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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8页

共1348条记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立资质常态预警和动态核查机制加强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监管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营商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宽进、严管、重处”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更好统筹建筑业发展和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决定建立资质常态预警和动态核查机制,加强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资质常态预警机制        (一)常态比对        依托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及国家现行政策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要求嵌入系统中,对我省负责审批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专业、数量与资质标准进行比对。        (二)资质预警        系统比对发现企业注册建造师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在相应资质项后标注“资质预警”,并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对外公布。企业可以登录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三)公开信息        企业“资质预警”信息对社会公开,公众可以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查信息—企业信息—建筑业企业信息查询”栏目查询。        (四)取消标注        被标注“资质预警”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应资质标准条件整改。经整改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系统于次日取消“资质预警”标注。        企业对标注有异议的,可以在两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诉,并附相应证据材料,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经核实,确属标注错误的,应立即取消标注;标注无误的,以适当方式告知企业。        (五)变更标注        被标注“资质预警”的企业,在两个月内未申诉且系统比对注册建造师仍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预警”标注变更为“资质异常”,纳入动态核查机制中的“资质异常”企业监管。        二、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机制        (一)核查方式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资质标准》以及实施意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我省负责审批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产、人员、设备等情况开展动态核查。        (二)核查频次        每年不少于一次,集中核查时间和方案在核查前公布。        (三)核查范围        1.以下重点核查企业,核查比例为100%:        (1)一年内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2)一年内发生注册建造师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        (3)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注册建造师的企业;        (4)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等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2.以下一般核查企业,核查比例以当年“双随机、一公开”方案为准:        (1)新取得省内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2)其余企业。        (四)核查结果处理        1.标注“资质异常”。对动态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企业可登录查询),同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众可以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查信息—企业信息—建筑业企业信息查询”栏目查询。企业对标注有异议的,参照“资质预警”异议处理程序核实处理。        2.取消“资质异常”标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后及时整改,完成整改的企业可申请复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整改期满未完成整改或者经复核仍不满足资质标准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结果应用        (一)重点监管        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以及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上述企业已经承揽的在建工程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依法处理。        (二)限制许可        被标注“资质预警”“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        (三)审慎选择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预警”“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外省进冀企业承揽工程的,对其省级及以下权限审批的资质,如企业不能提供相应资质在指定期间的有效核查结果,也应当审慎选择。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对此予以明确。        对于在建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关注承接项目的企业资质情况,发现企业相应资质被标注“资质预警”“资质异常”的,应及时提醒企业整改或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业绩补录和规范业绩确认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业绩补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业绩补录工作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4号)有关要求,2023年12月29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信息,以及未在2023年12月29日前竣工验收但其中标公示、合同签订、施工图审查完成、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在2024年9月1日之前的项目相关环节信息补录入全国平台,截止时间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梳理准备相关资料,加快推进补录工作,以免过期无法补录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二、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和技术负责人业绩确认        企业业绩信息未完成补录需办理资质业务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核实并出具业绩核查函(表)。        一是在我局办理资质业务的,申报企业在审批系统上传业绩(项目)所在地区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出具的技术负责人业绩核查函(表)。        二是需我局出具业绩证明的,需提供业绩(项目)所在地区县住建部门出具的企业或技术负责人业绩核查函(表),无法提供区县住建部门业绩核查函(表)的我局不予受理。        三、相关要求        一是各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对业绩补录工作的宣传,指导企业加快推进业绩补录工作,确保补录工作顺利完成。        二是各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要加强补录信息的核查,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工程项目业绩信息数据核实确认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        三是对于纵容企业录入虚假项目信息、出具虚假业绩核查函(表)的部门和个人,以及伪造业绩核查函(表)的企业,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全省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统计调查数据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和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参加统计调查。        二、报送流程        (一)年报        1.企业应于2025年2月28日前,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https://jzsctjbb.mohurd.gov.cn,以下统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并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见《通知》附件)扫描件。年度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要于5月31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        2.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审核完成后,于2025年3月15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报送我厅。同时报送加盖公章的各统计调查汇总表(网上系统自动生成汇总表格)纸质版1份。        (二)月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于每月7日前,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人员就业情况表。        三、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填报要求        (一)填报系统除标记红色星号的项目需如实填报外,对未标记红色星号的数据也应依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如高级职称人员、中级职称人员、初级职称人员、勘察专业技术人员、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等。        (二)填报时,应将本年度数据与上年度数据进行对比,同项数据较上年度增加或减少20%以上的,特别是系统有提示的,请认真分析和核对。如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合同额、建筑面积、营业收入、应用BIM/DF技术的项目数等。        (三)在涉及金额填报时,应将计量单位由元换算成万元。        (四)在填报“企业类型”时,应按企业的实际类型准确填报,不宜填“其他企业”。        (五)“企业主营业务”应选择企业生产经营中最主要的一项业务。如某企业具有设计资质,业务涵盖设计、施工、监理等,但主要的业务为施工,则选择施工。        (六)“主行业类别”应按照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上注明的行业、专业或专项类别,企业具有2项及以上勘察设计资质时,应选择勘察设计业务占比最大的资质填写。        (七)在统计年报“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时,应以2024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在统计月报“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时,应以统计月月末为时间节点,将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统计在内。一般情况下,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期末专业技术人员合计。        (八)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包括勘察人员、设计人员、施工人员和人力资源、财务等职能部门人员。勘察人员、设计人员、施工人员三项之和一般情况下,应小于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三项人员需按从事的主要业务进行唯一性归类,如计入勘察人员的不应再计入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不应重复统计。        (九)“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是时期指标,不是时点指标。在统计该项指标时应全面计算相关支出,包括报告期内企业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十)“工程设计新签合同额合计”“工程设计收入”包括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中的设计部分。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中没有对设计部分单独罗列,应根据报价组成或者本公司取费方法予以拆解。        (十一)风景园林、公路、铁路、港口码头、水库、大坝、矿井、露天石油化工生产装置等均不计算建筑面积,只有房屋建筑和工业厂房(有屋盖和维护结构)才计算为建筑面积。此外,建筑面积指的是设计各层平面建筑面积总和。        (十二)在统计其他工程咨询业务和前期咨询新签合同额、收入时,不应包括工程勘察和设计项目中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等咨询服务的合同额、收入。        (十三)填报系统中的“获国家级、省部级奖”、“参加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参加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设计”是指截止2024年12月31日的累计数,不是2024年度新增数。        四、其他要求        (一)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明确统计工作责任人,督促企业按照要求按时报送统计年报、月报,保证本地区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各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认真学习有关统计调查制度和相关文件,正确理解和掌握统计指标涵义,准确填报统计数据。对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统计数据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者,依法予以处罚。        五、联系方式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联系人及电话:        陈玉杰 0551-62871534,严静 0551-65371821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联系人及电话:        李春晓 0551-62876469,张倩 0551-62871293        统计调查系统技术咨询:010-88018812、88018813                                                                    2025年2月19日 附件 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本企业郑重承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此次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的2024年统计调查信息均真实、准确,知晓数据造假和虚假承诺属严重违法行为。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掌握陕西省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经济运行分析和行业监督管理,助力各级人民政府和住建部门制定政策措施、实施经济调控,推动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经省统计局备案,省住建厅制定了陕西省建筑业快速月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        注册地在陕及外省入陕登记的建筑业企业。        二、报表填报流程        (一)登录。企业法人用户通过用户名密码方式登录“陕西省政务服务网”,点击“法人办事”→“按部门分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搜索“月报”→点击“在线办理”登录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 企业也可直接进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点击“政务服务”→“一体化系统”→点击“企业登录”跳转至“陕西省政务服务网”,通过企业法人用户名密码登录。        (二)企业信息填报。企业登录一体化系统后,点击“快速月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完善信息”,对企业基本信息进行完善,确认无误后保存。企业信息每年度应至少检查更新一次,相关信息有变化时,应及时通过一体化系统填报报表,确保企业信息的准确性。        (三)快速月报填报。企业登录一体化系统后,点击“建筑业月报指标填报”→“填报”进行快速月报填报。企业可点击填报页面顶部“月报填报须知下载”查看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填报期间点击“保存”,可对填报的信息进行暂存,指标信息填报完成并核对无误后点击“报送”,将单位基本情况、主要指标信息报表报送存档。若报送后发现信息有误,企业可点击“撤回”撤回报表,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企业主要指标报表每月15日由一体化系统自动生成,企业应在次月5日前完成报表填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指导服务。各级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快速月报工作,积极开展政策宣贯培训,指导辖区企业准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仔细校核填报数据及其之间的逻辑关系,督促企业按时、完整、准确报送统计报表。        (二)履行主体责任。各建筑业企业要认真落实建筑业快速月报制度,确定具体负责人员,强化统计业务培训,按要求真实、及时、全面、准确填报相关信息,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确保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企业在申请建筑业资质审批事项、工程项目信息录入核实等业务时,应已完成当期月报填报工作。        (三)实施联动监管。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大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抽查企业报送情况,坚决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等行为。对有产值未入统的企业,要督促企业及时入库纳统;对报表存在问题的,要及时退回企业重新填报;对连续三个月未报送月报或主要指标为零的企业,要进行动态核查,确保报表统计数据能够全面、真实反映全省建筑业发展情况。        业务咨询电话:029-63915840        技术咨询电话:029-89622013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9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业绩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4号)要求,推动北京市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优化我市勘察设计行业智慧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入全国平台        (一)补录范围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印发之日(2023年12月29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信息,以及未在2023年12月29日前竣工验收但其中标公示、合同签订、施工图审查完成、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在2024年9月1日之前的勘察、设计项目。        (二)补录时间        2025年6月30日之前。        (三)补录渠道        补录申请须由项目完成企业提出,企业登录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智慧服务平台(https://yewu.ghzrzyw.beijing.gov.cn/kcfw/qy/login.htm),按照系统要件要求,客观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企业对项目信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必填信息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合法性证明文件)、施工图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勘察、设计项目必填)、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项目实施真实性证明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专项勘察、设计,以及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其他专业工程勘察、设计,应结合项目实际,提供必要的项目立项、开工报告、项目合同、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合同相关发票等有关证明文件。        (四)其他事项        2024年12月31日前,已通过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智慧服务平台提交业绩补录申请的项目,不需重复补报。其中,按照D级数据要求提交的补录业绩,需进一步完善相关项目信息。信息完善步骤为:原申请企业登录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智慧服务平台,点击【业绩信息-业绩申请记录】,选择之前填报过的D级数据,完善相应内容及证明材料。对于不按要求完善信息的,我委将不予审核,业绩信息仍按照D级数据展示。        二、优化我市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归集和公开,便利企业查询使用,强化资质审批管理,我委官网已上线勘察、设计业绩查询服务(https://yewu.ghzrzyw.beijing.gov.cn/gwxxfb/kcsj/kcsjyj.html)。其中,我委对历史施工图审查项目信息进行了全面整理,并实时更新施工图事后检查监管信息和补录项目审核信息,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将作为我委负责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审批管理依据。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5年2月20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报送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勘察设计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1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我市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        凡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均须上报统计报表。        二、报送流程        (一)年报。        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行业统计调查工作,认真学习《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附件1),正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我委将组织对企业填报数据进行复核和汇总,复核完成后,按程序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我市各勘察设计资质企业应于2024年2月28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统计调查系统),按要求填报各项统计数据,并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附件2)扫描件,无须报送书面材料。        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还应于2025年5月31日前通过统计报表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其它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二)月报。        自2025年起增加月报填报制度,各企业应于每月7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上月人员就业情况表。        三、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统计报表系统供有关企业免费使用,企业用户可在统计报表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如在上报统计报表及填写问卷过程中遇问题请与相关部门联系,联系电话:010-68010400。        (三)对拒不报送或迟报、瞒报2024年统计报表的企业,我委将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勘察设计资质动态监管中进行重点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pdf                   2.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docx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