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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建厅全面推行电子证照 12月30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证照系统部署完毕,上线运行。电子证照的推行使用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我省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在住建部大力支持和省政府办公厅指导推动下,省住建厅科学谋划,积极主动,全力推进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实行电子证照,成为全省首批推行电子证照的部门。 推行的电子证照涵盖省住建厅和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房地产开发、工程造价、安全生产许可等14类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相关从业人员的注册及资格证书。电子证照的推行使用,可以让政务服务变“群众跑腿”为“信息跑路”,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不仅能提高审批和服务效率,也能增加办事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 电子证照的推行使用大大降低企业的办事成本,减轻了企业和群众负担,提高了办事效率,原有纸质证书,从管理部门收集照片、打印证书、粘贴照片、盖章,程序多、时间长。实行电子证照后,管理部门审批后的资质和相关人员资格信息推送至电子证照系统,即可生成证书,实现实时在线办事日常化。同时电子证照面向社会开放证书信息查询,各级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只需在网上进行查验,不用再对纸质证书进行核验、不用收存复印件,可以有效防止假证在市场的流通,并有效遏制一些部门和单位的扣证行为,切实为企业和持证人员带来便利。 推行使用电子证照简化了管理部门的审批流程,提升服务监管质量,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降低政府行政成本,充分利用电子信息独有的迅捷性和便利性,提高企业群众的满意度和认同感,营造健康有序、诚信守法的营商环境。(厅政务服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五条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文件精神,支持企业转型发展,现就优化企业资质管理,提出如下措施: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省级权限内的其总承包资质所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可以用施工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按实际达到的资质等级标准进行核定(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对照表详见附件)。 二、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经考核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一定装配式施工能力,其技术负责人及2名以上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其中: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生产企业,设计产能需达到年产预制部品部件10万立方米以上,具备生产预制楼梯、叠合楼板、复合外墙板、内墙板、阳台板、空调板及其他预制部品部件的生产线、养护窑、产品堆放场地及各项管理制度等条件;对于木结构建筑生产企业,设计产能需达到年产木结构部品部件1万立方米(或木结构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具有烘干、生产、加工制作、安装及各项管理制度等条件。 三、对列入年度省级重点扶持企业名录,且上一年度省外产值占总产值比例达到20%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通过从省内其他建筑业企业,引进具有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代表工程业绩的注册建造师,直接申请核定相关类别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引进的注册建造师2年内不得转注册。 附件: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对照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12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文件精神,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在大调研大走访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本省建筑业企业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重大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本省企业能够承担的,招标文件不得将具有类似工程业绩作为否决条件,不得设置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评标办法,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省企业。对本省企业单独承揽有困难的项目,鼓励中直特级企业与本省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本省企业符合“优质优先”支持条件的,联合体享受相应政策。 二、招标文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自有资产、银行授信额度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不合理条件。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以承担的总承包工程,不得强制要求必须同时具有该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 三、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可以按照执业范围要求担任大、中型项目技术负责人,该相应业绩在后续投标时,可以视为本人具有项目经理业绩。 四、延长项目经理投标业绩有效期时间,将大、中型项目的项目经理业绩有效期由近三年调整为近五年。 五、规范项目经理投标业绩数量要求,业绩个数不得超过2个,综合评估法中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分值原则上不得超过2分,并且不得将项目经理具有类似工程业绩做为否决条件。 六、简化建造师变更(注销)注册程序,对于建造师变更(注销)注册,取消由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在建工程证明”,只需建造师本人出具无在建工程承诺书和原聘用企业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七、简化建造师强制注销注册程序,取消由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强制注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申请”和“无在建工程证明”。只需由建造师本人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强制注销建造师注册证书的申请(需写明注销理由并签字),并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劳动仲裁书、或现聘用企业给予交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本人出具无在建工程承诺书。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直接办理强制注销注册。 八、简化现场管理人员(含安全员)和技术工人(含特种作业人员)调转程序,取消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盖章和省级审批环节,只需通过身份证录入仪刷本人身份证,在网上提出变更申请,上传加盖调出、调入单位公章的变更申请表,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即可。人员调离后,企业应及时补充相应人员,以满足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发证机关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九、对于企业中标后“锁证”的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经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合格后,在建设单位出具竣工证明的情况下即可“解锁”;专业分包工程经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验收合格后即可“解锁”。不再将五方签字盖章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作为项目经理“解锁”条件。 十、对于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主体完工且完成合同额80%以上时,在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并同意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提出项目经理“解锁”申请并提交保证在后续工作中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承诺书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予以“解锁”。 十一、对于施工企业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相关工作内容,并按要求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全套竣工资料15日后,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迟迟不组织竣工验收的,施工单位提出项目经理“解锁”申请,并提交保证在后续工作中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的承诺书,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予以“解锁”。 十二、对非施工企业原因,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或停工3个月以上,在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提出项目经理“解锁”申请,并提交保证在后续工作中能够提供同等条件项目经理的承诺书,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予以“解锁”。 十三、规范保证金管理,对于依法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类保证金,交纳单位提交的符合要求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保函,收取保证金单位不得拒收。交纳单位以现金方式交纳的,收取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限及时返还保证金。对于未中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除因处理异议、投诉等原因外,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10日内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应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的规定时限内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情况下,应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返还。对于不按时返还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调查处理力度,并将不按时返还保证金单位记入不良记录。 十四、简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取消施工合同备案要求。 十五、对于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施工现场临时用水,应严格执行按水表读数计量收费的规定,不得采用按照平方米建筑面积计价收费的做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12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江西住建云平台工程勘察资质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南昌市、赣州市、宜春市、瑞金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办事流程,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启用“江西住建云平台工程勘察资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质系统”),工程勘察资质申请实行“一次不跑”网上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自2019年11月29日起,我省工程勘察资质所有申请事项,均通过“资质系统”实行全程网上办理,且工作日随时受理。 (二)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电子证照的复函》(建办市函〔2019〕254号),我省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已取得的工程勘察资质,“资质系统”将在完成历史数据迁移后自动生成电子证书,企业可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服务平台--资质资格”,自行打印,原纸质证书作废。 二、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请 1.登录路径。进入“江西住建云平台”(http://zjy.jxjst.gov.cn),凭CA锁登录“企业服务平台”,选择顶部导航栏中的“办事”,进入申请页面。 2.发起申请。点击“工程勘察资质核准”对应的“立即申请”按钮,选择具体申报的事项类型,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申报材料扫描件,填完后系统将生成PDF格式的申请表。 3.提交申请。直接在PDF格式的申请表上加盖企业法人章、企业公章的电子印章,点击“提交”即完成申请。 (二)初审上报。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须认真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经初审合格的,点击上报我厅,系统将自动在初审意见表上加盖初审部门电子公章。 需核查资质申报个人业绩的事项,初审部门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赣建审批〔2016〕84号)要求核查,出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表》并密封报我厅后,我厅受理相应资质申请。 (三)生成电子证书。审批同意后,将自动生成电子证书,企业可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服务平台--资质资格”,自行打印证书。 三、其他 (一)中央驻赣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和其他省直厅(局)下属企业申请我厅负责审批事项时,在“资质系统”中点击上报后将直接报至我厅,对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及资质注销等申报事项,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报送的公函。“江西住建云平台”已录入了上述类型的企业名单,尚未录入的企业,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报至我厅。 (二)CA锁中尚未配置电子印章的企业(可在江西省数字证书有限公司办理,详细见网址https://www.jxca.org.cn/),业务申请提交成功后,须在“我的办件”中打印出带条形码的《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无条形码的申请表无效),签字盖章后报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初审部门,由初审部门转报我厅。 (三)“资质系统”将与相关数据库对接,凡自动获取到的信息,企业在申报业务时均不需上传相应证明材料。比如,“资质系统”将自动获取“江西住建云平台”人员库中的人员信息,身份证、职称证等资料无需上传;“资质系统”将自动获取企业工商信息,营业执照、工商变更通知书等资料无需上传。 (四)所有工程勘察资质申请事项,均不经过县级主管部门(省直管试点县(市)除外)初审。 (五)“资质系统”中已录入了各级审批人员的信息,并分配了相应的操作权限。各地审批人员需通过支付宝或微信完成实名验证后登录“资质系统”,确有需要的可自愿自行办理实名制CA锁,凭实名制CA锁登录“资质系统”。 “资质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行政审批处:王鹏,联系电话:0791-86223771 信息中心:0791-86237302 技术咨询电话(安徽德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0551-64935189转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29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江西住建云平台工程设计资质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南昌市、赣州市、宜春市、瑞金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办事流程,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启用“江西住建云平台工程设计资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质系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实行“一次不跑”网上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自2019年11月29日起,我省工程设计资质所有申请事项,均通过“资质系统”实行全程网上办理,且工作日随时受理。 (二)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电子证照的复函》(建办市函〔2019〕254号),我省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已取得的工程设计资质,“资质系统”将在完成历史数据迁移后自动生成电子证书,企业可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服务平台--资质资格”,自行打印,原纸质证书作废。 二、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请 1.登录路径。进入“江西住建云平台”(http://zjy.jxjst.gov.cn),凭CA锁登录“企业服务平台”,选择顶部导航栏中的“办事”,进入申请页面。 2.发起申请。点击“工程设计资质核准”对应的“立即申请”按钮,选择具体申报的事项类型,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申报材料扫描件,填完后系统将生成PDF格式的申请表。 3.提交申请。直接在PDF格式的申请表上加盖企业法人章、企业公章的电子印章,点击“提交”即完成申请。 (二)初审上报。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须认真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经初审合格的,点击上报我厅,系统将自动在初审意见表上加盖初审部门电子公章。 需核查资质申报个人业绩的事项,初审部门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赣建审批〔2016〕84号)要求核查,出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表》并密封报我厅后,我厅受理相应资质申请。 (三)生成电子证书。审批同意后,将自动生成电子证书,企业可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服务平台--资质资格”,自行打印证书。 三、其他 (一)中央驻赣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和其他省直厅(局)下属企业申请我厅负责审批事项时,在“资质系统”中点击上报后将直接报至我厅,对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及资质注销等申报事项,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报送的公函。“江西住建云平台”已录入了上述类型的企业名单,尚未录入的企业,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报至我厅。 (二)CA锁中尚未配置电子印章的企业(可在江西省数字证书有限公司办理,详细见网址https://www.jxca.org.cn/),业务申请提交成功后,须在“我的办件”中打印出带条形码的《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无条形码的申请表无效),签字盖章后报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初审部门,由初审部门转报我厅。 (三)“资质系统”将与相关数据库对接,凡自动获取到的信息,企业在申报业务时均不需上传相应证明材料。比如,“资质系统”将自动获取“江西住建云平台”人员库中的人员信息,身份证、职称证等资料无需上传;“资质系统”将自动获取企业工商信息,营业执照、工商变更通知书等资料无需上传。 (四)所有工程设计资质申请事项,均不经过县级主管部门(省直管试点县(市)除外)初审。 (五)“资质系统”中已录入了各级审批人员的信息,并分配了相应的操作权限。各地审批人员需通过支付宝或微信完成实名验证后登录“资质系统”,确有需要的可自愿自行办理实名制CA锁,凭实名制CA锁登录“资质系统”。 “资质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行政审批处:王鹏,联系电话:0791-86223771 信息中心:0791-86237302 技术咨询电话(安徽德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0551-64935189转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甘肃省推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电子证照的复函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实行电子证照的请示》(甘建服〔2019〕335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厅负责核发的10项证照(清单见附件)实行电子化管理。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电子化的意见》(建办质函〔2019〕375号),你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作出规定。 附件:同意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电子证照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同意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电子证照清单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3.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4.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5.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8.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9.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10.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以下简称《标准》)要求,我省按照住建部《标准》,对省内一批工程勘察劳务企业资质进行了审核和认定。现这批企业的资质,至2020年2月底即将到期。为加强对工程勘察劳务企业资质的管理,促进工程勘察行业的发展,需对当年取得资质的企业重新进行审核认定。根据住建部《标准》要求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赣建字〔2013〕2号)精神,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工程勘察劳务类技术工人的认定 申请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所需的钻工、描述员、测量员、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应经考核或培训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省内考核或培训的需取得《江西省工程勘察外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所需电焊工、电工等技术工人应取得我厅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二、《江西省工程勘察外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延续办理 2013年和2014年取得《江西省工程勘察外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的司钻机长、现场编录员、测量员、安全员,须将《江西省工程勘察外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交至我厅,经我厅进行相关的资格审核后,换发新证,有效期顺延至2025年底。 三、加强对新进的工程勘察劳务技术工人的培训 (一)培训范围 凡是未取得2013年和2014年勘察设计专业培训证书的,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从事钻探及现场安全、测量、记录工作2年以上,具有本专业及相近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取得技师、技术员以上职称的高中学历的人员,并与工程勘察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或工程勘察企业的正式职工,均可报名参加培训。经分类培训合格后,颁发证书(钻工、描述员、测量员、安全员),有效期至2025年底。所有取得上述证书人员,可凭此证书上岗。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 各设区市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资格预审和人员统计后,于2019年11月29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报工程勘察与岩土专业委员会,由工程勘察与岩土专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定,并安排学习培训。省直工程勘察单位直接将名单报工程勘察与岩土专业委员会。培训地点为南昌市,培训时间,原则上在2019年底前结束培训。 (三)其他事项 学习培训由江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的工程勘察与岩土专业委员会组织进行。工程勘察与岩土专业委员会要组织好师资人员,编写好教学内容,组织好教学和考核。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由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培训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迫企业参加培训。各单位可视情分批次参加培训。 四、严格培训收费管理 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投诉电话等信息,主动按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省建设工程勘察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专业委员会 刘梅 电话:88323576 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 胡才旺 电话:86203670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20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全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内建设工程企业: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方便企业办事,降低社会成本,促进行政审批公开透明规范运行,提高资质审批效率,决定在全区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审批范围 建筑业企业资质仍按原有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发证。2019年11月18日起,全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重新核定等相关业务,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不再受理纸质资料的申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规定进行审核发证。 二、网上申报方式 企业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111.11.196.111)进行资质申报。涉及申请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资质办理的,企业报送申请资料后,申报系统自动分送至各行业主管部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按照审批权限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核准。 三、资质证书送达方式 为方便企业, 2019年11月18日起,我厅对达到资质要求并通过核准和公示的企业,资质证书将按邮寄的方式送达企业,企业在申报资质时务必填写正确的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也要按照邮寄方式对资质证书进行送达。近期,我厅将对申报系统进行完善和升级,推行电子证书,具体实施时间将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进行告知,请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抓紧完成部门电子公章的制作。 四、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电子化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工程建设类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保证有关工作顺利开展。 (三)在网上申报使用过程中有问题,请联系我厅建筑市场处杨江邻,电话:0891-6822557;技术支持请联系北京东方宝联公司李绍军,电话:18611839630。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