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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11页

共1457条记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类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住建局,佳木斯住房保障局、相关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推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电子证照的复函》(建办市函〔2019〕749号)有关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建设类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电子证书的时间和范围 2020年1月19日起,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房地产估价企业备案证书统一启用电子证书,不再核发纸质证书。 上述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一并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 二、电子证书的获取方式和使用要求 (一)获取方式 企业登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后,获取电子证书的路径有两种:一是按照业务申办平台——办事进度——查看办事结果的路径,自行查阅或打印此次申报的资质(备案)电子证书;二是按照企业信息库——持证情况——企业资质证书的路径,自行查阅或打印该企业全部资质(备案)电子证书。 (二)使用要求 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备同样法律效力,其电子证书或打印件可直接用于承接工程和招投标等经营活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和招投标活动中,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纸质证书,企业资质信息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我厅网站查询,或扫描电子证书上二维码进行查验。 三、做好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衔接 企业已取得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对尚未统一换发电子证书的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发生变化申请办理变更以及遗失补办的申报事项,不再核发纸质证书,统一换发电子证书。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本地区电子证书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启用电子证书后,要加强宣传和服务工作,分批次于3月1日前完成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已核发的纸质证书换发工作。 本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厅行政审批处反馈。省城乡建设信息中心是推行电子证书的技术支持单位,将及时调整和解决系统运行问题,做好技术服务保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 王作中 0451-53622945 省城乡建设信息中心 徐恩智 0451-82357089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1号)已废止。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决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在第一条“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中增加第(十三)款:“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此后条款编号顺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商务部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查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宜春市行政审批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初审把关服务职责,提高企业资质申报质量,服务企业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企业资质申报审查服务职责 (一)认真做好企业资质申报初审服务工作。各地要切实履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初审职责,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的指导服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及有关文件要求,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认真审查,及时将审核发现的具体问题采取书面形式一次性详细反馈申报企业,并将申报材料退回企业进行补充完善,待申报材料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考核要求后方可上报。 (二)进一步提高业务服务水平。各地要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方面的业务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资质标准及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全面掌握出台的“放管服”改革的各项要求,熟悉申报流程和材料清单,熟练操作企业资质申报审批管理系统,切实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切实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工作的指导服务,积极主动做好资质标准和资质申报相关政策的培训和解读工作,及时回复企业相关咨询问题。对资质标准或申报政策规定把握不准的,应及时向我厅反映,以便及时解答有关问题。下一步,将在我厅网站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专栏,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二、认真核查申报业绩的有效性 (一)关于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业绩核查。对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各地要认真核查企业申报业绩是否已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认真核对企业申报业绩材料与平台发布的工程信息是否一致。对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申报业绩材料与平台发布的工程信息不一致的,应视为无效业绩。凡是企业申报业绩中含无效业绩的,各地要严格把关,不得上报,我厅按规定不予审查认定。 (二)关于申请其他我厅审批资质(不含公路、水利和通信方面资质)的业绩核查。各地要严格执行我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赣建审批〔2016〕84号)有关规定,规范业绩核查程序,申报企业不得参与和介入核查过程;规范业绩核查表填报,完整填写工程项目信息,技术指标全面准确;落实核查责任,报送我厅的业绩核查表,须经企业所在地资质初审上报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三、建立定期通报和惩戒等监管机制 (一)坚持诚信申报。建筑业企业要如实申报、规范申报、按程序申报资质升级和增项,严禁虚假申报,不得违规申报。要推行申报承诺制,企业在申报资质升级和增项时,要按照要求作出承诺,审批部门对不诚信申报的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和企业承诺约定进行处理。 (二)严肃通报惩戒弄虚作假的企业。我厅对资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建筑业企业将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进行严肃处理:审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通过弄虚作假已取得资质的,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该项资质。对审查发现弄虚作假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规定记不良记录,造成严重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理。 (三)定期通报不认真初审把关服务的主管部门。我厅将定期对全省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上报企业资质情况及审批通过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不认真履行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初审把关服务职责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初审部门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约谈初审部门负责人。 四、着力优化审批服务环境 (一)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各地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始终把服务融入行政审批工作中,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各地要及时受理、及时审查,对审查符合考核要求的申报企业,要及时上报,不得压着不报;对审查暂不符合考核要求的企业,要有针对性的进行指导服务,为建筑业企业发展,特别是为有实力、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创造优良的审批服务环境。 (二)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去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省政府和我厅出台了一系列“放管服”改革举措,特别是2018年7月我厅出台了《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改进作风、简政便民、服务发展十项措施》(赣建法〔2018〕24号),今后我厅还将陆续推出行政审批服务方面的“放管服”相关改革举措,各地要不折不扣抓好落实。 (三)严厉打击扰乱行政审批秩序非法中介。2018年,我厅对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深入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了部署,将打击扰乱行政审批秩序,打着“包办、包过”的幌子,收取高额手续费的非法中介,作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打击的涉黑涉恶6大领域13类问题之一。各地在审批服务工作中,要重点对这类问题的涉黑涉恶情况开展线索摸排,发现行政审批领域涉黑涉恶线索,请及时移交当地扫黑除恶部门,并同时报送我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25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资质监督检查及换发勘察文件专用章和图纸报审专用章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的有关规定,我委于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开展2020年度资质监督检查及换发勘察文件专用章和图纸报审专用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换发勘察文件专用章或图纸报审专用章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 2.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2019年度工商年检合格。 3.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证书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单位地址(住所)、注册资金等内容一致。 二、材料报送 各有关单位通过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EI6.0)上报企业基本情况、技术人员、企业社保信息(附件2)、承诺书(附件1)等相关材料,具体操作步骤详见操作说明(附件3)。联系电话:55595392(只限资质监督检查期间)。 三、时间安排 报送时间为即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 四、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确保报送企业备案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所报数据将作为今后勘察设计资质审查及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2.此次换发2020年度勘察文件专用章或图纸报审专用章与企业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申报相关联,请企业按时上报统计年报,凡未按规定要求上报2019年度统计年报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均不予换发相应勘察文件专用章及图纸报审专用章。 3.本次监督检查将对企业所申报的技术人员进行自动查重,已经离职的技术人员,各单位应及时在资质管理企业版中进行调离,调离后上报有关备案数据。企业在上报年度监督检查表前应自行对本单位技术人员进行查重,如存在人员重复将不能顺利上报。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上述时间安排,报送备案材料,避免影响换章工作。 五、核查结果 1.对于监督检查合格且按时按要求报送统计年报的单位,换发2020年度勘察文件专用章及图纸报审专用章。 2.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将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不予换发2020年度勘察文件专用章及图纸报审专用章,且不予开具出京诚信证明。 3.监督检查结果将在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网站公布。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资质监督检查和换章审查,切实加强领导,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此项工作,避免影响本单位正常的市场活动。 特此通知。 附件:1、承诺书 2、企业社保信息 3、操作说明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0年1月13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和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启用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行政审批效率,方便企业办事,释放建设领域企业市场活力,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决定启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启用电子证书范围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许可的及省内各市州、兰州新区和甘肃矿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以下10类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一)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二)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八)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九)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A、B、C)考核合格证书。 二、启用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启用电子证书, 2020年1月1日至2月29日为过渡期,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同步发放使用。2020年3月1日起,省市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全面启用电子证书,停发纸质证书,已发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今后办理资质核准、延续、增项、变更等业务时,仅发放电子证书。 三、电子证书的获取和应用 企业通过登录甘肃省住房城乡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端,进入“企业资质申请”--“电子证书打印”进行在线打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管理中应对核发的电子资质证书予以认可。 四、电子证书样式 电子证书以加盖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签章或省内具有许可权限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电子签章的PDF格式文件为载体,为A4竖版格式。企业资质包含企业基本信息、资质类别信息、识别二维码、有效期、发证机关签章和批准日期;有关从业人员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人员基本信息、职务、岗位、识别二维码、证书编号、有效期。 五、电子证书的验证方式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或“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zjt.gansu.gov.cn)网站查验,也可通过扫描电子证书上面的二维码进行查验。 六、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把企业资质许可。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化技术,加强后端审核,明确相关许可部门的责任和责任人,同时完善甘肃省住房城乡建设公共平台信息数据,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行政许可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的市场联动监管机制,不断完善监管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对发现申请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该企业及法人记不良信息,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推送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及法人纳入失信主体,抄告有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三)加强组织实施。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精心组织,积极与所在市州政府的政务服务主管部门联系,完成电子印章合法性认证。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电子印章使用部门和人员,及时改进和完善监管措施,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确保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和从业人员资格电子证照顺利实施。 (四)各市州在电子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厅政务服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联 系 人:魏 玮 联系电话:0931-8929351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在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全面推行电子证照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动审批服务便民化,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电子证照的复函》(建办市函〔2019〕427号),决定在全区住建系统全面推行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电子证照的范围包括:1 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证书;2、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三级、四级、暂定级资质证书;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4、安全生产许可证;5、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工程勘察乙级、丙级资质证书; 6、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工程设计乙级、丙级资质证书;7、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证书;8、建筑业企业二级、三级资质证书;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10、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11、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12、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13、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三类人员)考核证书;14、建筑施工特种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考核证书。 二、原纸质版证书从建设云平台及国家资质证书打印系统中直接导入,生成电子证照;对证照信息不全,无法正常识别的证照,按照各级审批权限,重新从系统申报,经审批部门审核认定,并生成电子证照。 三、电子证照从2020年1月10日起全面实施,2020年3月1日前,电子证书和纸质版证书可并行使用,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20年3月1日起,自治区、各地(州、市)权限内审批发放的原纸质版证书全部作废。企业和个人申请审批通过后,自动生成电子证书,可自行下载和打印电子证书。 四、2020年3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从事招投标、建筑领域等相关活动,主管业务部门不再要求提供纸质版原件,直接从建设云平台中查询或通过扫描二维码直接查询。 五、电子证照推行后,各地(州、市)不得以任何理由,颁发纸质版证书,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电子证照推行过程,如有意见,可向我厅政策法规处反馈。 联系人:田 霆 联系电话:0991-2810173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3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现就进一步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进皖企业”)应在建设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书后,根据需要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二、进皖企业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登录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企业、人员基本入库信息。登记信息无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实行“谁登记、谁负责”原则,进皖企业应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相关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时,应将企业申报材料与企业登记的信息进行比对,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待信息核实并更正后,方可办理。 四、中标或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且变更后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执业资格、业绩等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变更信息由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发布。 五、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调整政务服务网事项清单,加强进皖企业的建筑市场行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质量安全、诚实守信等事后监管,不得擅自设置“变相审批、登记及备案”门槛。 六、本通知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原《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13〕1382号)同时废止,已下发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电话:0551-62871504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提高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成为大势所趋。一是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是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我省持续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步入常态化,这就要求主管部门不断创新和改进建筑市场监管机制,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审批新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从而激发建设工程企业发展活力,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助推建筑业更好更快发展。二是全国范围内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已取得良好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2018年1月起,住房城乡建设部先后在北京、上海、浙江、江西、河南、四川、陕西等7省(市)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2019年4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范围推行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全国性告知承诺审批正式登场。浙江、上海等省(市)也先后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项中开展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实行以来,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降低政府管理运行成本和企业商务成本,改善营商环境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三是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优势明显。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由原来的事前实质性审查改变为形式性审查,事前审查改为事后核查,实现了快速准入,极大地缩短了审批时间,简化了审批手续,提高了审批效率;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改变了“重审批、轻监管”和“重管理、轻服务”的模式,使申请人清楚了解行政机关对其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引导申请人接受法律的指引,自觉遵守法律,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为完善资质标准体系、优化资质审批流程、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提供了支撑。因此,扩大试点范围,在全省范围内扩大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2018年6月,我厅制定《山东省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试点方案》,确定房地产二级、三级、暂定级资质和17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在全省29个国家级功能区内开展试点。2019年4月以来,我厅总结全省试点地区经验,在掌握实情、找准问题、补齐短板、明确工作方向的基础上,积极借鉴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于2019年5月形成了《通知》初稿。 为了让政策措施更接地气,向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和省建筑业协会征求意见,并通过发函、由市级主管部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部分企业代表意见。《通知》明确了修订办事指南、完善审批系统、试行告知承诺审批等工作步骤,内容与2018年试点方案相比,主要有三方面改进:一是实施范围由全省29个国家级功能区扩大到全省行政区域;二是实施方式由企业自愿选择改为试点资质类别全面实施;三是实施流程由申请人经核实达到法定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改为公示合格后发证即可从事被许可行为。6月13日-19日,通过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评议,提高了政策的认可度。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总体要求、试点范围、试点审批流程、工作步骤、工作要求五部分,集中体现了“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对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有明确指导作用。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了推进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是提高服务效能。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逐步实现服务标准化和智能化。二是简化审批流程。一次性告知企业办理资质审批事项所应满足的审批条件,企业作出满足审批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符合承诺条件的全部材料,审批机关根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三是加强批后核查。强化批后核查力度,对企业承诺内容及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实现对承诺内容核查全覆盖。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列入“黑名单”。 (二)明确了告知承诺审批的试点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对省厅负责审批的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设施、防水防腐保温、建筑幕墙、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5项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筑工程三级、市政公用工程三级、机电工程三级、钢结构工程三级、地基基础工程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三级、古建筑工程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三级、环保工程三级、预拌混凝土和模板脚手架等12项资质全面开展告知承诺制审批。 (三)明确了告知承诺审批的工作流程。一是申请。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单。二是公示。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三是发证。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四是核查。发证后2个月内,审批机关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相符的,向社会发布核查公告;申请人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依规撤销其相应资质,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四)明确了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时间节点。2019年9月底前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2019年9月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完成告知承诺审批系统相应模块开发,完成办事指南等告知承诺审批配套材料,并选择申请单位进行测试。2019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