元、68.45万元(详见图3)。 二、建筑工程施工违法违规举报投诉及一级建造师“挂证”核查情况 2025年我部共转各地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案件12件,涉及10个省(区、市),均已办结。 2025年我部共转各地一级建造师“挂证”举报线索8923人次,涉及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地查处情况详见附件2。从核查情况来看,福建、广西、海南、云南、重庆、湖北6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结率较高,均在85%以上,其中福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结率为100%,其余5省(区、市)分别为97.96%、91.67%、88.64%、88.14%、87.96%;吉林、甘肃、山东、江西、西藏5省(区)办结率较低,均在30%以下,分别为28.57%、26.53%、22.20%、20.13%、18.72%(详见图4)。 总体来看,大部分地区能够认真调查核实举报投诉案件情况,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但个别地区还存在调查质量不高、证据材料不齐全、回复周期过长等问题,需进一步强化专业能力建设,加大调查处理力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地要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认真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大治理“挂证”、挂靠等市场乱象力度,持续强化建筑市场监管,不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一)严格规范发包承包活动。各地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分包等全过程管理,结合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和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聚焦政府国有投资工程、保障性住房等在建项目,以近年来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为重点,综合运用市场现场联动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安全生产事故倒查、信访投诉线索核查等方式加强建筑市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未批先建、肢解发包、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超资质承揽工程、注册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整治态势。 (二)加快推进信息化监管。各地要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号)要求,加快实现注册人员管理系统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系统的数据共享,在人员申请注册时加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信息的交叉比对,对聘用单位不一致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要加强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监管联动,健全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对1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人员,再次注册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加大注册人员执业轨迹信息公开力度,严防“挂证”行为,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效能。 (三)全面提升执法水平。各地要严格履行行政执法程序,实行分类分级执法,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采取公开典型案例、警示约谈、情况通报、经济处罚、限制招投标、吊销资质等处罚处理措施,同时将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要加强对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的监督指导,积极开展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等方面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一线人员执法水平。要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落实,定期通报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对监管力量不足、市场问题突出的地区要开展重点督导帮扶。 (四)及时做好情况反馈。各地要认真做好我部转去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高案件调查的质量和时效,按时向我部反馈办理结果。要加强数据核实把关,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及时将本行政区内统计数据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1.2025年度各地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 2.2025年度一级建造师“挂证”核查情况汇总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业绩信息管理的通知
〔2026〕1636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业绩信息管理的通知 〔2026〕1636号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项目业绩信息管理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项目业绩信息全流程管理,规范审核管理流程,提升项目业绩信息质量,严厉打击项目业绩弄虚作假行为,保障建筑市场公平有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实信息审核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建立“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的项目业绩信息审核责任体系,将审核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省住建厅负责统筹全省行政区域内项目业绩信息审核工作,依托省平台汇聚整合数据,加强项目业绩信息管理,实现录入、审核、勘误全程线上留痕、可追溯;负责A级数据审核工作,并指导监督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B、C级数据审核工作,依法依规逐项核验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二、规范数据勘误流程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数据勘误管理,按照数据分级管理权限,及时通过全国平台、省平台提交数据勘误申请(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A、B级数据勘误的,逐级上报全国平台审核确认;C、D级数据勘误的,逐级上报省平台审核确认,并推送至全国平台,确保勘误责任可认定、全过程可追溯。省平台将统一公开数据勘误记录,接受社会公众查询核验与监督。 三、严查业绩弄虚作假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资质审批部门要在招标投标、资质审批等关键环节,通过数据比对、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大查处虚假项目业绩的力度。经查实存在业绩弄虚作假的,及时逐级上报省住建厅,省住建厅报送住建部申请在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业绩;发现企业或个人以提供虚假材料、录入虚假项目业绩等方式申请资质的,要将相关证据材料报送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须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并将违法违规信息记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按照“数字住建”建设整体布局规划部署,省住建厅统筹推进省平台与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施工图审查系统等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校验,强化数据支撑能力,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实现“一次采集、动态更新、多方复用、利企便民”。 五、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省住建厅负责完善第三方技术单位系统开发运维人员保密、安全、廉洁等管理制度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业绩信息录入、审核、勘误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监管,落实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要求,防范化解廉政风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违法违规案件报告、查处制度,严厉打击信息审核、数据勘误、监督检查等项目业绩信息管理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依法查处。省住建厅发现各市(地)审核确认的项目业绩存在虚假信息的,将转有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并向相关纪检监察机构移交问题线索,由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对责任人员严肃问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业绩信息管理工作,将其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加强人员业务培训与工作指导,持续提升信息管理工作质效,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送省住建厅。 附件:1.业绩勘误流程 2.咨询电话一览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2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琼建规〔2026〕4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琼建规〔2026〕4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营商环境建设局,各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号,以下简称“2号文”)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要求,加强资质审批管理工作,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注册人员管理 (一)加强建设工程企业(建筑业、监理、勘察、设计)资质与人员注册执业资格监管联动,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时,按照“2号文”要求,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原则上须在近2年内未用于其他企业申报部批资质;企业申请我厅审批资质时,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开展提醒,在注册人员提出注销、变更等申请时,对注销、变更后注册人员不再达标的企业进行提醒。加快信息公开,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展示注册人员变更注册单位次数和注册轨迹。 二、加强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 (二)申请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企业(建筑业、监理、勘察、设计)资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含首次、增项、升级、延续),可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企业申请以上相应资质许可事项时,可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或传统模式。采用告知承诺制申请相应资质的企业,还需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承诺书,并按要求配合做好审批核查相关工作。 (三)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的审批划转事项,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个月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完成批后核查;事项审批权限仍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仍由该部门负责核查。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的行政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该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推行资质智能审批 (四)针对企业资质简易变更业务场景,推行智能快办服务模式,企业在线发起申请,系统自动获取企业已有资质证照信息和营业执照变更信息,用户无需填报信息即可完成变更业务申请,系统自动完成审批,实现7*24小时在线服务。逐步探索企业资质机器管审批,推动自动核验人员社保、注册等信息,减少人工录入信息和审核工作量。 四、做好业绩信息认定 (五)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涉及考核企业或个人工程业绩的,按以下要求予以认定: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企业业绩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个人业绩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资质标准要求的业绩技术指标信息等要素齐全,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信息(或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等数据等级均需达到对应A级或B级及以上。 (六)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工程业绩技术指标信息等要素缺失的,申请资质企业需补充提供业绩指标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七)公路、水利、水运、通信等涉及由专业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业绩信息,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资质动态监管 (八)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对建设工程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经动态核查不再符合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依法依规处理。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印发实施后,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建筑业、监理、勘察、设计)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告知承诺制) 2.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告知承诺制) 3.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流程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防范利用不实业绩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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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防范利用不实业绩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提示 今年以来,我厅持续深化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资质审批专项治理,加大对违法违规申报资质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依规撤销了一批利用不实业绩申报并取得的资质。为防范企业因业绩不实导致资质被撤销、信用受损,现提示如下: 一、利用不实业绩申报的后果。企业对其申报资质所使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企业利用不实业绩申报资质,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不予许可,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撤销其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二、加强对业绩真实性的甄别。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申报资质所用业绩在申报过程中处于平台公开可查的正常展示状态,但资质审批后,经倒查发现该业绩被平台标注为“虚假业绩”,导致申报企业受到撤销资质等处罚。请广大企业加强对申报资质所用业绩真实性的甄别,不以“平台展示”为佐证业绩真实性的唯一依据,在聘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时,应对其开展背景调查,如能否提供主持完成该业绩期间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和业绩相关材料(立项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发票等)。企业通过自查如发现存在利用不实业绩申报并取得资质,在我厅对该项资质采取限制措施前,企业主动提交资质注销申请的,以及申报过程中企业主动申请撤回或“不同意”办结的,可依法减轻或免予相应处罚。 三、防范中介机构不法行为。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资质业务的,不因委托中介机构而免除或减轻违规申报的责任。有的中介机构以提供虚假材料、申报不实信息等方式办理资质相关业务,有的冒用政府部门或工作人员名义招揽业务、收取高额费用,谎称有渠道能加速通过审批;有的伪造公章、证件、公文、合同等虚假材料;有的使用违规“挂证”人员,甚至盗用他人证件信息用于申报资质。资质申报具有严格的审核流程,任何第三方作出“包过”的承诺都是虚假的。请广大企业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切勿轻信虚假宣传和承诺,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如发现资质申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我厅反映,共同打击不法中介,维护良好建筑市场秩序。 联系地址:省政务服务中心四楼16-18号窗口 联系电话:0791-86739714、86739720 电子邮箱:xzspc@zjt.jiangxi.gov.cn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8月31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第101号)
晋建市字[2026]101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第101号) 晋建市字[2026]10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业绩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2026〕2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项目信息管理,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审核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信息录入 (一)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类型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电力、冶金、化工、矿山、农业等专业工程项目可在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录入项目信息。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项目的信息录入,按照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专业部门规定执行,无需在平台录入。 (二)工程项目信息录入主体 录入主体为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录入主体可根据自身承担的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和实际需求选择录入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可录入环节包括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合同登记、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业绩技术指标等。对于专业分包工程,录入主体可在总承包项目信息基础上完善合同登记、业绩技术指标等环节。录入方法参考平台首页的操作手册,数据要求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 二、严格项目信息等级确认 (一)工程项目信息等级分类 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已录入项目信息根据审核部门层级,分为A、B、C、D级。其中,A级信息由省住建厅(以下简称“省厅”)审核确认,B级信息由项目所在设区市住建部门审核确认,C级信息由项目所在县(市、区)住建部门审核确认,D级信息由企业填报、无需住建部门审核确认。本文印发之日后录入的D级信息不对外展示。 (二)工程项目信息等级确认的受理 工程项目信息原则上实行逐级等级确认,同一工程项目信息的不同环节可根据具体情况定为不同等级。省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住建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A、B、C级项目信息等级确认申请受理,并根据审核要点和印证资料清单(附件1),查看企业提交的《工程项目信息等级确认申请表》(附件2)和印证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 (三)工程项目信息等级确认的审核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建部门对受理的B、C级确认申请,要结合项目监管信息和城建档案资料,对照审核要点(附件1)逐项核验已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并进行实地踏勘,进一步确认项目真实存在。 对于个人业绩技术指标信息的审核,要核验对应人员在项目建设期间的社保缴纳情况。对于存在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信息的审核,要核验相关行政处罚的佐证资料。对于电力、冶金、化工、矿山、农业等专业工程项目信息的审核,要与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甲方)进行联合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信息,由审核的住建部门在平台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在平台展示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省厅对受理的A级确认申请,重点查看设区市或县(市、区)住建部门实地踏勘、联合审核和公示公告等印证资料。对本文印发之日前已经确认为B级、拟申请A级确认的项目信息,由省厅委托项目所在设区市住建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审核通过的项目信息在平台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在平台展示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完善项目信息勘误流程 (一)工程项目信息勘误的受理 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A、B级项目信息勘误申请的受理,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C级项目信息勘误申请的受理;本文件印发之日前产生的D级项目信息的勘误申请,根据项目监管层级,由项目所在设区市住建部门或县(市、区)住建部门受理。住建部门要根据审核要点和印证资料清单(附件1),查看企业提交的《工程项目信息勘误申请表》(附件3)和印证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 本文件印发之日后录入的D级项目信息由录入主体自行修正,无需勘误。经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甲方)联合审核、申请勘误的专业工程项目信息,需要重新进行联合审核。 (二)工程项目信息勘误的审核 各设区市或县(市、区)住建部门对受理的勘误申请,要对照印证资料,逐项核验勘误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审核通过的勘误信息,由审核的住建部门在平台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形成勘误报告逐级报送至省厅。C、D级项目信息的勘误报告,省厅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勘误;A、B级项目信息的勘误报告,省厅定期汇总后向住建部报送。项目信息勘误记录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项目信息审核监督 (一)工程项目信息的录入主体作为项目信息填报的第一责任主体,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直接责任。若因账号遗失、泄漏造成工程项目信息误传、错报、违规操作等各类问题及相关后果,由录入主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二)各设区市、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加强信息审核把关,明确审核人和责任人,严格按照住建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审核,保障已审核项目信息真实、准确、规范。要加强对项目信息审核人员的权力监督,确保审查资料全程留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杜绝出现权力寻租行为。发现经住建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信息存在虚假的,将转有关设区市住建部门严肃处理,并向相关纪检监察机构移交问题线索,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严肃问责。 (三)本文印发之日前产生的D级项目信息若被举报为虚假信息,由省厅在平台“疑似虚假业绩清单”板块中展示。A、B、C级项目信息若被举报为虚假信息,按照住建部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晋建市函〔2024〕4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工程项目信息审核要点和印证资料清单.pdf 2. 工程项目信息等级确认申请表.doc 3. 工程项目信息勘误申请表.doc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8月29日 (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局纪检监察组、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工委、 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驻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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