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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16页

共1522条记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持续优化我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营商环境,现将由我厅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跨省变更、合并和重组分立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跨省变更、合并和重组分立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的,需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重新核定”,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区外企业迁入广西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专业承包一、二级等资质的工程业绩重新确认材料,企业可以不再提交,但应在申请时向我厅作出书面承诺作为申请材料之一,我厅将组织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书面承诺内容参照《企业业绩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模板)》(详见附件)填写。申请材料原件由企业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核验。 二、我厅将把《企业业绩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中的相关信息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企业获得资质重新核定的6个月内,我厅将通过企业业绩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查、我厅组织实地核查或访问业绩项目建设相关责任主体等方式,核查企业业绩法定代表人承诺内容与企业业绩的真实性。 三、对企业业绩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内容与企业业绩存在虚假情况的,我厅将撤销企业所申请的资质,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企业不得再向我厅申请该资质的重新核定,并将企业列入广西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同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四、对向我厅申请跨省变更、合并和重组分立资质重新核定,并获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我厅将把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强对审批后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企业业绩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模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18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延期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行政审批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企业和个人: 为贯彻落实中省关于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精准稳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企业复工复产,现对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有效期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房地产开发、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资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个人执业资格,有效期于 2020年2月3日至 6月30日间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 二、我厅将对有效期在上述时间范围内的企业资质和个人 执业资格,实行系统自动延期,企业无需再重复申报延期业务,待系统有效期更新后,企业可自行打印获取电子证书。 三、各设区市、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负责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四、承接我厅委托下放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中国(陕西) 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省内 14个四类功能区等单位,对所负责管理的各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的有效期,参照省厅要求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 年 3 月 10 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延期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行政审批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企业和个人: 为贯彻落实中省关于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精准稳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企业复工复产,现对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有效期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房地产开发、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资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个人执业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2月3日至6月30日间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 二、我厅将对有效期在上述时间范围内的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实行系统自动延期,企业无需再重复申报延期业务,待系统有效期更新后,企业可自行打印获取电子证书。 三、各设区市、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负责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四、承接我厅委托下放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省内14个四类功能区等单位,对所负责管理的各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的有效期,参照省厅要求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3月10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扶持力度的通知(第2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四为、四高、两同步”的总体部署,进一步优化我省建筑业产业结构,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通过创优企业营商环境,积极吸引一批省外优秀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安家落户,作为保障“六个一批”计划顺利施行的有效手段,为我省建筑业注入新的动力,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鼓励外埠建筑业企业在我省落户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扶持政策以清单形式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提升对入晋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 (一)项目手续办理方面 对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为A级的省外企业优先采用项目审批承诺制,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加快项目落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省外入晋企业直接或变相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收取没有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 (二)保证金减免方面 1.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严格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不良信用行为的,可享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减免优惠政策。对其中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免予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按照原存储金额的50%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对市场行为规范、企业信誉良好的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在我省境内承接业务和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时,投标保证金减半收取。 (三)市场准入方面 1.对市场行为规范,近两年在国家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未查询到不良行为信息,且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省外优秀入晋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境内承接业务和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时,免予资格预审。 2.放宽业绩使用范围。在我省成立子公司的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准予子公司自成立起3年内使用母公司业绩作为承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时的投标人资信,由母公司对其在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 (四)表彰和奖励方面 对在我省信誉良好、市场拓展能力强和项目质量安全管控水平高的省外企业,对其项目申报优质工程、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等评优和表彰的,应与我省企业享有相同申报资格,对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为A级的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创优工程项目。有条件的市可积极协调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激励措施,对迁入本地区且对提升建筑业产值和拉动投资有较大贡献的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给予一定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 二、积极鼓励和扶持入晋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安家落户 (一)积极鼓励和支持省外优质企业迁入我省 1.各级主管部门要为迁入我省的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开辟资质申报绿色通道,由我厅负责核准的资质可直接向我厅提出申请。要对满足条件的入晋建筑业企业快速、便捷地办理迁入和核定子公司资质等事宜,核准后即纳入我省建筑市场统一管理,严禁设置附加条件限制其参与市场竞争。 2.对注册地在外省的总承包特级以及上年度产值超5亿元的一级建筑业企业(含专业承包企业)迁入我省后,可列为我省当年度骨干建筑业企业,享受我省骨干企业相应优惠政策。 (二)鼓励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成立子公司 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成立子公司的,资质可从其母公司资质类别中最低等级开始申请,并适当放宽资质核准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可由总公司授权派出; 2.企业有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可由子公司在当地聘用,应以子公司名义缴纳养老保险,数量满足不低于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三分之一(不足人员应自资质核准之日起3年内补齐); 3.子公司的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注册期间完成的业绩,可作为该公司在我省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的企业或个人业绩予以认定。 三、有关要求 1.各市要切实加大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的服务力度。要重点关注长年在本地经营,在我省具有较大市场,且诚信经营的优质企业,建立一对一包保帮扶机制。要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市场准入、业务拓展、项目手续办理等中存在的问题。 2.各市要积极向省外企业宣传我省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其将注册地迁入我省,对短期无法迁入的企业,可鼓励其在我省成立子公司,并为子公司资质升级、业务承揽做好服务工作。对已在我省落户的企业,要落实好优惠政策,帮扶其加快发展。今年太原市应引进不少于3家具有一级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勘察、设计、监理资质的企业在本地落户,其他各市应引进不少于1家。 各市可结合本通知内容出台本地区的相关扶持政策,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厅建筑与勘察设计市场监管处联系。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委、局)、水利(水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规范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现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0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Supervising Engineer。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经批准同意开展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电子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国家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监理工程师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按有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免考基础科目和增加专业类别的人员,专业科目成绩按照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八条 符合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参加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绩分别对应《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