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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双随机、一公开”资质动态核查整改情况的通报筑建通〔2025〕158号 建筑业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持续深入推进建筑施工、监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贵州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局对全市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现将整改情况予以通报: 此次核查施工、施工劳务、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及设计企业资质共计30家,符合资质标准26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3家,资质已过期失效1家。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按照资质审批权限,我局拟撤回1家建筑业企业不符合资质标准的相应资质;另外2家不合格的企业资质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资质管理,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附件:2025年度贵阳市建筑业企业“双随机、一公开”资质动态核查整改情况汇总表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日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5年度建筑市场监管领域市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的通告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东川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2025年度昆明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的通知》要求,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对建筑市场监管领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检查结果通告如下: 一、检查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建建〔2023〕15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单位职能职责,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取网络核查的方式对13家企业(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进行检查。经查,共有5家企业合格;7家企业不合格;1家企业资质过期无法检查。 二、处理意见 责令不合格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自通告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昆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整改材料,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由昆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关要求 (一)受检不合格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整改,并按要求向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整改材料;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相应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用相应资质承揽新的工程。 (二)有关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指导、督促受检不合格企业及时推进整改工作。 联系电话:0871—63168552。 整改资料提交邮箱:1129833530@qq.com。 附件:2025年度建筑市场监管领域市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第二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有关企业: 为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办法(暂行)》(鄂建文〔2019〕23号),我厅启动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第二批资质动态核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重点核查人员“挂证”问题突出、资质分立出省、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未开展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核查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二、核查内容 (一)建筑业企业:核查企业资产情况、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技术装备等内容是否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 (二)勘察设计企业:核查企业资产情况、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内容是否仍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要求。 (三)监理企业:核查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内容是否仍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的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三、核查安排 (一)提交资料。被列入核查名单的企业需登录湖北住建综合服务平台(企业服务→资质办理→选取被核查的资质类型→资质动态核查),按照平台填报要求提交核查资料,资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 (二)线上核查。2025年9月16日起,我厅将组织市州住建部门随机抽选资质审查专家,采取企业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市州住建部门远程异地审核的方式,通过湖北住建综合服务平台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线上核查。 (三)结果处理。2025年9月30日前,相关市州住建部门通过湖北住建综合服务平台提交核查结果。对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联系人:厅市场处胡彬彬 联系电话:027-68873787 邮箱:scc@hbszjt.net.cn 附件:资质动态核查企业名单(第二批)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29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公告 为严厉打击扰乱建筑市场行为,保护实体企业正当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云建建〔2025〕18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市场监管专项整治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经查,27家省级审批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疑似“空壳”(该项资质所需注册建造师为0),不符合资质规定标准要求,现将核查结果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和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告(见附件)。 上述企业见公告后应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云建建〔2025〕18号)有关规定进行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按有关规定撤回相应资质。 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提交有关资料,逾期不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疑似“空壳”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表.xls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28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5年第一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开展2025年第一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本市辖区内商事登记的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企业(南沙自贸区除外),具体详见《2025年第一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清单》(附件1,以下简称《核查清单》)。 二、核查内容 主要核查企业对应资质的净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情况是否仍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要求。 三、核查安排 被列入核查名单的各有关企业应对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标准,对《核查清单》内所列的本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事项现状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认真填写《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自查表》(附件2),并按要求提交装订成册的核查资料(附件3),于9月30日前将核查资料邮寄至核查部门(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九楼905室,电话:83630568) 四、核查结果处理 (一)对于核查发现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3个月。同时,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标注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24〕294号)规定,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统一在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资质异常”标注。 (二)企业在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增项等工作,整改期结束后企业按整改通知要求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我局将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对复核仍未达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将按有关规定提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撤回其行政许可;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统一在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取消其“资质异常”标注。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做好企业自查自纠工作,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受核查企业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并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工作,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说明。受核查企业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核查不合格处理。 (二)各有关企业要认真落实资质管理规定要求,保持净资产、主要人员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并做好问题排查整改,确保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附件: 1.2025年第一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核查名单 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自查表 3.核查材料清单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5日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太原市2025年度上半年勘察设计质量“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不断提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函〔2025〕346号)和太原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太原市2025年度勘察设计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并住建函字〔2025〕93号),6月-8月我局开展了2025年度上半年勘察设计质量“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工作情况 本次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抽查范围包括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新申请及核发“主体施工阶段”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及近年老年人照料设施项目,共抽查15个项目,涵盖学校、医院、托育机构、老年公寓、大型活动中心、住宅、办公综合楼、地下车库等类型,涉及设计单位15家、勘察单位11家。 检查内容包含技术检查和规范性检查。技术检查重点包括勘察设计文件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涉及安全的非强制性建设标准情况、住宅隔声、串味、渗漏等技术措施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情况、重要工程专家论证情况、违反编制深度规范要求等情况。规范性检查重点包括:是否落实《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规定》(晋建质规字〔2023〕4号)《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导则》(晋建质字〔2023〕72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勘察设计文件上传“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函〔2020〕1237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住宅工程质量问题重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的通知》(并住建字〔2025〕27号)等文件要求,是否按照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样式要求,对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签字、盖章等情况。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本次检查主要采用了专家审查、书面申诉复核、个别项目专家2次复核的方式,检查中主要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专业技术问题 1.勘察专业方面 个别项目未附勘察任务委托书;缺少相关通用规范;地基复杂程度判定有误;部分勘探点间距不满足要求;未明确场地10KM范围内是否存在发震断裂;换填材料选用类型不适合;未提供近3-5年、历史最高水位调查结果;未提供砂土变形指标建议值等。 2.建筑专业方面 建筑专业存在设计深度不够、未提供计算书或计算书存在缺漏项等共性问题。个别项目建筑设计说明未明确防水挑檐禁止任何形式的封闭或改造;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进行设计和评价;未设置无障碍卫生间;素土夯实压实系数不满足规范要求等。 3.结构专业方面 结构专业存在设计深度不够、未提供计算书或计算书存在缺漏项等共性问题。个别项目加大截面框架梁箍筋直径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个别边缘构件配筋不满足计算要求;错层处剪力墙配筋率不满足规范要求等。 4.设备专业方面 给排水、暖通、电气专业存在设计深度不够等共性问题。个别项目电动排烟窗出线回路断路器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不应切断电源;配电箱供电未采用双路电源在末端切换的方式;缺少防排烟系统设计基础要求;散热器安装前未进行水压试验;无绿色建筑专项设计等。 (二)规范性问题 部分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对《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规定》(晋建质规字〔2023〕4号)等规定的出图、签字、盖章程序执行不够到位;部分设计单位存在未将勘察设计文件上传至“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或上传后未进行办结,上传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问题。 三、有关处理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规定》(晋建质规字〔2023〕4号)及有关文件要求,对本次检查中违反勘察设计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比较严重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布如下: 1.项目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研修中心改造项目配套用房 设计单位: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张学东 责任人员:阎岗(项目负责人) (执业号:1101037-023)、郝思思(建筑设计人)、伊爽(结构设计人)(执业号:1103198-S002)、周清军(暖通空调设计人) 2.项目名称:太原科技大学新校区(二期)教学楼建设项目(山西省高端装备智能制造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多功能教室) 勘察单位:中岩辉海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玉海 责任人员:李国跃(项目负责人)(执业号:1401060-AY015)、 梁爱萍(审定人)(执业号:1401060-AY004)、李玉海(审核人)、秦潞凯(报告编写人) 3.项目名称:太忻经济区建设杏花岭区老年福利院项目综合楼 勘察单位:长平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兴文 责任人员:赵东亚(项目负责人)(执业号:1401080-AY005)、来凤芷(审定人)(执业号:1401080-AY001)、卫海瑞(审核人)、王善善(报告编写人)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限期整改到位。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要针对项目存在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报告,通报发布10日内将整改报告报太原市住建局321室。整改完成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及变更要及时上传到平台。 (二)严格落实规范。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在上传勘察设计文件至平台后必须同时进行办结,否则将以未上传进行督导。凡涉及变更设计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重要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布局、功能、结构形式、系统方案等涉及安全的重大变更,应重新申报进行专家论证),变更设计文件必须上传平台,我局以上传平台的所有文件为最终勘察设计成果进行认定。 (三)增强责任意识。各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专业技术人员责任意识,进一步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全面落实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对勘察设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勘察设计水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及时下发变更通知单,尽快落实到位;对已实施的在建项目,制定相应处置方案,切实保障工程实体质量。 (四)加强监督力度。我局将严格按照省住建厅要求,加强对太原市勘察设计质量的动态监管,进一步加大对勘察设计单位执行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力度,将事前勘察设计项目动态监管和事中事后质量抽查相结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推动监督检查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不断提升勘察设计质量。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9日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5年度建筑市场监管领域市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的通告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东川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2025年度昆明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的通知》要求,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对建筑市场监管领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检查结果通告如下: 一、检查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建建〔2023〕15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单位职能职责,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取网络核查的方式对13家企业(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进行检查。经查,共有5家企业合格;7家企业不合格;1家企业资质过期无法检查。 二、处理意见 责令不合格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自通告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昆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整改材料,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由昆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关要求 (一)受检不合格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整改,并按要求向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整改材料;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相应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用相应资质承揽新的工程。 (二)有关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指导、督促受检不合格企业及时推进整改工作。 联系电话:0871—63168552。 整改资料提交邮箱:1129833530@qq.com。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有关企业: 为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要求,我厅计划开展2025年度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依据 主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办法(暂行)》(鄂建文〔2019〕23号)、《关于建立“宽进、严管、重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机制的通知》(厅头〔2023〕60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核查时间 2025年8月至12月,分2批次开展核查工作。 三、核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注册的建设工程企业,包括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企业。其中,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 (三)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 (四)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 (五)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四、核查内容 (一)建筑业企业:核查企业资产情况、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技术装备等内容是否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 (二)勘察设计企业:核查企业资产情况、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内容是否仍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要求。 (三)监理企业:核查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内容是否仍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的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五、核查安排 (一)提交资料。被核查企业需登录湖北住建综合服务平台(企业服务→资质办理→选取被核查的资质类型→资质动态核查),按照平台填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资料。 (二)线上核查。省住建厅组织市州住建部门随机抽选资质审查专家,采取企业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市州住建部门远程异地审核的方式,通过湖北住建综合服务平台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线上核查。 (三)结果处理。相关市州住建部门通过湖北住建综合服务平台提交核查结果。对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核查意识。各建筑工程企业要高度重视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依据“核查内容”的相关要求,按时、真实、完整地提交核查资料。对于不配合核查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严格核查标准。各市州住建部门核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核查内容和标准进行检查,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核查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住建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联系人:厅市场处胡彬彬 联系电话:027-68873787 邮箱:scc@hbszjt.net.cn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28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业绩认定方式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要求,进一步提升企业资质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请由我厅负责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代表工程业绩应当是在全国或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业绩技术指标等模块均为B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不满足本通知第一条相关要求的,企业或个人可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川建建函〔2024〕561号)要求,申请项目信息补录或项目信息勘误。 三、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的补录、勘误在资质申报前完成的,业绩信息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予以认可;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办理业绩补录、勘误的,待业绩信息入库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后予以认可。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用于资质申报后,不能申请勘误和删除。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业绩认定方式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