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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35页
共1491条记录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建筑〔2016〕94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应用全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打印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粤建许函〔2015〕2463号),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委自2016年2月25日重新开始受理建筑业企业首次、增项、升级、换证及重新核定等资质申请和打印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服务事项申请。 二、申报企业登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在“单位资料维护”中录入企业信息,在“在线申报事项”平台申报提交生成流水号,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外办公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具体材料及相关要求详见我委网站(www.gzcc.gov.cn)各事项办事指南。 三、企业在填报“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时,如遇系统问题,可以通过电话(020-87250708)、网上(http://www.gdcic.net)或现场咨询广东省建设信息中心。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2月22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建筑〔2016〕27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16〕281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申报相关要求,请贯彻落实。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2月6日
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标造函[201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 为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我司拟在《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2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的材料和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管理机构”)应随时受理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申报材料,并按有关规定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随时接收注册管理机构报送材料,每月公布审核结果。 二、造价工程师注册实施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申请人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上传相关材料,除注册申请表外,不再提供书面材料。上传数据时,也无需再提供人事代理证明和社会保险证明扫描件。 注册管理机构应将初审意见函和注册人员汇总表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并上传申报数据。 三、造价工程师申请跨省或跨部门变更注册的,可通过管理系统提交变更申请,到新聘用单位所属注册管理机构直接办理调入手续,无需再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新聘用单位所属注册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在其证书上登记变更信息,不再换发证书。变更信息将通过管理系统自动向原注册管理机构备案,不再要求申请人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 四、暂停执业、恢复执业的,由注册管理机构通过管理系统审批处理,管理系统将自动上传相关信息。 五、同一企业内造价工程师跨地区变更注册,不受一年注册变更期限的限制。 六、取得造价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1年以后办理初始注册,或注册证书失效申请重新注册的人员,应出具近一年的继续教育证明。 七、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文件要求,注册管理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符合继续教育形式、标准和要求的各类学习证明予以认可。 八、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要求,自2015年11月1日起,注册管理机构应停止收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费和印章费。执业人员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的统一要求和规定样式自行刻制执业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6年1月15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青建工〔2016〕7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建筑业企业换发新版资质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等规章文件。 二、换证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有基本的注册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近三年有经营业绩、持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核发的资质证书的,可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暂不换证。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不再换证,同时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 三、颁证机构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证: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我厅换证: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和通信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二)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证。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涉及铁路、公路、水利、电力、通信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涉及铁路、公路、水利、电力、通信方面的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四、换证程序 (一)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证程序: 1、登录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http://120.26.48.148),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 2、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点击“上报”,同时打印以上两表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报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窗口(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 )。 3、由厅统一汇总后,报住建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并负责后续工作。 (二)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换证的程序: 1、登录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 2、填写《青海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打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连同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近三年业绩证明材料(完税证明或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施工合同书等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报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窗口。 优势建筑业企业及近三年内获得过省优工程、标准化示范工地等表彰的建筑业企业,不用提交近三年业绩和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3、我厅收到换证申请资料15个工作日内,公布已审核通过的换证企业名单,各企业到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窗口领取新版资质证书,同时交回旧版证书。 (三)申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证的建筑业企业,须登录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按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应要求换发新证。 五、换证时间 (一)自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受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发的资质证书,过期停止受理。 (二)自2016年2月15日起,受理由我厅负责换发的资质证书,2016年5月15日起停止受理。 (三)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证时间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截止时间2016年6月30日。 (四)2016年6月30日前,新、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同等有效。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六、有关要求 (一)企业应按照《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无基本的注册人员、无固定的办公场所、近三年无经营业绩、未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的建筑业企业不予换发新版资质证书。 (二)企业申请多级主管部门权限范围资质换证的,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权限分批一次性申报。 (三)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合理安排本地区企业换证时间,确保全部建筑业企业按时完成换证工作,并对企业报送信息进行认真核对,保证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应在为其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再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核准其资质申请。 (五)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应在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六)新版资质证书应使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证书打印管理系统(下载地址:www.mohurd.gov.cn/docmaap)进行打印。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文件执行。 联系人:唐晓剑 联系电话:0971-6146181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月15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受理建筑业企业旧资质证书变更申请的通知
穗建审批〔2015〕1653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受理建筑业企业旧资质证书变更申请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简单换证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15〕2331号)要求,为了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建筑业企业旧资质证书需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可按粤建许函〔2015〕2331 号文的要求在向我委申请简单换新资质证时,一并办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委停止受理建筑业企业旧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申请。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12月23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27家钢结构企业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试点的通知
建市函[2015]3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27家钢结构企业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推动绿色施工和建筑节能减排,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探索解决钢结构专业承包企业在承揽工程过程中存在的市场发包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问题,我部决定在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27家钢结构企业(名单附后)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试点,试点企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业务承揽范围限钢结构主体工程,试点有效期3年。 请各地统一思想,加强监管,支持钢结构试点企业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试点工作。各试点企业要认真组织落实试点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年度试点情况通过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钢结构企业开展建筑施工总承包试点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12月24日 钢结构企业开展建筑施工总承包试点名单 1. 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2.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 4. 河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5. 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 6. 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7. 宝钢钢构有限公司 8. 江苏新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9.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 宝胜建设有限公司 11. 扬州牧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12. 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3. 中天建设集团浙江钢构有限公司 14. 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 15. 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16. 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 17. 浙江省二建钢结构有限公司 18. 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 19. 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 20. 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 山东永固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22. 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3. 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24. 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 25. 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26. 深圳建升和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7.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琼建审批〔2015〕305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六届八次全会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60号),我厅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最大限度释放市场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核准。 二、下放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市县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 三、请海口市、琼海市、澄迈县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个试点园区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100号)要求,做好美安科技新城、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简化工作。 四、本通知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厅头〔2015〕918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服务企业发展,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厅停止刻制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全省各企业的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由企业按照全省统一的印章模式,前往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具有多项资质资格的企业,可分别刻制各项资质资格的专用章。 出图专用章和审查专用章实行有效期制度,其有效期应当与资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一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分为审查机构专用章和审查工程师专用章,审查工程师专用章的执业号和有效期,应当与我厅发布的执业号和有效期一致。 企业使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录入企业和个人信息时,应在网上上传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印模,以备查验。 原《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程序(试行)》有关企业出图章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样式 2.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样式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21日 联系人:省住建厅质安处 张雨梅 联系电话:027-68873803 附件1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样式 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说明: 1.印模颜色为红色; 2.印章规格:长70mm×宽30mm,上半格高15mm,下半格高15mm; 3.企业名称应写上企业全称,字体为宋体,字高5mm; 4.“出图专用章”字样字体为宋体,字高6mm; 5.业务范围应按照本企业资质证书核定的内容填写,业务范围字体为楷体,字高4mm; 6.证书号应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本的编号填写,字体为宋体,字高3mm; 7.有效期按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时间填写,字体为宋体,字高3mm。 附件2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样式 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说明: 1.印模颜色为红色; 2.印章规格:长73mm×宽33mm; 3.第一排单位名称,字体为宋体,字高5mm; 4.第二排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字体为楷体,字高4mm; 5.第三至第四排按照文件认定的本机构业务范围填写,字体为宋体,字高4mm; 6.最后一排编号及有效期,按照文件认定的本机构编号及有效期填写,字体为宋体,字高3mm。 审查工程师审查专用章说明: 1.印模颜色为红色; 2.印章规格:长45mm×宽18mm; 3.第一排湖北省施工图审查工程师,字体为宋体,字高4.5mm; 4.第二至三排姓名、执业号、专业及有效期按照文件认定的审查人员姓名、执业号、专业及有效期填写,字体为宋体,字高3mm。 在湖北省内凡是已领取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认定证书的机构及个人,都需刻制审查专用章。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闽建办许函〔2015〕9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闽建办许〔2015〕2号),为进一步做好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行“三证合一”的要求,请各企业尽快到工商管理部门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在《建筑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并将新的营业执照传真我厅行政服务中心(传真号码:0591-87536821),我厅收到后安排打证,并上网公布名单,证书邮寄到企业所在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 二、由我厅换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因经营或申请资质需要提前办理换证的,可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到我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或通过邮寄申请办理。(邮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电话:0591-87674698)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1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中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5]2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中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重庆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要求,以及部分地区勘察设计行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不再对营业税金及附加排名的实际情况,现就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中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指标考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中第(十四)条第7款“企业相应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修改为“企业相应年度合法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二、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中第(三十四)条第1款中“综合资质中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排名,是指经建设部业务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年度报表,对各申报企业同期的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或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额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名;年度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其数额以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审计机构出具的申报企业同期年度审计报告为准。”修改为“综合资质中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排名,是指经住房城乡建设部业务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年度报表,对各申报企业同期的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名;年度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数额以申报企业同期年度合法的财务报表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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