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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521条记录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对全省建设行业“一人一码”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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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对全省建设行业“一人一码”信息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阜阳市房屋管理局、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为优化便民服务渠道,进一步加强对人员违规挂证、虚假业绩等问题的治理,我厅已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和中国建造(安徽)互联网平台上线“一人一码”,旨在深入推进全省住建领域从业人员信息核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人一码”登录方式 进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微信公众号主页,点击“服务”-“微服务”栏目,登录“一人一码”小程序,完成实名认证后即可核对相关信息;或登陆中国建造(安徽)互联网平台-人才荟模块,点击“一人一码”。 二、信息核对工作安排 (一)核对范围及时间安排 全省住建领域各从业人员均可通过“一人一码”小程序核对个人信息,核对内容主要包括职业资格注册信息、工程项目信息、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称、个人信用信息等已入库信息。 (二)信息勘误方式 1.证书类信息。注册人员、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职称证书信息如有错误,由本人向对应证书发证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经发证部门审批后完成数据变更。 2.项目业绩类信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关从业人员项目业绩信息错误的,应按照《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数据修正系统模块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由项目所属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勘误申请,经分级审核后完成数据勘误。项目业绩信息缺失的,可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操作指南及常见问题解答》,由项目所属企业在线录入,经逐级审核后完成信息入库。 3.信用类信息。个人信用信息修复,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人一码” 数据是全省住建领域市场监管、人员动态核查、企业资质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地主管部门应及时传达并部署相关工作。各从业人员可及时登录“一人一码”小程序,认真核对本人相关数据。 信息核对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0551-62999880:职业资格注册信息勘误按2转1,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按2转3,职称信息按3号键,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及技术支持按9号键;项目业绩信息勘误,请拨打0551-62871504。 2026年6月11日
关于征求《关于对辽宁省建设行业执业注册人员涉嫌“挂证”行为标注“注册异常”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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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征求《关于对辽宁省建设行业执业注册人员涉嫌“挂证”行为标注“注册异常”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辽宁省建设行业执业注册人员管理,严厉打击注册执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省住建厅起草了《关于对辽宁省建设行业执业注册人员涉嫌“挂证”行为标注“注册异常”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6年6月15日前反馈省住建厅建筑业发展处。 联系方式:024-23447688、024-23447677(传真) 附件:《关于对辽宁省建设行业执业注册人员涉嫌“挂证”行为标注“注册异常”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6月9日 关于对辽宁省建设行业执业注册人员涉嫌“挂证”行为标注“注册异常”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抚改革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管理,严厉打击注册执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等要求,现就对我省部分工程建设领域省级注册人员实施标注“注册异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注异常的范围 对在处理投诉举报、线索转交等工作中涉及的省级建设行业执业注册人员(二级建造师、二级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 二级造价工程师),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1个自然年内变更注册单位达到4次及以上的上述注册人员,经核实存在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等“挂证”情形的,对该人员的注册信息在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注册异常”标注。 二、查询方式 社会公众可通过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218.60.154.1:81/webserver/lnpublish/index.html#/index)人员信息查询栏目,输入姓名或证件号码,查看人员详情即可查看相应人员的“注册异常”标注情况。 三、标注异常应用 1.被标注“注册异常”的注册人员,不得作为省住建厅负责审批的有关资质申报(含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等)主要人员。 2.对被标注“注册异常”的二级建造师,人员B证状态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予以“其他”异常标注。 3.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审慎选择被标注“注册异常”的注册人员参与工程项目。 4.对聘用被标注“注册异常”人员的企业,加强资质动态核查。 四、取消标注异常 被标注异常的注册人员应在标注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 并申请取消标注异常。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依法依规处理。被标注异常的人员如认为注册行为合规或已完成整改,可按以下流程申请取消异常标注。 1.由本人或其聘用企业向注册单位所在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取消标注异常状态,并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 2.市级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对符合取消标注条件的,由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填写《取消“注册异常”标注情况表》(附件1),加盖公章后报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省住建厅对各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予以取消标注异常。 五、佐证材料 1.注册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在当前注册单位的社保缴纳证明; 3.在当前注册单位的劳动合同; 4.在当前注册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证明(明确岗位、工作内容及起止时间); 5.个人承诺书(附件2); 6.其他符合有关法规的佐证材料。 附件: 1.取消“注册异常”标注情况表 2.个人承诺书(模板)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X月XX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部分建筑业企业换领新版电子证书的工作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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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部分建筑业企业换领新版电子证书的工作提示 浙江飞帆建设有限公司等323家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新版电子证书的通知》要求,由省建设厅、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于2026年5月18日起启用新版电子证书。因你单位工商信息变更后未及时办理市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证书变更,导致你单位无法取得新版电子证书。你单位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变更)”事项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办结通过后即可取得新版电子证书。 附件:未取得市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新版电子证书企业清单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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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住建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省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市政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6月13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厅审批处,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024-23447611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6月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住建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为深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进一步严明资质审批管理,净化建筑市场环境,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助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人员社保核查 (一)规范核查对象范围 1.工程勘察企业 申请资质时,核查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技术工人。 2.工程设计企业 申请资质时,核查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 3.建筑业企业 申请资质时,核查企业主要人员的社会保险。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 4.工程监理企业 申请资质时,核查企业主要人员的社会保险。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 (二)严格核查时间节点 工程勘察企业、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或重新核定,核查相关人员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会保险;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等,核查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其中,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核查相关人员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会保险。 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含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重新核定等事项),核查相关人员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会保险。 上述要求中的“近1个月”或“近3个月”,均指自申请资质当月起向前逆推。如:申报月份为5月,“近1个月”是指核查相关人员4月份的社会保险,“近3个月”是指核查相关人员2月份至4月份的连续社保。 (三)统一核查标准与路径 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信息统一通过人社部门共享数据实施自动校验。社保缴纳单位唯一且与申报企业一致的,予以认定;存在缴纳单位不唯一、不一致或因数据共享滞后导致信息缺失等情形的,一律不予认定。企业或个人对社保信息校验结果存在异议的,应自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数据校正。 二、严格人员考核要求 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主要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1年内已在其他企业作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过资质并审批通过的; 2.其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含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1年内已在其他2家及以上不同企业作为主要人员申请过资质并审批通过的; 3.注册人员被标注“注册异常”的。 三、严格业绩管理 (一)规范业绩认定标准 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全国平台)或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省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除应当是在全国平台或省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外,还应核查其完成业绩对应的任职经历,包括社保证明、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需确保各环节信息完整有效(具体要求见附件1)。业绩未录入全国平台或省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并提供业绩确认函(样表详见附件2、附件3)。自2027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平台或省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二)规范工程业绩录入 1.限期补录历史业绩。鉴于全国平台补录通道已关闭,为保障企业真实业绩能够合理上网并做好后续业绩认定有效衔接,特开放省平台补录窗口,企业须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24〕33号)相关要求补录历史竣工业绩,补录窗口时间截止2026年12月31日,期间补录的历史业绩仅在省平台展示,暂不支持推送全国平台。 2.明确业绩补录范围与要求。省内已经竣工验收但未归集至省平台的工程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企业应通过新增工程项目一次性完成各环节信息填报完整;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合同登记、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信息或竣工验收备案、业绩技术指标等单个或者多个环节整体信息缺失的,企业应以环节为单位进行补录;各环节已有信息录入但存在关键性字段缺失的,无法补录,企业应申请业绩勘误补充完善。 3.严格业绩指标审核。在填写业绩技术指标中的“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时,应参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以及工程监理资质标准,准确填写相应的项目规模技术指标。个人业绩与企业业绩需关联申报,不得单独申报个人业绩。个人业绩应重点填写个人在项目中承担的角色,并提供项目期间的社保证明、任职文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个人业绩的佐证材料。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办理资质审批所需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的审核确认,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规范新开工项目数据对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3.0版与省平台数据对接,自2027年1月1日起,房屋市政工程类项目信息自动共享至省平台,省平台将获取的在建项目信息推送至全国平台。项目竣工验收后,参建单位可补充提交竣工验收信息、业绩指标(含个人业绩)等相关信息。 (三)严格业绩勘误管理 已完成竣工验收并在全国平台展示的项目信息,存在关键性字段缺失或笔误等明显错误信息的,企业可通过省平台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修改申请。申请中应如实填报勘误项目信息的错误原因和内容,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勘误申请后,应及时对项目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需在省平台公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勘误申请和市级同意勘误的意见以公文形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通过后,将项目勘误情况以公文形式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勘误数据推送至全国平台。企业已用于资质申请并取得资质的业绩不得进行勘误或者删除。 (四)严格A级业绩认定程序 对于拟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且已在全国平台展示为B级的项目,企业可申请A级业绩认定。企业申请A级业绩认定的,应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并出具业绩确认函。非房屋市政工程类业绩,还应提供由项目所在地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业绩确认函。业绩审核无误后通过省平台以公文形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视情况开展书面核查或组织专家实地核查。核查无误的标记为A级,并将数据等级结果推送至全国平台。项目信息认定为A级后,不得进行勘误或删除。 四、严格审批监督管理 (一)严格资质动态核查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重点对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以及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注册人员的企业开展动态核查,主要核查企业注册人员等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在省平台标注“资质异常”。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被标注后3个月内进行整改。企业完成整改的,可向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规定要求的,将在省平台上集中公示,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二)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严肃查处企业在申办资质过程中盗用、冒用他人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虚构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别资质。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别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数据要求一览表 2.企业业绩指标确认表 3.个人业绩指标确认表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6月 日 附件1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数据要求一览表 资质类型 在全国平台和省平台上的数据要求 特殊情况 建筑业企业资质 房建、市政施工总承包资质 业绩的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A级或B级 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行业总承包资质 业绩的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A级或B级 专业承包资质 业绩的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A级或B级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业绩基本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应为A级或B级 申报工程测量、水文地质也可提供业绩所在地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材料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建筑、市政工程类资质 业绩的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应为A级或B级 其他类资质 业绩的基本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应为A级或B级 附件2 企业业绩指标确认表 填表人(必填): 审核人(必填): 审批人(必填): 序号 企业名称 申报事项 业绩所在省 业绩地址 项目名称 指标 数量 单位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金额 结算金额 业绩是否属实 指标是否准确 1 XXX公司 XXX设计专项甲级 辽宁省 辽宁省XXX XXX 投资额XXX万元 20XX-XX-XX 20XX-XX-XX XX万元 XX万元 是/否 是/否 注:本表格应作为业绩核查结果的必要附件报送,需填表人、审核人和审批人三级签字。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申报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需将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反馈。 附件3 个人业绩指标确认表 填表人(必填): 审核人(必填): 审批人(必填): 序号 企业名称 身份证号码 姓名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所在市 规模指标 业绩完成企业 个人在项目中所起作用 经纬度(小数点后保留五位) 业绩是否属实 1 2 3 注:本表格应作为业绩核查结果的必要附件报送,需填表人、审核人和审批人三级签字。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申报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需将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反馈。
关于启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新版电子证书的通知
赣建办文〔2026〕79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新版电子证书的通知 赣建办文〔2026〕79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行政审批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建办厅〔2026〕2号),近期将启用我省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新版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的下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陆续启用新版电子证书(样式详见附件1、附件2)。 1.建筑业企业资质; 2.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3.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二、新版电子证书自动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推送,并覆盖历史电子证书,企业无需申请。更换新版电子证书后证书编号将发生变化,企业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或“江西住建云”平台-首页-住建大数据中查看更新信息。 三、企业可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端,进入“应用-资质资格-当前取得资质”下载电子证书。换发新版电子证书后,旧版电子证书自动失效。 四、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全国平台”“江西住建云”平台查询或通过“全国平台”“江西住建云个人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扫描电子证书二维码,核验企业资质信息。 附件: 1.有备注版本电子证书模板 2.无备注版本电子证书模板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6年6月1日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等4个审查导则的通知
闽建〔2026〕3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等4个审查导则的通知 闽建〔2026〕3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我省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批工作,提升审批服务效能,省住建厅对《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闽建许〔2015〕298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福建省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上四份导则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闽建许〔2015〕298号)同时废止。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住建厅行政许可管理处反映。 附件: 1.福建省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2.福建省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3.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4.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28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建科函〔2026〕71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建科函〔2026〕71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为加强对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的通知》(建市规〔2026〕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制度 自2026年6月1日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有关中型及以上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应由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担任相应专业负责人。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专业负责人责任栏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对该专业的工程设计文件负责。执业签字盖章文件目录见附件。各勘察设计企业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执业责任追溯机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注册工程师配备到位、履职到位。 二、优化勘察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与审查系统功能 我厅将同步启用海南省勘察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与审查系统(以下简称“数字化审查系统”)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电子签章的实名身份核验、签章有效性验证、数字证书合规性检查及执业资格状态校验等功能。各勘察设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应提前做好电子签章等准备工作,确保系统校验功能启用后能够顺利上传和签署工程设计文件。 三、严格施工图审查把关 2026年6月1日之后审查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专业负责人是否由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或注册电气工程师担任、专业负责人责任栏是否已由相应注册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执业印章号与聘用单位是否一致、执业项目范围与工程设计规模等级是否相符、需签字盖章的工程设计文件是否齐全。对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担任专业负责人或签字盖章不全、不符合规定的工程设计文件,不予通过审查。 四、加强执业活动监督管理 各市县住建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要充分利用数字化审查系统,对注册工程师执业行为实施动态监管,对存在挂靠、虚假签字、超范围执业、无证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和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附件: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签字盖章文件目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注册公用设备、 电气工程师执业签字盖章文件目录 执业专业 执业项目范围 执业签字盖章文件 注册 公共设备 工程师 给水排水专业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有关中型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给水排水专业工程设计。 担任专业负责人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动力)在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专业负责人责任栏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主要包含:目录页、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平面图、剖面图、主要设备布置图、系统图、主要材料设备表、计算书,以及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相关工程设计文件。 暖通空调专业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有关中型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暖通空调专业工程设计。 动力专业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有关中型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动力专业工程设计。 注册电气工程师 供配电专业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有关中型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供配电专业工程设计。 担任专业负责人的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在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专业负责人责任栏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主要包含:目录页、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平面图、剖面图、主要电气设备布置图、系统图、原理图、主要材料设备表、计算书,以及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相关工程设计文件。 发输变电专业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有关中型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输变电专业工程设计。 担任专业负责人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在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专业负责人责任栏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主要包含:目录页、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主要电气设备布置图、系统图、配电装置平剖面图、保护配置图、输电线路路径图、主要材料设备表、计算书,以及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相关工程设计文件。 注:工程设计文件具体内容按照有关专业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高效办成工程建设领域执业人员注册“一件事”的通知
建办厅〔2026〕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高效办成工程建设领域执业人员注册“一件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水利(水务)厅、数据管理部门,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局、水利(水务)局、数据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数据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决策部署,推动高效办成工程建设领域执业人员注册“一件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推动高效办成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水利工程)、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执业人员注册“一件事”,持续提升执业人员注册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2026年底,以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应用为牵引,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实现工程建设领域执业人员电子证照全覆盖。2027年6月底,进一步提升数据共享能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推动“一件事”改革向纵深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应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电子证照标准体系,加快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电子证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快建设统一的跨部门电子印章系统,制定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电子印章标准,推动电子印章全面应用;加快推动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及注册环保工程师等2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子证照应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水利、数据管理等部门统筹抓好本地区电子证照实施与应用,推进本地区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电子印章的实施与管理。 (二)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各部门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枢纽作用,完善跨地区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提高数据共享时效,推动关联事项集成办理。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审查机制,优化审核流程,更好支撑工程建设领域执业人员注册“一件事”便捷办理。在资格延续、注销注册等环节,通过数据核验替代证明事项材料,在审查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压减办理时限,不断提升审查效率。 (三)发挥信息系统作用。各部门完善部级政务服务门户数据归集、公开公示和服务引导等功能,集中公示工程建设领域执业人员注册信息。推进系统整合和互联互通,拓展行业业务系统功能,推动执业人员注册数据有序回流与高效利用。鼓励省市县业务系统统建共用,坚决防治和纠正政务服务中的“面子工程”。 (四)提升线下服务能力。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数据管理部门要主动作为,因地制宜保留并优化线下服务渠道。加强“一件事”导办帮办、人工服务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注重政务服务大厅集约建设和实效导向,杜绝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 (五)加强人员信用监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注册执业人员信用记录,强化信息共享支撑作用,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注册执业人员监管机制。开展注册执业人员信用评价,规范信用评价应用,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六)推进“人工智能+政务服务”应用。各地要加强政策统筹,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稳妥推进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新技术在政务服务场景的应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智能问答、智能引导、智能预填、智能帮办等服务。鼓励各地开展智能辅助受理、辅助审批和智能分析试点,提升政务服务智能化水平。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数据管理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执业人员注册“一件事”工作,积极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强化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一件事”有序推进、有效落地。 (二)健全评估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可量化、全过程的跟踪监测与效果评估机制,适时开展实施情况、企业群众体验综合摸底。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及时优化调整与工程建设领域执业人员注册“一件事”不适应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解读政策、办事流程和典型案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策透明度和公众知晓度,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 2026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改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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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改版的公告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标准的通知》(建办市〔2024〕51号)有关要求,我厅将对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进行改版,统一电子证照版式。新版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上线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2026年6月30日后,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新申请、增项、升级、简单变更等事项,我厅将核发新版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2026年6月30日前已取得我厅核发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企业,如近期无上述事项申报需求,可申报一次“简单变更-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前后可保持一致),我厅在办结该事项后,企业即可取得新版资质证书电子证照。 特此公告。 附件:新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样式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19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旧资质证书转换的相关事宜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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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旧资质证书转换的相关事宜 通知 各工程建设类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启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我厅已在西藏自治区内正式启用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新旧资质证书转换的相关事宜 一是即日起,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签发新版电子证照。 二是原版建筑业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在有效期内具有同等许可效力。 三是已签发的原版资质证书,如需换领新版电子证照的可拨打0891-6822052申请重新发证并领取新证。 取消部分变更事宜 新启用的电子证书样式模板中已取消“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本金”两项照面元素,企业工商信息中“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本金”发生变更的,取消并不再受理“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本金”资质简单变更事项。 其他事宜 新旧电子证照换证涉及的全部办理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各工程建设类企业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申请办理。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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