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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16页
共1365条记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新申请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第3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新申请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文件精神,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现就简化新申请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企业申请造价咨询乙级资质(暂定期1年)只需满足以下条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申报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出资人除外)。企业出资人条件不再受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60%的限制。 二、造价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只需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工程监理乙级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附表1《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二)申请工程监理丙级资质: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附表1《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三)申请监理事务所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协议书;合伙人中有不少于3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三、原取得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及以上资格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造价咨询乙级(暂定期1年)资质可分别按上述条件申报。 四、上述申报人员相关证明材料要求仍按原资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升级仍按原资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建办市[2017]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的决定》,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受理和审批。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 二、建立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基本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3年代表性业绩、联系方式。上述信息统一在我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开,供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 招标代理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及时核实其在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内容。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向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对涉及非本省市工程业绩的,可商请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对存在报送虚假信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信息推送至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布。 三、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四、强化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推进电子招投标,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报送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推进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加快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六、加大投诉举报查处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招投标投诉举报,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市场秩序。 七、推进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管理。鼓励行业协会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资信评价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招投标活动有序开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8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设计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7〕3433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设计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相关要求,做好工程设计企业在我省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补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范围和时间 (一)企业范围:拟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包括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同时申请的相应设计资质)的工程设计企业,可单独申请补录涉及上述行业、专业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 (二)业绩范围:本通知印发之前,广东省和外省进粤的工程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揽并已完成竣工验收的真实有效的工程项目。 (三)补录方式:上述范围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先补录进入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省级平台),由省级平台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平台)。 (四)补录时间:由于省级平台向全国平台上传数据需要一定时间,我省本次补录工作于2017年12月29日(星期五)23点59分之前完成,逾期录入的信息将无法推送到全国平台。 二、补录原则 (一)数据完整:根据建办市〔2017〕67号文要求,补录的工程项目信息应包括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数据。环节数据不完整的业绩信息将无法上传至全国平台。 (二)属地审核:工程项目信息应由核发施工许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通过省级平台后台采集录入;主管部门负责对入库信息进行审核把关。 (三)信息准确:申报企业应确保录入信息的真实、准确、有效;工程项目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上传至全国平台后,将无法修改变更。 (四)高效便民:各级主管部门应在工程设计企业提交相关补录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和项目补录工作,对于材料不完整、不合格的,也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存在问题告知企业,对于能够整改的,应同时指导企业补充完善。 三、操作方法 (一)工程设计企业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首页“相关链接”处下载“历史项目登记表”(附件),按照资质标准及登记表的要求,完成建设项目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备案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证信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等项目环节信息的填写,并报送至核发施工许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已在省级平台登记信息的项目,工程设计企业只需完善施工图审查环节信息。 (二)主管部门使用具有相应权限的粤建通U卡,登录省级平台后台,按照企业提交的“历史项目登记表”,在“数据管理-工程项目历史数据管理”栏目下完成业绩补录工作。对于已在省级平台登记信息的项目,主管部门需要进入该项目的“施工图审查”详细页面完善工程设计企业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专业设计人员信息。首次使用省级平台的主管部门,请与广东省建设信息中心联系开通系统权限。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设计企业业绩补录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审核水平和审核效率,确保辖区内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补录工作按时圆满完成。 (二)工程设计企业应自行核对本企业在广东省的企业业绩和工程设计人员的个人业绩是否已进入全国平台,相关信息是否完善,对于未录入全国平台的广东省内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时限,抓紧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录。为方便主管部门录入工作,建议企业将纸质材料和历史项目登记表的电子版一并提交。 (三)申报企业应对申报的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的,各级主管部门将根据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录入省级平台诚信库。 (四)省建设信息中心负责将各级主管部门录入省级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及时推送到全国平台。 (五)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明确1 名业绩补录工作联系人,填写《业绩录入工作联系人信息表》(附件2),于12 月5 日前传真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传真号:020-83133519)。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陈思明(建筑市场监管处),020-83133519; 龙赛珊(省建设信息中心),020-87259834。 附件:1.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历史项目登记表 2.业绩录入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30日
关于开展建筑行业和市政行业工程设计项目信息补录工作的通知
冀建工〔2017〕99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筑行业和市政行业工程设计项目信息补录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要求,完善我省工程设计项目信息库,推进电子化审批和监管进程,决定开展建筑行业和市政行业设计项目信息补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范围 (一)补录企业范围。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工 程设计资质的企业。 (二)补录项目范围。企业在我省境内依法承揽并完成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业绩。在河北省外完成的工程项目,企业需通过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补录。 (三)补录时间要求。自发文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 二、补录方式 (一)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3〕49号)要求,自2013年7月15日起全面启用“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项目信息,已纳入系统管理,本次不再组织补录。 (二)2013年7月15日以前已完成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但未纳入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管理的工程设计项目,由企业填写“施工图审查信息表”和“勘察设计审图人员明细表”(excel格式,见附件1、2),提交工程项目所在地负责施工图审查管理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提报的补录项目资料原件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确认后于2017年12月28日前汇总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将电子表格发送至邮箱:sjxmxxbs@126.com。 三、相关要求 (一)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企业做好补录工作,确保辖区内补录工作按时完成。请于11月30日前将补录工作联络人报我厅建工处(见附件3)。 (二)企业应当对补录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建设主管部门对发现的弄虚造假行为,要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录入企业诚信档案。 (三)在补录信息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可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在线客服咨询,或向我厅建工处、信息中心反映。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23日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环规环评〔201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网址为http://47.94.79.251。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kjs.mee.gov.cn/hjbhbz/bzwb/other)。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1月20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2日印发
关于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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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三沙市国土环保与建设规划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切实解决在审批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现就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资质证书信息变更,由原发证单位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 二、企业申请注册地跨市县变更的,向新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新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核实、办理变更手续,并负责收回原资质证书。 三、2016年1月1日前由省厅颁发的建筑业三级资质和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申请资质证书信息变更的,企业向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核实、办理变更手续,并负责收回原资质证书。 附件: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证书注册地跨市县变更材料清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 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证书注册地跨市县变更材料清单 1.《企业资质证书申请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营业执照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 4.原企业营业执照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 5.原企业资质证书 6.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7.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市县迁出证明 8.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9.企业迁出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0.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1.经办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 注:《企业资质证书申请表》具体依据企业资质类型而定,比如建筑业企业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
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入库工程业绩管理的通知
陕建管发〔2017〕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入库工程业绩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城改办(棚改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入库工程业绩管理,推进真实、可靠的工程项目信息在电子化审批中的运用,根据住建部《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的通知》(建市资函〔2016〕116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和省住建厅《转发住建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陕建发〔2017〕289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业绩信息核实录入。根据住建部“工程项目信息应通过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录入”要求,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我省建筑业企业和外省入陕建筑业企业在陕完成的工程业绩(包括2017年12月31日前补录的工程),按照“谁核实、谁负责”的原则,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录入;我省建筑业企业在省外完成的工程项目,应通过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平台采集录入;境外完成的工程业绩,按照住建部的规定要求录入。 二、加强工程业绩信息核查。按20%的比例随机抽取每批次资质增项、升级审查结果公告中的建筑业企业,对所申报业绩进行核查。对于提供虚假工程业绩的,删除该工程业绩信息,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撤销许可通过的相应资质,一年内不得申请办理资质升级、增项业务。每年结合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和投诉举报案件受理,对建筑业企业已入库工程业绩进行核查,经核实企业在工程业绩入库中弄虚作假的,删除所涉及的虚假工程业绩信息,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降低企业资质等级。 三、强化已入库工程业绩运用。相关职能部门在资质许可、招标投标等业务办理过程中,要依据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对已入库的相关工程业绩进行审核确认,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重复核查,未入库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切实减轻企业资质管理成本。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9月29日
关于规范使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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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范使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义乌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试点方案的复函》(建办市函〔2016〕97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试点方案的复函》(建办市函〔2017〕666号)等文件要求,我厅自2016年12月开始陆续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和智慧化办理。企业通过我省政务服务网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获得核准后系统生成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证书。企业直接从PC端下载打印纸质证书,无需再到窗口领证或者物流领证。每本电子证书上有建设部和浙江政务服务网两处二维码,通过扫描二维码可以查看资质详细信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应对企业提供的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予以认可,企业资质信息情况可通过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也可以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查询。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10月25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17]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勘察设计资质资格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网上申报制度。向我部申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时,须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请注册人员登录我部网站(网址:www.mohurd.gov.cn)下载“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经亲笔签名后连同相关附件材料一并提交聘用单位。 (二)聘用单位将经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扫描形成电子申报材料后,通过“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相关纸质申报材料留存聘用单位备查。 (三)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收到聘用单位上报的电子申报材料后,要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全部电子申报材料通过“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我部。 二、加强对申请勘察设计资质企业所报注册人员社保信息的审查。企业向我部申请勘察设计资质时,须报送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注册人员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对于未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注册人员,资质审查时不予认可。 三、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整合和对接,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要求,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将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数据全部纳入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时对接联通,并保证上传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对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包括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同时申请的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四、申请资质企业和申请注册人员电子申报材料格式和内容应当分别符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要求。 五、申请注册人员和申请资质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若发现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承诺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我部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将其行为记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社会公开。 六、加大对举报投诉的查处力度。对我部转地方核查的反映申请资质企业涉嫌弄虚作假或者申请注册人员涉嫌违规注册的举报投诉,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要求组织核查并及时报送核查结果。情况核查清楚后,我部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七、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每年以不低于5%的比例对本地区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重点核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及注册人员被撤销、吊销注册执业证书的企业。经核查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整改期一般为3个月,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撤回相应资质。其中,对由我部审批的企业资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撤回资质建议及相应材料报我部处理。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建管〔2017〕873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局(委):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要求,现就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业绩补录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录范围 2016年5月1日前工程已竣工,且具有施工许可证或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施工证明材料并已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业绩核查的工程项目,均可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内进行补录。 二、补录时间 2017年10月16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三、补录要求 监理企业业绩补录工作要求仍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监理企业业绩认定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7〕109号)规定执行。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监理企业业绩认定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7〕109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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