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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09页

共1457条记录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业对全省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助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转型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1.深化资质改革。放宽资质承揽业务范围,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按规定可以在市政公用工程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工程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打破资质逐级晋升限制,省内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可直接申请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已取得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可直接申请下一等级与总承包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2.优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改由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考核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可同时申请、同时审批,企业可提前申请办理“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整顿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违法发包、挂靠、围标串标、未批先建、项目管理人员不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优化市场环境。运用联合执法、电子监察、市场行为评价等手段,改进检查方式,确保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惩戒到位。 (二)强化科技支撑,激发建筑业动力创新。 4.加快推进数字建造新技术应用。推进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5G等信息化技术对工程项目全过程控制。选择一批代表性项目进行BIM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积极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实行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实现信息技术与现场管理深度融合。 5.鼓励创建优质工程。积极开展全省建筑业优质工程评选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对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市政金杯奖、世纪杯等国、省优工程奖项的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工程项目如约定创优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国家级1.5%、省级1.0%的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组织开展创建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活动。 (三)坚持统筹推进,促进建筑业协调发展。 6.深化建筑业企业股份制改革。鼓励省内外建筑业企业通过入股、控股、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批跨地区、跨行业大型企业集团。支持省内幕墙、钢结构、设备安装等专业承包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7.深化建筑业招投标制度改革。建立价格预警干预机制,改革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模式,实施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防止恶意低价中标。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不得限定投标人所有制形式,不得设置超出项目实际需要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不得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 8.推进联合体投标。省内具备条件的轨道交通、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要选取1-2个标段作为试点,面向由省内企业与央企、省外企业等组成的联合体招标。对我省企业单独施工有困难的轨道交通项目,省内企业与央企、省外企业等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在评分过程中给予加分。 (四)促进转型升级,推进绿色建造方式。 9.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各地区应在新建民用建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项目建设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评价等级等要求,在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予以把关。对被评定为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在类似项目招标时应设置加分条件,鼓励市县政府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 10.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推进工程建设全过程周期高效、节能、环保。 (五)实施“走出去”战略,推进建筑业开放发展。 11.积极支持建筑业企业开拓省外、国外市场。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组织推介对接活动。鼓励企业以“投建营一体化”模式全链条参与海外项目。支持企业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中国—中东欧“17+1”经贸合作示范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将企业海外业绩作为评先选优依据。加强对企业“走出去”动态监测,实现全过程风险防控和服务。 12.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鼓励省内民营建筑业企业单独或与央企、国企合作,采用PPP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及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等领域“建营一体化”业务(不包含纯公益项目),不得违规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 (六)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建筑业共享发展。 13.减轻企业保证金负担。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拒绝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拒绝以银行保函(见索即付)的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差异化管理,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实行劳务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分账制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管理的企业,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并在同一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设定缴存金额上限,县级不超过200万元,市级不超过400万元。同一企业在不同地区缴纳的工资保证金可异地使用,由省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统一调配。需由建设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不得由施工企业垫付。 14.保证工程款及时支付。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拖欠工程款,立项审批部门对资金来源不落实、资金到位无保障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立项,不得批准开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款施工。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除合同约定外,原则上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15.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利用辽宁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和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强化监督管理和源头预防。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贯彻落实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故意拖延、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依法予以资质降级、记入不良记录、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 三、保障措施 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负总责,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配套落实措施。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密切协作配合,明确具体政策落地条件、程序及申报渠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落实政策不力的地区和部门按规定进行约谈、通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和《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决定自今年4月1日起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我厅直接审批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在升级时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详见附件1)。 二、审批原则 围绕“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推进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资质审批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改善营商环境。 (一)简化审批流程。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我厅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效能。 (二)加强事后监管。依托相关主管部门掌握的数据,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动态核验的同时,重点对企业承诺的业绩进行核查。 (三)完善诚信建设。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报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填报申报信息,并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签字、盖章的企业承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相关要求及表格见附件2)。 (二)受理。我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接收申报企业或各市州主管部门转报的告知承诺申请,并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单。 (三)审批。我厅依据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相关主管部门大数据信息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示。审批意见通过我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我厅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企业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到我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领取资质证书,也可选择邮寄送达。 (六)核查。公告后3个月内,由我厅、相关市州住建部门派员及专家组成核查组,对企业的承诺事项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我厅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核查意见公示。核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在核查意见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说明。企业所有申报业绩在我厅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申报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四、监督管理 (一)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在核查未完成前,不得申请跨市、省变更。 (二)在业绩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报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我厅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 (四)各市州住建部门应健全和完善相关信息数据、档案,确保相关信息完整、准确,以便正常开展企业相关指标核对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市州住建部门要做好涉及资质审批各部门组织协调,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组织落实好有关企业的培训、教育等工作。 (二)做好宣传服务。加强告知承诺审批宣传工作,使建筑业企业充分了解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推广告知承诺审批制。我厅委托市州住建部门受理审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设区市直接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各市州可参照本通知要求,选择条件成熟的资质审查、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报省厅备案。 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省住建厅还建楼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邮政编码:430071,联系人:胡青平,电话:027-68873421。 附件: 1. 省住建厅告知承诺审批范围 2. 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26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企业资质是衡量一个企业综合实力的基本指标,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不是简单的某项资质的划分,还涉及到资产、人员等相应调整。为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时有关问题,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省级资质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予以办理。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等要求办理。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7.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二、企业因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承继资质的,原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已经进入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库的,由省厅重点核查或委托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核查其业绩,不符合要求的不批准其申请,并按照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四、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 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六、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以及弄虚作假被通报的企业如同时对其进行在限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某项资质处理的,该企业上述限定时间内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其受到资质处理前的工程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申报。 七、企业依据省级重点扶持企业政策所取得的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不适用于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时资质承继。企业以扶持政策取得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后,原资质发生重组、合并、分立时,应与扶持政策取得的资质一并承继,原企业和新设立的企业不再享受扶持政策。 八、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申请资质的其他情形,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执行。 九、勘察、设计、监理等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承继资质的审批,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3月23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住建行业行政许可事项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武汉市房管局,襄阳、十堰、荆门、鄂州市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审批服务,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省住建行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透明度,我厅自2020年4月20日起,在厅网站开设“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信息公示公开专栏”,对我厅和各地审批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申报信息和审批情况予以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申报信息(企业基本信息、主要人员、代表业绩等)、申请事项、受理单位、业务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受理日期、办理状态等。公众可进入我厅网站“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信息公示公开专栏”,通过搜索企业名称、申请事项类型、受理单位等方式查询上述信息。 二、建立公开渠道。各地住建或审批部门于4月20日前,在单位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开设“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信息公示公开专栏”,链接我厅上述专栏(网址:http://cjrk.hbcic.net.cn/xxgs/index.aspx),并在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文件中注明“企业申报信息可通过我局网站首页‘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信息公示公开专栏’查询,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武汉、襄阳、宜昌市住建局负责协调中国(湖北)自贸区当地片区主管部门在其网站设置上述专栏,并在公示文件中注明有关内容。 三、有关工作要求。各单位要按要求开设专栏,畅通业务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依法查处资质申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将对各地专栏开设情况进行检查,对业务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畅通情况进行抽查。请各单位于3月30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络员名单和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报送至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人:高璟婕 电话:027-68873498 邮箱:32118688@qq.com 附件:联络员名单和业务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回执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持续优化我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营商环境,现将由我厅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跨省变更、合并和重组分立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跨省变更、合并和重组分立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的,需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重新核定”,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区外企业迁入广西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专业承包一、二级等资质的工程业绩重新确认材料,企业可以不再提交,但应在申请时向我厅作出书面承诺作为申请材料之一,我厅将组织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书面承诺内容参照《企业业绩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模板)》(详见附件)填写。申请材料原件由企业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核验。 二、我厅将把《企业业绩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中的相关信息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企业获得资质重新核定的6个月内,我厅将通过企业业绩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查、我厅组织实地核查或访问业绩项目建设相关责任主体等方式,核查企业业绩法定代表人承诺内容与企业业绩的真实性。 三、对企业业绩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内容与企业业绩存在虚假情况的,我厅将撤销企业所申请的资质,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企业不得再向我厅申请该资质的重新核定,并将企业列入广西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同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四、对向我厅申请跨省变更、合并和重组分立资质重新核定,并获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我厅将把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强对审批后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企业业绩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模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