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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57条记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川建审发〔2019〕333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因重组、合并、分立等申请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工作,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规定,因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承继资质的,对原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纳入动态核查范围,由我厅重点核查或委托市(州)主管部门核查其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等情况,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不批准其申请,并按照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8〕16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入库工程项目信息检查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18〕597号)规定,因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承继资质的,对原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纳入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入库项目信息监督核查范围,由我厅重点核查或委托市(州)主管部门核查其业绩,不符合要求的不批准其申请,并按照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依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发〔2011〕26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建审发〔2016〕99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支持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审发〔2017〕845号)等支持政策,建筑业企业直接申请增项所取得的有关资质,不适用于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时资质承继。 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建筑业企业新申办资质和重组、合并、分立等承继资质的审批工作,我厅将对各地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对不认真履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勘察、设计、监理等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承继资质的审批,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31日
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
琼建规〔2019〕3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 “放管服”改革,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海南自贸区(港)建设,在去年7月1日全省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满一年的基础上,我厅决定扩大工作范围,继续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对工商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申请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告知承诺审批: (一)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5项):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工作内容 (一)申请。企业通过省政府政务中心行政审批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在网上提交相关材料,并完成《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二)受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接收申请人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和国家、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直接办理企业资质审批手续,颁发资质证书,并在门户网站公示。 (四)核查。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业务处室组织开展核查,重点检查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重点强化失信惩戒工作。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除企业技术负责人等合理的变更外),我厅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对企业法人实行信用联合惩戒。 (二)在核查完成之前,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配合省厅加强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本通知自8月1日起实施。在开展告知承诺审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联系电话:65251730。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启用江西住建云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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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江西住建云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南昌市、赣州市、宜春市、瑞金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办事流程,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启用“江西住建云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质系统”),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实行“一次不跑”网上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自2019年7月25日起,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所有申请业务,均通过“资质系统”实行全程网上办理,且工作日随时受理。 (二)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电子证照的复函》(建办市函〔2019〕254号),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已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系统”将在完成历史数据迁移后自动生成电子证书,企业可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服务平台--资质资格”,自行打印。原资质申报审批系统中仍有未办结业务的企业,在业务办结后将进行历史数据迁移并生成电子证书。 二、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请 1.登录路径。进入“江西住建云平台(http://zjy.jxjst.gov.cn)”,凭CA锁登录“企业服务平台”,选择顶部导航栏中的“办事”,进入申请页面。 2.发起申请。点击“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对应的“立即申请”按钮,选择具体申报的事项类型,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申报材料扫描件,填完后系统将生成PDF格式的申请表。 3.提交申请。直接在PDF格式的申请表上加盖企业法人章、企业公章的电子印章,点击“提交”即完成申请。 (二)初审上报。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须认真查验材料原件的真实性,核对“资质系统”中材料扫描件是否与材料原件一致,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经初审合格的,点击上报我厅,系统将自动在初审意见表上加盖初审部门电子印章。 首次申请、增项、延续及资质注销事项,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初审部门需出具同意上报的公文报我厅。 升级事项,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初审部门需同时出具同意上报的公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表》(每个企业1份,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方面的资质除外)报我厅。 简单变更和重新核定事项直接在“资质系统”中点击上报即可。 (三)生成电子证书。审批同意后,将自动生成电子证书,企业可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服务平台--资质资格”,自行打印证书。 三、其他 (一)中央驻赣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和其他省直厅(局)下属企业申请我厅负责审批事项时,在“资质系统”中点击上报后将直接报至我厅,对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及资质注销等申报事项,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报送的公函。 “江西住建云平台”已录入了上述类型的企业名单,尚未录入的企业,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报至我厅。 (二)CA锁中尚未配置电子印章的企业(可在江西省数字证书有限公司办理,详细见网址https://www.jxca.org.cn/),业务申请提交成功后,须在“我的办件”中打印出带有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无条形码的申请表无效),签字盖章后报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初审部门,由初审部门转报我厅(1份,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方面的资质均增加1份)。 (三)“资质系统”将与相关数据库对接,凡自动获取到的信息,企业在申报业务时均不需上传相应证明材料。比如,“资质系统”将自动获取“江西住建云平台”人员库中的人员信息,身份证、职称证、二级建造师电子证等资料无需上传;“资质系统”将自动获取企业工商信息,营业执照、工商变更通知书等资料无需上传。 (四)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均不经过县级建设主管部门(省直管试点县(市)除外)初审。 (五)“资质系统”中已录入了各级审批人员的信息,并分配了相应的操作权限。各地审批人员,均需通过支付宝或微信完成实名验证后登录“资质系统”,确有需要的可自愿自行办理实名制CA锁,凭实名制CA锁登录“资质系统”。 “资质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厅行政审批处联系电话:邹凌,0791-86226092 厅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791-86237302 技术咨询(安徽德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0551-64935189转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24日
关于减少资质审批申报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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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减少资质审批申报材料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武汉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为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推进“一网、一门、一次”办理,充分运用信息资源,实现数据共享,自8月1日起申报企业资质,取消纸质资料,缩减申报资料,提高在线服务成效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纸质资料 企业在申请施工、安许、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规划编制、检测、房地产开发等企业资质、或资质变更事项时,不再向受理窗口提交企业资质申报表、主管部门出具的原件审核证明、资质申报资料等纸质资料;不再到受理窗口校验原件。企业法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承诺,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数据进行核查比对。企业通过审批信息系统将申报资料原件扫描上传至审批部门,受理窗口在审批信息系统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缩减申报资料 (一)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规划编制资格、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或资质证书变更事项时,不再扫描报送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含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要求提供的原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3.企业公司章程,或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不含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要求提供的原企业营业执照); 4.企业办公场所证明; 5.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 6.企业为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或资质证书变更事项时,不再扫描报送以下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简介; 2.企业管理人员任职文件; 3.企业章程; 4.企业审计报告; 5.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6.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 三、相关要求 企业按资质标准要求诚信申报,严禁弄虚作假,各级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将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被撤销资质的企业,按照住建部有关文件规定,自资质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因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企业资质申请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样本)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7月29日
《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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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根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政府第285号令),为做好我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现将我厅起草的《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我厅网站公开,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请于7月30日前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林崇钦,联系电话:65360167、65251730,电子邮箱:hainanggb@sina.com。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2019年7月25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 “放管服”改革,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海南自贸区(港)建设,在去年7月1日全省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满一年的基础上,我厅决定扩大工作范围,继续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对工商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申请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告知承诺审批: (一)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5项):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工作内容 (一)申请。企业通过省政府政务中心行政审批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在网上提交相关材料,并完成《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二)受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接收申请人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和国家、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直接办理企业资质审批手续,颁发资质证书,并在门户网站公示。 (四)核查。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业务处室组织开展核查,重点检查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重点强化失信惩戒工作。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除企业技术负责人等合理的变更外),我厅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对企业法人实行信用联合惩戒。 (二)在核查完成之前,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配合省厅加强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本通知自8月1日起实施。在开展告知承诺审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联系电话:65251730。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7月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青海省开展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
建办市函〔2019〕4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青海省开展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的请示》(青建政〔2019〕213 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开展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化改革试点。请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重大问题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技术负责人业绩及企业业绩批前审查和批后核查工作的通知
闽建许〔2019〕126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技术负责人业绩及企业业绩批前审查和批后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行为,遏制技术负责人业绩和企业业绩造假,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巡视整改要求,现就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技术负责人业绩及企业业绩批前审查和批后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批前业绩审查 (一)企业资质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业绩和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企业业绩),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称省监管系统)、《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进行查询。 (二)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所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业绩在全国平台或省监管系统或省平台可查询,且显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与企业资质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一致的,对该技术负责人业绩予以认定;对于未显示或显示不一致的,该技术负责人业绩不予认定。 (三)企业申请其他类别资质所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业绩,由企业及其技术负责人对该业绩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提交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后,该技术负责人业绩予以认定。 (四)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承包资质所提交的企业业绩,按下列要求审查认定: 1.业绩项目在省监管系统可查,且有关技术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该业绩予以认定。 2.业绩项目在省监管系统可查,但因有关技术指标缺失或不明晰导致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可以补充提交相应材料。经审查,补充材料可以证明有关技术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该业绩予以认定。 3.业绩项目在省监管系统不可查,属于在省平台或全国平台可查、且有关技术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补录业绩,企业提交资质申请时,需提交业绩项目施工合同(若属于招标项目,还需同时提交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经审查,企业提交材料与平台查询的有关情况一致的,该业绩予以认定。 二、强化批后业绩核查 (一)对于资质申报补录业绩,资质审批部门应在资质批后,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委托业绩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其中:省外补录业绩,发函商请项目所在地省级住建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二)对于业绩项目在省监管系统可查,但因有关技术指标缺失或不明晰导致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企业通过补充提交材料证明有关技术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业绩项目,资质审批部门应在资质批后,委托业绩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三、依法查处业绩造假 (一)对于业绩弄虚作假的企业,撤销已批资质,依法予以处罚,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按规定予以信用扣分。对该企业今后有关资质申请不再适用承诺制审批。 (二)对作出虚假承诺的技术负责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15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电子证照的复函
建办市函〔2019〕4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电子证照的复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的请示》(新建法〔2019〕3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厅负责核发的15项证照实行电子化。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电子证照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电子证照清单 1.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证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6.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7.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8.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10.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 11.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12.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13.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14.燃气经营许可证书 15.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行电子证照的复函
建办市函〔2019〕4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行电子证照的复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电子证书的请示》(兵建发〔2019〕16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负责核发的11项证照实行电子化。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行电子证照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行电子证照清单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4.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5.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8.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 9.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10.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11.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关于本市试行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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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本市试行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及《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等要求,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管理,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提升勘察成果质量,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7月15日起进行勘察合同信息报送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工作。现对勘察单位开展此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勘察单位在开展勘察活动前,应通过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勘察质量信息平台)进行项目登记,取得“项目登记流水号”,并在进行勘察合同信息报送时,填写“项目登记流水号”,方可完成勘察合同信息报送。 勘察质量信息平台位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zjw.sh.gov.cn),“一网通办”→“市住建委”→“建设管理服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管理平台”。 二、勘察外业单位应通过移动智能终端实现钻探、静探、人员(现场负责人、司钻员、描述员)等数据在现场采集并实时上传至勘察质量信息平台。勘察单位或勘察外业单位可自主选择或研发具备GPS实时定位和无线发送功能的钻探数据采集设备和静力触探设备,所选设备应能通过相应软硬件直接将人员、设备、时间、位置、影像等数据实时上传至勘察质量信息平台。 土工试验室应将室内固结试验、剪切试验等土工试验原始数据上传至勘察质量信息平台。对外承接业务的土工试验室可自主选择或研发具有智能采集和实时上传数据功能的固结、剪切等土工试验设备,其它土工试验室若现阶段尚不具备相应条件,必须在试验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将固结、剪切等土工试验数据上传至勘察质量信息平台。 三、勘察工作完成后,勘察单位通过勘察质量信息平台生成《勘察项目信息表》,连同勘察成果报告一起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至勘察质量信息平台,并对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勘察成果文件的编制应以勘察质量信息平台的勘察外业和土工试验等数据为基础,确保勘察成果文件质量。 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通过《勘察项目信息表》核查勘察质量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对未开展勘察质量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项目,审查机构应及时上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开展,不得要求勘察单位违反本通知要求进行勘察活动。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二○一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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