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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10页

共1503条记录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示范区住建局,各自贸区住建局、审批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2020年7月1日前,我厅已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管委会、西安高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榆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陕西航天经济技术开发区、陕西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榆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陕西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依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工作需要,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2020年7月1日前,我厅已受理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我厅将对上述企业资质,实行系统自动延期,待系统有效期更新后,企业可自行获取打印电子证书。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取得的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不适用上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各设区市、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以及承接我厅委托下放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职能的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等单位,对所承接管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申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7月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安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5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2020年7月31日前,各市审批主管部门将核发的上述资质证书,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后,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证书,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审批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5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已受理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建办市〔2020〕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升级改造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功能,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相关要求,实现电子证书数据归集,确保9月底前实现满足电子证照业务开展和信息互联互通的技术条件。 二、各地要抓紧落实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数据对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做好建筑业企业业绩和建筑节能数据采集工作,及时将相关数据通过政务外网推送到地市数据对接前置库。 三、各地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真核查企业申请材料,对不满足要求的坚决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联系电话:0551-62871504 技术咨询:0551-62871564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建办市〔2020〕25号) 2020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有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和使用的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二、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相关资质证书均视为在有效期内,企业可持该资质证书用于经营活动。 三、对于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且符合上述有效期延期条件的资质证书,企业需要在证书上明确有效期的,可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上凭原资质证书向发证机关提出换发证书的申请,申请方式为“有效期顺延”。发证机关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实企业资质信息无误后,按上述规定为企业换发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的资质证书,并将企业资质证书信息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行政许可管理处联系。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3日 (联系电话:020-83133642)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安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上述资质证书,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后,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证书,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审批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30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吉林省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的复函》(建办市函〔2020〕11号)要求,我省将启用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证书发放范围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启用时间 自2020年6月22日起,我省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启用电子证书,停发纸质证书,企业在新证业务办理时无需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窗口打印,可自行进入平台企业版系统内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原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持纸质证书的企业在办理资质新设立、变更、延续、增项、升级等业务后,启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同时作废。 三、证书打印 登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版,进入施工企业资质申报管理模块,点击“电子资质证书下载”即可。(具体下载流程见附件1) 四、证书样式 查询和打印输出的电子证书采用PDF文件格式(附件2)。 五、证书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证书与同名纸质证书具有相同效力。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名制、企业资质核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执法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管理中应当认可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电子证书。 六、查询验证 企业或各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中任何一种方式查询核验电子证书实时信息: (一)登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资质管理-证书查询-建筑业资质证书查询。网址如下:(http://cxpt.jlsjsxxw.com/Zzgl/LicenceEWM.aspx); (二)扫描电子证书二维码。 在使用电子证书过程中,企业及管理部门如有疑问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 咨询电话:软件公司 0431-81090201、81090205 厅建管处 0431-82752559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2020年7月1日前,我部已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部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