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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09页
共1413条记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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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14日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打造最优投资和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包含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本方案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三)主要目标。到2019年8月底,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以内(包括行政审批、备案和由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以及市政公共服务报装等事项的办理时间),初步建成省级和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到2020年底,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哈尔滨新区要建成更加精简、高效的审批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精简审批环节。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制定配套制度,指导下级机关做好下放事项承接。合并审批事项,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个审批事项,确定合并审批事项目录,制定办理合并审批事项具体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合并办理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转变管理方式,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并建立协作机制。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五)规范审批事项。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本着合法、精简、效能的原则,制定省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各项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并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形成全省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各市(地)政府(行署)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省政府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省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 (六)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每个阶段明确牵头部门,实行并联审批,牵头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审批层级不同的事项由相关责任部门跨层级推送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发改和自然资源部门分别牵头,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里住建部门牵头。 (七)分类制定审批流程。依据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社会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社会投资工业项目、其他项目等五类,分类制定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各市(地)可结合实际,根据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进一步细化制定不同类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八)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将消防、人防、技防等分散的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相应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各相关专业术标准在线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和结论,并承担技术审查责任,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制定限时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自然资源、住建、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对建设项目统一现场查验,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并出具验收意见。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竣工验收备案即时办理。对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和不动产登记等环节的多项测绘业务,实行“一次委托、多测合一、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九)推行区城评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区域评估制度,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水土保持评价、洪水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实现区域内建设项目共享评估评价成果,不得要求用地主体承担评估费用或者重复评估。实行区域评估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建立用地建设条件一次性集成公布机制。 (十)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制定并实施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一)建立各级审批督理平台。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复制国家和试点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19年8月底前,初步建成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覆盖市(地)各部门以及市、县、区各层级的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市级系统和省级系统数据对接,省级系统和国家系统数据对接。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应具备省级审批、数据交换、统计分析、综合展示、监督考核、统一评价等功能。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应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各市(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十二)实现系统平台互联互通。2019年底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通过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其他审批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赋码,网上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电子归档,实现审批全过程由各相关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的运行模式。其中,涉密工程按照有关保密要求执行。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三)“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形成协调一致、管控全城的空间数据体系,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建立“多规合一”协同规则,指定项目生成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全面梳理本地各类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明确“多规合一”包含的规划目录、协调机制、数据目录(各类空间规划图层信息等),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等事项完成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整合空间管控数据,逐步完善生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晰的空间规划图,实现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多规合一”功能策划生成项目。完成差异图分析,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提高“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效率。 (十四)“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制定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一窗受理”工作规程。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政务服务大厅建设,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制定综合服务窗口工作制度和服务事项清单,公开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实现“前台统一受理收件、后台分类审批、材料网上流转、窗口统一发件”的综合受理审批服务模式。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制定咨询辅导等服务规定,提高申报通过率。 (十五)“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部门应制定各审批阶段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目录,由同一审批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每个审批阶段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和信息在前一阶段已经提供的,应在审批系统中实现信息共享,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六)“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责任,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部门牵头并联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实时最踪审批办理情况,严格按时限完成审批;建立审批事项系统外运行责任追究制度,杜绝审批事项在审批管理系统外办理。相关政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本级人大常委会及司法机构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快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立改废释工作,修改或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原则,以差异化分类监管为主要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制度。重点加强对已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监管,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十八)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建立申请人、参建主体、中介机构等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定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加强与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及时共享信用信息。 (十九)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健全中介服务市场体系,鼓励发展具有多种资质的综合性中介机构,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提供“一站式”服务。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 六、统筹组织实施 (二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草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省直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改革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要建立定期通报、监督考核等机制,组织协调推进改革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出合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制度文件,扎实推进改革各项任务落实。各市(地)要同步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各市(地)要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整合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 (二十一)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建立省、市、县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多种方式督促指导各地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范围,通过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 (二十二)严格督促落实。各级政府要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列入绩效考评管理。建立专项督导制度和制定评估评价办法,明确督导主体、内容和时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加大督导考核力度,确保改革工作如期完成。对工作推进不力、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建立改革公开制度,将改革工作方案、审批流程、事项清单、配套制度、评估评价标准等通过政府官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市(地)政府(行暑)和省直有关单位每半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十三)做好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介,广泛宣传报道改革的重要意义、经验做法、政策指示、进展成效,引导企业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上规入库”工作的通知
济建发〔2019〕51号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上规入库”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加强统计调查单位库管理,及时将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纳入统计调查单位库,确保有资质的企业和统计数据应统尽统,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培育壮大市场经济主体增强发展后劲,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入库纳统工作的通知》(鲁统字〔2019〕86号)和市政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范围 注册地在济南的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筑业法人,入库申报时已经在各级审批及住建部门审核批准,获得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入库要求 (一)入库时间 “上规入库”工作年度审核工作分两批次进行。 1.第一批。11月15日前,具有建筑业资质的企业,必须全部入库。完成第一批拟纳入、退出以及主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年报调查单位的申报审核。 2.第二批。12月20日前,在11月定报调查单位库的基础上,一是查漏补缺,应报尽报;二是11月15日至12月20日期间,新申领资质的企业全部完成入库工作。 3.新申请企业。对于12月20日之后新申请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领取审批资质的同时完成企业“上规入库”工作。 (二)新入库单位报审所需材料 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3项): 1.《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奖惩措施 (一)对在规定时间内应入新入库并按时填报、数据准确的企业,给予全市通报表扬,记入诚信记录,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二)对已入库并按时填报、数据准确的企业,给予全市通报表扬,记入诚信记录。 (三)对未按规定时间应入未入库的企业,给予全市通报批评,记入诚信记录,信用评价扣分处理。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23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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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89号)要求,积极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开拓省外、国外市场,加强对企业“走出去”的跟踪服务,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加强建筑业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160号)的有关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即日起,建筑业企业出省承揽业务无需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开具出省介绍信和无不良行为、无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等证明,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可登陆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http://www.lnjst.gov.cn),进入“辽宁省建设市场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企业的诚信信息。 二、建筑业企业在跨省承揽业务时如仍需要我省出具各项证明,各市要及时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系沟通,为企业出省做好服务。各市在执行过程中可随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厅,省厅将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阔 电话:024-23447616。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22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施工、监理合同备案有关要求的通知
辽住建建管〔2019〕18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施工、监理合同备案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 省厅于2018年11月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18〕18号),明确规定“在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中取消施工、监理两项合同备案环节”。截至目前,仍有部分城市住建部门在各自的政务服务网上将其列为权力清单事项。为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进一步明确施工、监理合同备案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取消施工、监理两项合同备案,各地不得将其列入权力清单事项,不得作为其他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 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要求,招投标、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应上传至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以作为晋升资质等事项的业绩信息。按照自愿原则,企业如需将相关合同信息作为业绩上传的,各地原施工、监理合同备案机关应为企业提供上传服务。 三、请各市严格按照国家、省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对照梳理,立即开展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举一反三,确保贯彻落实到位。请于9月15日前将工作措施和整改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杨勇,电话:024-23447623,传真:024-23447615 邮箱:lnjgc8646@163.com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9日
关于全省勘察设计和造价咨询企业落实“放管服”工作的通知
吉建设〔2019〕12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全省勘察设计和造价咨询企业落实“放管服”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全省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和造价咨询企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治理行业乱象,着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勘察设计和造价咨询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挥设计单位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中的主体作用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及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建管〔2016〕5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总承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建办〔2017〕50号)、《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办〔2018〕28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积极支持和加快推进我省具有甲级设计资质并在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中获得AAA等级的设计企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各地不得以没有具体政策规定和取费标准等理由不开展招投标业务或排斥设计企业参与投标。 二、开放资质延续审批绿色通道 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勘察设计企业或A级造价咨询企业,在办理省级资质延续审批时,网上提交资质申请表并在“附件材料”栏目中上传企业资质达标承诺书,资质审批部门应直接予以认定并核发3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批后动态核查监管。 三、简化勘察设计资质资格审批要件 (一)企业资质证书或人员注册证书遗失的,不再提交登报遗失证明,申请人应书面或网上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公布。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从我省转出时,省级资质许可机关不再出具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三)办理人员注册时,不再要求提供执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明、受聘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由申请人向审批部门作出书面承诺(详见附件《勘察设计企业承诺事项表》)。 (四)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时,不再要求提供人员的聘用劳动合同;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高校人员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由申请人向审批部门作出书面承诺(详见附件《勘察设计企业承诺事项表》)。 四、简化造价咨询资质资格审批要件 (一)企业资质证书或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的,不再提交登报遗失证明,申请人应书面或网上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公布。 (二)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时,申请人不再提交营业收入财务审计报告;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交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改为上传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扫描件。 (三)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时,不再要求提供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人事代理合同;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由申请人向审批部门作出书面承诺(详见附件《造价咨询企业承诺事项表》)。 (四)办理人员注册时,不再要求提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注册造价工程师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由申请人向审批部门作出书面承诺(详见附件《造价咨询企业承诺事项表》)。 五、调整注册执业人员数量要求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清理注册人员“挂证”的过渡期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其注册执业人员数量按国家规定标准的70%考核;各专业独立核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新设立、升级和增项企业,其申请资质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数量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六、放宽未实行执业制度的注册人员要求 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的工程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再考核未实行执业制度的公用设备、电气、化工专业注册人员。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勘察设计企业承诺事项表 2.造价咨询企业承诺事项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16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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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省推行企业资质电子证照的复函》(建办市函〔2019〕520号)有关精神,决定在我省范围内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电子证书的时间和范围 2019年10月18日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房地产估价企业备案证书统一启用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 2019年11月30日起,各地级以上市(含所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房地产估价企业备案证书统一启用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 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 二、电子证书的获取方式和使用要求 企业登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后,获取电子证书的路径有两种:按照业务事项申报平台——办事进度——查看办事结果的路径,自行查阅或打印该次所申报资质(备案)的电子证书;或者按照企业信息库——持证情况——企业资质证书的路径,自行查阅或打印该企业全部资质(备案)的电子证书。 电子证书具备法律效力,其电子件或打印件可直接用于承接工程和招投标等经营活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投标活动中,不得再要求相关企业提供纸质证书,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网站查询,或扫描电子证书上二维码查验。 三、做好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衔接 启用电子证书后,由发证机关统一对原核发的纸质证书分批次换发电子证书。企业已取得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对尚未统一换发电子证书的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发生变化申请办理变更的,以及遗失补办的申报事项,不再颁发纸质证书,改为颁发电子证书。 四、有关工作要求 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证书电子化管理,是深化“数字政府”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本地区推行电子证书工作,抓紧向本地区政务数据管理部门申请电子印章,并于11月10日前将相关电子印章信息传送省建设信息中心,以便做好“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与省电子证照系统的对接工作。各地启用电子证书后,要分批次对各地原核发的纸质证书换发电子证书,加强宣传和服务工作。省建设信息中心是推行电子证书的技术支持单位,将及时调整和解决系统运行问题,支持各地工作,做好技术服务保障。 本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厅行政许可管理处反映。推行电子证书遇到的系统运行等问题迳向省建设信息中心联系解决。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使用规则和证书样式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17日
关于对我省上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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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对我省上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南昌市、赣州市、宜春市、瑞金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上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质量,确保工程项目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市〔2018〕8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9〕48号)要求,决定对上报“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并开展工程项目数据专项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程项目数据分级管理 (一)自2019年10月15日起,“公共服务平台”升级改版,对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数据审核部门层级,工程项目数据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共服务平台”对工程项目数据按等级进行标记和展示。 (二)数据分级的对象具体到工程项目各业务环节,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业务环节信息可根据具体情况定为不同的数据等级。对工程项目整体不设置数据等级。 (三)2019年10月15日前已在“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工程项目数据,其各业务环节的数据等级统一暂定为D级;数据专项治理期间,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将根据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数据等级进行更新。 二、关于数据专项治理工作 对已入库的存量工程项目数据按以下类别及工作分工完成数据专项治理工作: (一)已在原“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和“江西住建云”上按审批流程产生的工程项目数据,由省厅负责完成数据专项治理工作,数据等级按原审核层级确定。2019年10月15日后,在“江西住建云”上按审批流程产生项目数据,系统自动生成数据等级上报至“公共服务平台”。 (二)在“江西住建云”上线后,按我厅《关于加强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历史业绩补录监管工作的通知》(赣建建〔2019〕8号)要求进行补录并审核通过的工程项目数据,由省厅负责完成数据专项治理工作,数据等级按原审核层级确定。2019年10月15日后,在“江西住建云”按新要求补录的历史业绩,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数据等级”上报至“公共服务平台”。 (三)在原“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上补录的工程项目数据(包括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审核通过的项目、企业填报但未经审核的项目),全部返回至企业。企业如需提高数据等级,请于2019年12月20日前按照“赣建建〔2019〕8号”的要求重新进行业绩补录申请,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系统自动生成数据等级上报至“公共服务平台”。 (四)2019年12月20日后,已返回企业的工程项目数据,未按期完成重新审核定级的,数据等级定为D级。 三、工作要求 (一)本次数据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促进建筑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主管部要提高思想认识,对本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数据治理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程项目数据治理的主体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经查实向公共服务平台报送虚假工程项目数据的建筑主体,将记入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相关信息审核部门和审核信息人将进行通报。对于多次发生或情节严重的,将暂停该地区的工程项目数据录入权限,直至整改完成。 (二)本次数据专项治理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至2019年12月20日结束。企业在“江西住建云”补录工程项目业绩,不受本次数据专项治理工作的影响,可以正常进行,没有截止期限,各地要及时受理企业的补录申请。 (三)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建筑监管处反馈。联系电话:0791-86225759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13日
关于实行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陕建发〔2019〕119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实行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中村改造事务中心、房产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局、城市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经办)中心,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相关企业: 为更好的落实住建部和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按照“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便民服务要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降低企业负担,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不断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发展,在人员证书电子化的基础上,为实现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化管理目标,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我省自发文之日起在陕西推行住建领域企业电子资质证书(限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范围,以下简称电子资质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资质证书范围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二、电子资质证书样式 电子资质证书以加盖“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签章的OFD格式文件为载体,大小为A4(竖版)。 电子资质证书分批准件和使用件。批准件用于企业宣传、展示等非经营性活动,使用件用于承接工程或咨询服务等经营性活动。批准件包含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验证二维码、颁发机构电子签章和批准日期。使用件除包含上述信息外,还包含证书用途和使用期限。 三、电子资质证书使用规则 (一)获取 自发文之日起,全面启用电子资质证书,停发同名纸质证书。在此之日前核发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申请电子资质证书。企业在办理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续和变更等业务后改发电子资质证书。 1.批准件。陕西省建设企业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新办、增项、升级、延续和变更等事项获批准后,可于审批通过后的次日,登录“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网站,下载和打印电子资质证书批准件。(具体操作方法详见附件。) 2.使用件。陕西省建设企业申请获得电子资质证书批准件后,选择“生成使用件”事项,填写使用用途和使用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后,申请人可下载、打印电子资质证书。(具体操作方法详见附件。) 电子资质证书使用件与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制发的纸质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企业申请电子资质证书使用件应当准确、规范填写使用件用途,填写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使用件无效。 (二)查询 企业、持证人员或各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电子资质证书信息: 1.登录“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网站—办事大厅-电子证书-查询入口”; 2.登录手机APP “陕西住建电子证书-证书查询”; 3.关注“陕西住建综合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三)核验 企业、各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手机APP“陕西住建电子证书”中的“扫一扫”功能,扫描电子证书中的二维码核验电子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建设行业企业电子证照的复函》(建办市函〔2019〕501号)精神,电子化证书与纸质证书具备同等效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名制、企业资质许可、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工作中,应当认可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电子资质证书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电子资质证书。 (五)样式 查询和下载打印的电子证书采用 OFD 文件格式,安装使用“数科OFD阅读器”阅读软件,可查看电子资质证书的数字签名。证书合法有效的数字签名为“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监管 企业资质信息发生变更的,需重新下载打印电子资质证书。企业资质被注销、吊销、撤销、撤回的,电子资质证书将不能下载打印。 企业、个人等伪造和篡改电子资质证书信息的,证书一律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注意事项 (一)自发文之日起,我厅将对现有的资质证书数据进行统一梳理,对已过有效期的纸质资质证书,将不再生成电子证书信息,需办理相关业务后,方可取得电子资质证书。 (二)电子资质证书系统登录账号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资质管理系统中企业预留的信息代码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一致,需完成变更业务后,方可获取电子资质证书。 (三)如发现持证人存在违反相关部令及规定的情况,电子资质证书系统将自动锁死,无法取得电子资质证书。 在使用电子资质证书过程中,企业、持证人员及管理部门如有疑问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综合服务中心联系。 联系方式:029-87396261 附件:电子资质证书获取操作方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0月11日
关于对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等工作的通知
湘建建函〔2019〕232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对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等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等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9〕48号),进一步完善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我省平台),提高基础数据质量,决定对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并开展数据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实行工程项目数据分级管理。 1. 工程项目数据分级标准 2019年10月15日起,依据数据审核部门层级,将工程项目数据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数据分级的对象包括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业务环节数据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为不同的数据等级。 2. 工程项目数据初始等级 (1)对于数据分级管理实施后(2019年10月15日后)录入我省平台的工程项目数据,按照工程项目数据的产生层级确定初始等级。建筑市场主体填报的数据等级为D级,经由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平台生成的审批结果数据,以审批人、审批部门为工程项目数据审核人、审核部门,按审核部门层级确定数据初始等级。 (2)对于数据分级管理实施之前已在我省平台发布的历史工程项目数据(2019年10月15日前已入库的项目数据),依据历史数据录入人、审核人的部门层级确定初始等级,无法确定录入人、审核人的,按D级数据处理。 对于施工许可或竣工验收备案数据录入日期与发证日期相距3个月以上的,或现场监督记录少于3条的历史工程项目,以及缺失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三个环节中任一环节数据的历史工程项目,其所有数据初始等级确定为D级。 3. 工程项目数据等级提升 在进行数据治理、确保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部门监管项目的D级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将数据等级提升至相应等级;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对经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C级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将数据等级提升至B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执法检查、抽查、日常巡查或依企业申请进行专门核查等方式,对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B级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将数据等级提升至A级 。 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不予通过的工程项目数据,数据等级降为初始等级。企业自查更正后,重新逐级进行审核。 (二)开展工程项目数据专项治理。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开展的数据治理工作包括以下五项,均应于2019年12月20日前完成: (1)缺失工程项目补录 企业可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公共服务平台”-“招投标信用评价系统”中填报项目招投标、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工程项目数据,并在“项目资料库”中上传企业承诺书、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扫描件,系统将在各企业的招投标信用评价报告中公示企业录入的工程项目数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账号权限可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查阅企业录入的工程项目数据,并逐级进行审核。项目属于区市县管理的,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当将工程项目数据提交至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工程项目数据将自动推送进入省级和全国平台“项目库”中,并按照审核人及审核部门级别确定数据级别。 禁止将同一个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等数据拆分成多个项目录入系统。 2019年12月20日后,确实存在正当理由,未能在期限内补录完成的,由项目监管地所在市州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并向社会公示后,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请。我厅依据申请进行补录。 (2)D级工程项目数据更正 企业对已经存在的D级工程项目数据,需要进行更正的,操作流程、审核流程与补录相同。对已经存在的项目,不得通过“补录”操作生成新的项目,应当在原工程项目数据基础上进行更正。 (3)历史工程项目的A、B、C级数据更正 针对历史已通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企业可在系统中向项目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更正,提交需更正的工程项目数据,并上传数据更正企业承诺书、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必要资料扫描件。项目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更正数据上传至省级和全国平台,数据等级不变。 (4)“特殊项目”数据录入 原湖南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中的“非正常项目”数据,将导入我省平台,并标记为“特殊项目”。 对未能导入我省平台的,未发放或暂未发放施工许可但需要进行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的“特殊项目”,企业可按项目补录流程进行录入,并在录入时勾选“特殊项目”标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别审核后,按正常流程进行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 特殊项目在补录施工许可数据之前,项目所有数据等级均为D级。 (5)历史项目清理 对于2019年12月20日后我省平台中数据等级仍然是D级的项目数据,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形成清单报送我厅,我厅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清理。 (三)核实注销企业信息。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清理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建设工程企业信息,提高平台企业库数据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过比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数据,形成了湖南省建设工程企业工商核对异常信息(附件1,请登录邮箱jgczqyj@sina.com下载,密码88950405,下同。)和企业代码异常信息(附件2)。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逐一核实清单内容(省管企业由注册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于2019年10月14日前上报至我厅建筑管理处。 (四)加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公开力度。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采集建筑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我省平台向社会公开,并上传至全国平台。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不真实、不准确的工程项目信息对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市场主体切身利益的危害性,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数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二)创新工作方法,确保取得实效。 各市州要结合地方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方法,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通过与施工图审查、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管、工程造价等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加强对工程项目数据的监管,提高数据治理工作效能,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压实主体责任,依法严肃问责。 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数据采集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数据归集责任人,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对篡改数据、虚假归集的责任人,应当严肃问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联系人:王鑫,联系电话:0731-88950064,88950063(传真),电子邮箱:493659022@qq.com。 附件:1.湖南省建设工程企业工商核对异常信息 2. 湖南省建设工程企业代码异常信息 3.“数据等级”相关信息数据标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30日
关于加强全省岩土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陕建标发﹝2019﹞105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全省岩土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图审机构: 工程勘察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使用安全。今年9月,全国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中,对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整体质量进行了肯定,同时也指出存在威胁工程安全和投资质量的缺陷问题,为促进反馈意见的贯彻落实,改善我省工程勘察行业营商环境,加强关键环节质量把控,全面提高我省勘察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深基坑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的规定,按要求向勘察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作业条件及真实、准确、齐全的资料;当场地所限,无法布置勘察点时,要按照标准为勘察单位提供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详细情况,同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缩减项目勘察范围。 建设单位勘察任务书要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建设项目法人签字,明确建筑场地的正负零标高、基底标高和建筑物范围坐标,满足勘察报告的评价要求。 2)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 应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保证现场勘察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进行补记和修改记录。 3)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审查程序和审查责任制度,提高施工图审查的质量,尤其对勘察委托书、勘察范围、原始记录、强度变形指标的提取计算结果认真审查;对于超常规低价合同勘察项目,要加深、加大审查力度,不得为迎合受审单位而放松审查要求。 二、加强工程勘察全过程质量管理 工程勘察单位是工程勘察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加强对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现场作业、岩土试验和成果资料审核等关键环节的质量管理,确保其工程勘察成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满足工程设计与施工的需要。 (1)加强勘察纲要编制。纲要的内容要完整,至少应包括:人员组成、设备仪器、取土测试数量及位置、评价内容,要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对于特殊性土应单独列章进行评价,不能只评价湿陷性黄土的工程性质而忽略填土,避免出现场地的湿陷性类别和地基的湿陷性等级错误。 (2)规范勘探点示意图内容。平面布置图至少应包括建筑基坑外围两倍深度范围内的岩土工程信息、建构筑物分布情况、基础埋深、基地标高、地基处理情况等;剖面图的水平线范围也应涵盖到两倍基坑范围外的地质信息和建构筑物有关情况。 (3)全面系统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基坑工程的勘察与评价除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和《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72-2017)外,还要注意特殊性土地区和地方区域有特殊规定的标准;有关基坑抗剪强度参数的选取和变形计算要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11)的要求,做到勘察内容齐全、评价安全可靠。 (4)建立健全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审查制度。严格执行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报告审核制度,对湿陷变形、压缩变形、地基基础的沉降变形、支护结构变形计算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要重点审核。严格执行签字盖章制度。项目负责人要对所有原始记录、测试数据进行验收并签字;当有关测试外委时,实验(测试)报告要签章齐全。相关技术人员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勘察文件上签字,不得代签或打印,执业资格注册人员需加盖执业印章。 (5)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提出需要修改反馈意见的勘察文件,各工程勘察单位应及时认真修改回复,未经修改完善的勘察文件不得交付使用。同时,各单位应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勘察文件质量记录的可追溯性。 三、切实履行施工图审查责任 (1)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施工图审查的规定,把好勘察文件的程序性审查、技术性审查、修改回复和审查合格书发放关。 (2)建立健全审查信息反馈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勘察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并监督检查勘察委托书、勘察范围、原始记录、强度变形指标的提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存在疑问可以追索原始资料;发现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且拒不整改的,应主动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加大勘察质量监督检查力度 (1)加强勘察质量监督检查。各市(区、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勘察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进行不定期巡查。每年要按照不少于各地备案项目数量10%的比例,开展工程勘察审查质量的抽查。一旦发现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严重影响勘察质量安全的问题,将严肃查处。 (2)加大动态监管力度。各市(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本辖区内勘察“双随机、一公开”动态监管,将勘察质量与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挂钩,强化勘察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一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由,追究相关责任,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省厅,我厅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定期向社会公示。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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