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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344条记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不再重复受理线下书面材料的通知
晋建审函〔2025〕195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不再重复受理线下书面材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程网办和不见面审批,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根据相关工作安排,自2025年3月20日起,我单位将不再重复受理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分立、吸收合并、重新核定业务及建筑业企业公路、水利、通信资质的线下书面申报材料。企业只需登录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sxzwfw.gov.cn/)在线上进行申报即可。在2025年3月20日前已受理的书面材料,将按照原有流程继续办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19 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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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历史业绩补录时限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印发之日(2023年12月29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信息,以及未在2023年12月29日前竣工验收但中标公示、合同签订、施工图审查完成、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均在2024年9月1日前的项目相关环节信息,补录入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以下简称“桂建云”平台)的截止时间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二、优化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工作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信息。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桂建云”平台通过与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广西质安监系统)、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平台互联互通的方式自动归集部分项目信息,并直接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其中,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信息通过广西质安监系统归集;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平台归集。数据等级按照对应业务办理层级自动确定,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的项目数据定为B级,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的项目数据定为C级。 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个人业绩信息由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等参建单位自行登录“桂建云”平台补充,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后生成数据等级。 2023年12月29日前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在广西质安监系统完成信息录入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企业的补录申请后,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24〕10号)要求,核实企业申请补录业绩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将经核实的业绩补录情况报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实汇总补录信息填写《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后报送我厅,经我厅确定后开通相关企业的补录权限。 (二)非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信息。 自2025年4月1日起,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非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由参建单位在“桂建云”平台自行录入工程基本信息和任一个环节信息(招投标、合同登记、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后,“桂建云”平台直接推送至全国平台,项目信息数据等级统一暂定为D级。数据等级申请调整为C级或B级的,录入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办理:项目立项文件、合同、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文件、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矿山工程还需提供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可依据实际情况要求录入企业提供工程款发票等其他佐证材料。 (三)专业承包工程项目信息。 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项目,其信息录入按照上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信息的相关规定执行。非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分包)工程项目,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桂建云”平台补充合同登记信息、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并在“附件”中上传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合同、分部分项验收资料、工程款发票(发票面额不少于合同金额的30%)等佐证材料。 (四)人员信息。 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信息通过广西质安监系统自动归集。企业在“桂建云”平台录入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信息时,应在“附件”中上传人员的劳动合同、任职文件、项目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佐证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的重要性,遵循“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录入工程项目信息的监管责任,严格审核把关。各地要认真开展核查工作,确保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对于发现的企业录入虚假项目信息行为,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后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我厅,我厅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要求,记入企业信用管理档案。企业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撤销企业相关资质,且限制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区外企业录入虚假项目信息的,我厅将反馈至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等级提升A级、勘误和删除等其他业务,按桂建管〔2024〕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流程办理。 本通知事项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桂建云”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录入有关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业务咨询联系人:李兰芝;联系电话:0771-2260138、2260059;技术支持电话:4006716888。 附件: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申请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申请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 项目名称 申请开通 权限单位 建设 单位 施工 单位 勘察 单位 设计 单位 监理 单位 施工许可 证号 1 *** *** *** *** *** ***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本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填写,加盖单位公章后请公文交换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实施建筑行业市场、现场、资质“三个联动”的通知
闽建许〔2025〕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实施建筑行业市场、现场、资质“三个联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市场、现场、资质”联动监管,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实施建筑行业市场、现场、资质“三个联动”机制,请严格按照任务清单及完成时限,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一、联动工作目标 构建建筑市场监管、施工现场督查、资质动态核查协同联动的闭环管理体系,强化企业信用约束,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联动工作原则 (一)动态监管: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资质、安许证等环节异常状态预警。 (二)协同联动:建立跨省市、跨处室行业监管数据共享和任务分办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三)信用约束:对资质异常、发生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存在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的企业强化监管,让企业一处违规,多处受限。 三、工作职责分工 (一)省住建厅与设区市 1. 省住建厅:统筹政策制定、系统建设、跨区域协调及省级督查。 2. 设区市: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开展动态核查、施工许可限制及整改督导。 (二)厅相关处室 1.行政许可处:负责资质动态核查机制建设,资质异常标注及整改管理;统筹安许证预警。 2.建筑业处:负责建筑市场监管,牵头组织招投标及市场行为检查;修订招标文件范本,将安许证异常与招投标挂钩;核查事故企业市场行为合法性。 3.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梳理事故隐患企业名单;对资质异常企业加强督查频次;对事故企业开展“一案一查”。 4.科技设计处:负责指导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协同开展招标投标及建筑市场行为检查;指导督促各地对勘察设计质量安全实施差异化监管。 四、任务清单(详见附件)。 附件:建筑行业市场、现场、资质“三个联动”任务清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13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报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2024年统计年报表和2025年月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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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报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2024年统计年报表和2025年月报表的通知 各勘察设计企业,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勘察设计企业2024年统计年报表和2025年月报表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一)工商注册地在我市的勘察设计企业,凡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的,均应填报2024年统计年报表。 (二)工商注册地在我市的勘察设计企业,凡当月持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的,均应填报月报表。 二、报送方式和时限 (一)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统计年报表 1.企业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2024年统计年报表电子数据报送; 2.企业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https://jzsctjbb.mohurd.gov.cn)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扫描件。 (二)人员就业情况统计月报表 企业于每月7日前,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人员就业情况表。 (三)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月报表 1.填报起止日期为当月20日至次月5日; 2.企业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用户名注册,并妥善保管密码(已有账号者无需重新注册); 3.企业登录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与绿色建筑综合信息平台(网址:http://jsgl.zfcxjw.cq.gov.cn:8085/),在应用系统点击“市内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管理系统”,选择月报版块填报。 三、工作要求 (一)企业应高度重视统计工作,认真组织填报,明确领导责任,落实专人负责,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完成统计报表工作,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请市勘察设计协会做好统计报表催收、审核和汇总等工作,按照《通知》要求,于2025年3月31日前将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统计年报表汇总数据和汇总说明(含电子件和纸质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委设计与绿色建筑发展处。 (三)对未报、迟报、虚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信息的企业,我委将严格按照《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渝建发〔2022〕8号)有关规定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四)企业如遇数据填报问题,请与市勘察设计协会联系;如遇信息系统问题,请与技术咨询联系。 四、联系方式 (一)市住房城乡建委设计绿建处 联系电话:023-63670289 (二)市勘察设计协会 联系电话:023-67712829 (三)技术咨询:213990204(QQ群)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3月4日
关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功能优化上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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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功能优化上线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工作,优化营商环境,保证施工图审查质量,我厅对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功能进行了优化升级,决定自2025年3月1日起启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登录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按要求填写信息,上传附件材料,提交资格延续或增项申请。(申报系统可下载操作手册)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在承诺时间内审查办结。审查通过的,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制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电子证照。未审查通过的,可在系统中查看未予通过的原因。 三、申报企业需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3〕111号)规定的条件,保证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 四、为减轻企业负担,申报人员中除勘察、建筑、结构专业应当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外,其他专业人员可以是执业注册人员或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五、为优化业绩核查、提速办理时效,施工图审查人员主持勘察、设计的业绩项目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和竣工验收信息数据等级C级以上。业绩项目信息未录入平台或信息不准确的,可联系项目所在地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前补录或修正项目信息。 六、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指导,对申报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常态化动态检查,发现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不按规定审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2025年2月28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管理工作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穗建技〔2025〕126 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管理工作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防范工程勘察破坏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等(以下简称“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事故发生,我局编制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3月4日至2025年3月11日。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点击附件下载。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发送电子邮件至liuhan01@gz.gov.cn或者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技设计处,邮编510030。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28日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开展黑龙江省土木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第1804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开展黑龙江省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引导造价工程师通过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50号)、《关于开展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规〔2024〕3号)等规定,我厅起草了《关于开展黑龙江省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3月7日前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住建厅建筑业管理处。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景江西路888号 电子邮箱:hljzjzz@163.com 附件:关于开展黑龙江省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内建人函〔2025〕50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测试及换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内建人〔2021〕1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基础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充分认识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要配备专门工作力量,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要着力提升继续教育质量,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推荐大纲》要求,围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有关政策和“四新技术”等内容,强化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实用知识、操作规程等内容,对培训机构提供继续教育课程内容进行把关,确保继续教育课程实用,培训人员学有所获。要压实培训机构的主体责任,指导培训机构在报名、继续教育、信息汇总等环节建立合理完善的工作制度,确保继续教育工作合规有序开展。 二、加强宣传引导,常态化开展继续教育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聚焦企业发展和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能力素质提升需要,从2025年起常态化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凡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的从业人员,可按照公共课、专业课的学时要求,于每年1至8月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每年9月底前汇总上传相关数据信息。持证人员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提交相关材料由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认定后,也可计入继续教育学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必须参加指定培训机构的继续教育培训。 继续教育学时、报名、学习等要求,参见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三、强化监管管理,严查违规行为 培训机构要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在健全培训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师资力量、完善培训课程等方面下功夫,主动公开其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收费项目及标准,做好继续教育报名、签到课堂视频、照片等资料留存备查。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着力强化继续教育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开展实地检查抽查,提升监管有效性,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持证人员反映的各项问题及时予以回应解决。继续教育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推诿塞责等问题的培训机构,要予以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坚决清出培训机构队伍。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2025年2月28日
关于延长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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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延长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有效期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要求,为保障企业有序经营,激发市场活力,我厅决定延长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范围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是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及《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设〔2024〕48号)要求,2024年3月起由勘察、设计企业丙级资质换发的乙级资质,资质项有效期仅为一年的证书。 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工程设计丙级资质换发的乙级资质,企业须按相关要求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不属于本次延期范围。 二、延期要求 (一)有效期于2025年3月30日前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临时证书,统一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证书有效期由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自动延期,企业可下载新的临时证书电子证照,无需申领纸质证书。 (二)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之前,企业均可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资质项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资质项自动作废。 (三)为确保勘察设计业务持续合规进行,请相关企业务必高度重视,抓紧配备必要的注册人员,及时提交资质申请相关材料,确保企业资质顺利延续。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27日
关于建立资质常态预警和动态核查机制加强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监管的通知
冀建市规范〔2025〕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立资质常态预警和动态核查机制加强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监管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营商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宽进、严管、重处”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更好统筹建筑业发展和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决定建立资质常态预警和动态核查机制,加强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资质常态预警机制 (一)常态比对 依托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及国家现行政策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要求嵌入系统中,对我省负责审批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专业、数量与资质标准进行比对。 (二)资质预警 系统比对发现企业注册建造师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在相应资质项后标注“资质预警”,并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对外公布。企业可以登录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三)公开信息 企业“资质预警”信息对社会公开,公众可以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查信息—企业信息—建筑业企业信息查询”栏目查询。 (四)取消标注 被标注“资质预警”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应资质标准条件整改。经整改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系统于次日取消“资质预警”标注。 企业对标注有异议的,可以在两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诉,并附相应证据材料,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经核实,确属标注错误的,应立即取消标注;标注无误的,以适当方式告知企业。 (五)变更标注 被标注“资质预警”的企业,在两个月内未申诉且系统比对注册建造师仍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预警”标注变更为“资质异常”,纳入动态核查机制中的“资质异常”企业监管。 二、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机制 (一)核查方式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资质标准》以及实施意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我省负责审批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产、人员、设备等情况开展动态核查。 (二)核查频次 每年不少于一次,集中核查时间和方案在核查前公布。 (三)核查范围 1.以下重点核查企业,核查比例为100%: (1)一年内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2)一年内发生注册建造师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 (3)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注册建造师的企业; (4)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等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2.以下一般核查企业,核查比例以当年“双随机、一公开”方案为准: (1)新取得省内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2)其余企业。 (四)核查结果处理 1.标注“资质异常”。对动态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企业可登录查询),同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众可以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查信息—企业信息—建筑业企业信息查询”栏目查询。企业对标注有异议的,参照“资质预警”异议处理程序核实处理。 2.取消“资质异常”标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后及时整改,完成整改的企业可申请复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整改期满未完成整改或者经复核仍不满足资质标准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结果应用 (一)重点监管 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以及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上述企业已经承揽的在建工程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依法处理。 (二)限制许可 被标注“资质预警”“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 (三)审慎选择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预警”“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外省进冀企业承揽工程的,对其省级及以下权限审批的资质,如企业不能提供相应资质在指定期间的有效核查结果,也应当审慎选择。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对此予以明确。 对于在建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关注承接项目的企业资质情况,发现企业相应资质被标注“资质预警”“资质异常”的,应及时提醒企业整改或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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