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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13页
共1413条记录
关于开展建筑企业工程业绩项目技术负责人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闽建办许〔2019〕2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筑企业工程业绩项目技术负责人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建筑市场“四库一平台”信息,提升建筑企业资质审批服务水平,根据省委巡视整改要求,经研究,决定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开展建筑企业工程业绩项目技术负责人信息采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程序 (一)企业使用数字证书(CA锁),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平台”,在企业端->业绩维护->业绩补录->项目信息登记->施工安全从业人员明细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类型,补填业绩项目技术负责人信息。 (二)企业对补填的业绩项目技术负责人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签章”按钮,加盖企业电子印章确认,上传数据信息。企业对增补的技术负责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三)建筑和市政施工总承包工程以及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补填的业绩项目技术负责人信息进行核实,可以存档的“现场管理人员备案表”、“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为准,确实无误的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四)建筑和市政施工总承包工程以及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业绩项目技术负责人信息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送至“省平台”。由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工程,企业填报项目技术负责人信息并电子签章确认上传后,即通过系统推送至“省平台”。 (五)“省平台”向社会公开业绩项目技术负责人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二、截止时限 2019年12月31日。 三、工作要求 (一)由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监管系统推送至“省平台”的工程业绩项目无需补填项目技术负责人信息。 (二)企业补填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信息,经电子签章确认后,不得修改。“省平台”中的技术负责人信息,可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部门资质审批的依据。 (三)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技术负责人信息核实工作,发现企业填写虚假或不实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信息的,应当严肃处理。对项目技术负责人补录信息弄虚作假的企业予以信用扣分,对使用虚假项目技术负责人信息骗取资质的企业,撤销已批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6月14日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补录业绩造假问题的处理意见
闽建筑〔2019〕20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补录业绩造假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2018年以来,省厅在资质审批过程中发现部分施工企业通过补录业绩造假骗取资质的问题,组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补录业绩全面核实。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19年5月,全省共发现了1358个工程项目为虚假补录业绩。其中,1285个工程项目由填报企业虚构,属于“无中生有”的项目;73个工程项目不是由负责业绩填报的施工企业实际承建,属于“张冠李戴”的项目。涉及补录业绩弄虚作假的填报企业共计296家(详见附件1)。一些企业将虚假补录业绩骗取了资质,被省厅撤销或正在撤销骗取的资质并按规定予以信用扣分和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处理。 二、处理意见 经研究决定,对于弄虚作假的企业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按规定信用扣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资质许可、市场管理的重点监管对象,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对象。同时,按程序将虚假业绩从我省和全国信息平台予以删除。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企业利用虚假补录业绩骗取资质或骗取中标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对于补录业绩造假问题突出的县市(详见附件2)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三、下一步要求 虚假业绩有的用于骗取资质,有的用于骗取中标,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影响了诚信体系建设,给行业造成不良影响。补录业绩已入库的企业,应当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绩补录专项治理方案》(闽建筑〔2019〕18号)的要求,于2019年7月至9月开展自查。自查结束后仍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予以从严从重处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闽建筑〔2019〕18号文的要求,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审核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审核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予以严肃处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12日
关于启用湖南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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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湖南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建立完善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推进“智慧住建”应用整合,我厅决定自6月17日起,启用湖南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台功能 公共服务平台是我省“智慧住建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湖南省工程项目审批系统的重要补充和数据来源,是全省建筑市场数据唯一官方发布平台,对建立完善我省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其核心是“四库”(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信用库),具备企业资质管理、人员资格管理、工程项目管理、信用管理等功能,包括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招投标行政监督系统、项目动态监管平台、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系统、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系统、建筑工人实名制系统、湖南省二级建造师管理系统以及其他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申报系统等业务子系统(具体功能及操作说明已发布于“智慧住建云-帮助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数据通过各业务子系统上传、企业和主管部门报送、数据共享等方式采集,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公布。 二、平台入口 湖南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通过访问我厅“智慧住建云”网站(www.hunanjs.gov.cn)进入。 三、平台用户 平台用户包括企业用户和主管部门用户。 企业用户登录方式与部署在“智慧住建云”的其它业务系统(如安管人员系统)一致,可使用“智慧住建云”统一身份认证注册和登录。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填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账号申请表》(附件1)。为保证数据安全,具有业务办理权限的主管部门用户采用数字证书方式登录;仅具有查询权限的主管部门用户可采用手机短信验证方式登录。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公共服务平台,是我省目前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必不可少的信息技术支撑,也是我省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数据交换的唯一渠道。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与运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安全。 (二)建立制度。各地应建立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要建立人员管理制度,确定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和牵头科室,确保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工作不断层,建立相关保障制度,不断提升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工作。请各市州于6月17日前将《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工作管理人员信息表》(附件2)报送我厅。 (三)加强培训。我厅“智慧住建云-工程建设云”及公共服务平台均发布了相关子系统链接入口和操作说明。各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相关企业应自行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和操作说明,确保公共服务平台平稳过渡。我厅将于近期组织各级主管部门进行操作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公共服务平台启用后,原湖南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将停止使用,相关功能转入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使用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我厅。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31-88921215 传真:0731-88950025 电子邮箱:2636874@qq.com 咨询QQ群: 682443500 821247599 584559666 102415010 636755082 993895928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账号申请表 附件2-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工作管理人员信息表.xls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11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设计资质承揽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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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设计资质承揽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相关单位: 近期,我厅陆续接到企业反映,有些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未能正确理解《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导致出现对工程设计投标单位资质要求不合理的问题,增加了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加大了各方负担。为加强全省工程设计市场管理,指导各建设单位根据实际合理设定投标条件,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设计资质分类分级 工程设计资质涵盖了二十一个行业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四个序列。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和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和同级别的相应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市政行业资质中“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相应级别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市政行业“排水工程”和“环境卫生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环境工程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相应级别的工程设计业务。 二、工程设计范围 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 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三、相关要求 1.各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要全面准确理解《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自身需求合理设置投标条件,减少招、投标各方不必要的交易成本。 2.各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持有的设计资质,在规定的等级范围内依法承揽工程业务,不断提高自身服务能力。 3.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准确判明项目类型,在公布的施工图审查资格能力范围内且要件完备的项目,不应推诿拒审。 4.各级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服务指导各类市场主体规范开展活动,激发市场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29日
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
琼建审批〔2019〕130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放管服”改革工作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我厅决定进一步扩大告知承诺审批范围,在我省已开展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资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对工商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乙级、丙级)开展告知承诺审批。 二、工作内容 (一)申请。企业通过省政府政务中心行政审批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在网上提交相关材料,并完成《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二)受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接收申请人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直接办理企业资质审批手续,颁发资质证书,并在门户网站公示。 (四)核查。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业务处室组织开展核查,重点是对涉及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专业人员和企业相关指标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重点强化失信惩戒工作。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除企业技术负责人等合理的变更外),我厅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二)在核查完成之前,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配合省厅加强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本通知自6月1日起实施。在开展告知承诺审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联系电话:65251730。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发布,2010年修正,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201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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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发布,2010年修正,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 根据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 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 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八条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资质条件。 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 申请人可以申请一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资质。 第九条 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一条 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和公示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发生合并、重组、分立的,可以确定由一家单位承继原单位资质,该单位应当自合并、重组、分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合并、重组、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经审核,注册人员等事项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重组、分立后其他单位申请获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 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并定期在水利部网站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水利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受理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等文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本办法施行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办法施行后申请晋升、变更、延续和重新认定资质等级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 (三)具有五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 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1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Ⅱ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 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2项Ⅱ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50万元。 3、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中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二、乙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三)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 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Ⅲ等(堤防3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2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首次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只需满足第(一)、(二)、(四)项;申请重新认定、延续或者核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还须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年均监理合同额不少于30万元。 三、丙级和不定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三)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申请重新认定、延续或者核定丙级(或者不定级)监理单位资质,还须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年均监理合同额不少于30万元。 附表1:各专业资质等级配备监理工程师一览表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监理工程师 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监理工程师 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监理工程师 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监理工程师 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甲级 40 8 25 5 25 5 - - 乙级 25 5 15 3 12 3 - - 丙级 10 3 10 3 - - - - 不定级 - - - - - - 10 3 注:1.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专业必须为各专业资质要求的相关专业。 2.具有两个以上不同类别监理专业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申请不同专业资质等级时可分别计算人数。 附件二: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 Ⅰ等:500平方公里以上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小于500万立方米的沟道治理工程;征占地面积500公顷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 Ⅱ等:150平方公里以上、小于500平方公里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总库容50万立方米以上、小于100万立方米的沟道治理工程:征占地面积50公顷以上、小于500公顷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 Ⅲ等:小于150平方公里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总库容小于50万立方米的沟道治理工程;征占地面积小于50公顷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 附件三: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 一、发电机组、水轮机组等级划分标准 二、水工金属结构设备(闸门、压力钢管、拦污设备)等级划分标准 三、起重设备等级划分标准 作者: 责编: 瑶薇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建政务〔2019〕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2019〕20号),要求从2019年4月1日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不含重新核定、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为做好在我区施工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填报申报信息,自动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并完成签字、盖章。企业只需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受理途径和流程不变,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意见的通知》(桂建政务〔2016〕3号)和《关于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桂建注〔2016〕9号)要求,由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南宁市金湖路58号建设大厦二楼203室,联系电话:0771-5583521)受理后交我厅审批处转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为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做好业绩现场核查工作,请企业申报时向我厅提供如下资料电子版一份: (一)申报建筑工程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需提供: ⒈ 每项业绩地点位置电子地图截图; ⒉ 每个单项建筑工程全高度外景彩色照片; ⒊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标志牌彩色照片; ⒋ 能够反映净跨度的室内彩色照片; 5. 施工许可证(如有)。 (二)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需提供: ⒈ 每项城市道路、城市给排水工程、燃气热力管道等申报长度指标的工程业绩起点至终点的电子地图截图; ⒉ 每项城市广场、城市桥梁、城市隧道等工程业绩的地点电子地图截图; ⒊ 每项城市供水厂、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生活垃圾处理厂等工程业绩的地点电子地图截图; ⒋ 每项城市道路工程的能反映路面的彩色照片; ⒌ 每项城市广场、城市桥梁、城市隧道等工程业绩的彩色照片。 四、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并经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业绩实地核查完成之后,方能向我厅申报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继续开展历史业绩补录工作,进一步提高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便正常开展企业业绩指标核对工作。 六、全区各施工企业要严格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根据企业现有实力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联系人:蒙春华,联系电话:0771-2366121。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2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电子证照的复函
建办市函〔2019〕2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电子证照的复函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实行电子化的请示》(赣建文〔2019〕20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厅负责核发的16项证照实行电子化。 附件: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电子证照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电子证照清单 1.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证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7.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8.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9.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0.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1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 12.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13.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14.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1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6.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11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含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京审改办发〔2018〕10号)等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部分变更事项全过程网上办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及委托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许可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名称、注册资本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等发生变更,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手续后,自行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全过程网上办理上述变更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制证等业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系统依托政府共享信息网上进行审查,审批通过后企业自行制作电子资质证书,企业不需到现场办理手续。 建设工程企业地址跨区、跨省变更,以及经济类型内资转外资、国企改制按照原流程办理。 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电子化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许可的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新设立、增项、升级、延续、重新核定等业务,企业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上传电子资料后,在受理环节服务窗口只收存《资质申请表》、承诺书,不再收存其他纸质材料。 对申请公路、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的,申报材料、受理审查等原工作流程不变。 三、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使用范围推广。北京市建设工程企业可自行申请打印电子资质证书,原纸质资质证书遗失补办、污损换证、增加副本等业务不再办理。 四、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相关事项取消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 五、本通知自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8〕795 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 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 号)、《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2 号)及《上海市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沪府令 4 号)的要求,经研究 决定,自 2018 年 12 月 15 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告知承诺制 等“证照分离”改革举措,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 在本市注册的建设工程企业申请以下行政许可事项时,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 1、建筑业企业资质新申请及增项; 2、建设工程监理资质新申请及增项; 3、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新申请及增项; 4、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新申请及 增项; 5、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新申请 及增项。 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民航等工程相关建筑业企业资 质除外。 二、申请方式和流程 企 业 使 用 数 字 证 书 , 登 录 上 海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api/source/material/material/file?pathname=2/0011/3b/3bf14a82efe748718edaea03d3e7a910/d41d8cd98f00b204e9800998ecf8427e.cn)“一网通办”栏目,选择“部门入 口”进入市住建委频道,进行申请事项的网上申报。 企业在网上申请并填报申报信息,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由 系统自动受理后,行政审批机关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向社 会公告,企业下载并打印电子资质证书。具体办事指南可在上 海市政府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目市住建委频道获取。 在试点推行阶段,企业也可以选择按照现行的行政审批程 序申请资质。 三、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 1、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在行政审批决定 后 2 个月内对企业的承诺内容和资质达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 企业承诺内容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 政审批决定,企业 3 年内不得申请同类别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 审批决定;发现企业资质达标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 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 政审批决定。 2、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 质的,由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根据相关规定 予以处罚。企业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配合,不得 拒绝或者阻挠。 四、诚信管理 企业如存在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行为,行政审批机关应 当将其记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相关信息列入企业 不良信用信息。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 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五、其他改革举措 1、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 时,取消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 2、对没有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在本市执业并提供工程咨询服务。 特此通知。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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