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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列表 - 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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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流程?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流程? 问: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流程? 答: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调整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工程资质申报流程的通知》(浙建建函〔2024〕559号)要求,即日起,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以上传业绩基本信息表(附件1)及个人业绩佐证材料(附件2)的方式申报上述专业工程资质。 注:个人业绩佐证材料需合并成一个PDF文件,以固定格式命名,如xx有限公司申报xx施工总(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业绩及设备材料。 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后,申报要件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办件予以受理,我厅将发函至相关专业厅局对业绩真实性进行核查。如受理后超过20工作日未收到回函,办件不予许可,待收到审核通过的回函后,通知企业重新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申报要件不齐、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件不予受理。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专业厅局工程项目采集”模块正式上线后,不再适用上述申报方式,具体上线时间及申报流程另行通知。 2025年6月30日前,“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原专业厅局个人业绩库已审核通过的业绩仍可用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 附件1 业绩基本信息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次申报的资质类型及等级: 技术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序号 项目名称 技术指标 /单位 工程 规模 项目 地址 本人在项目中所起作用 开工时间 竣工 时间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是否存在安全责任事故 项目对应的资质类别 及等级 1 2 附件2 个人业绩佐证材料清单 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项目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技术负责人在该项目履职期间的建造师证书及社保缴纳凭证、工程款发票(非必要); 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项目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反映技术指标的图纸等佐证材料、技术负责人在该项目履职期间的社保缴纳凭证、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招标公告并附网址链接、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协议书或施工合同、现场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报审表(需经监理及业主批复同意)、成立施工项目部文件、项目经理任命文件、项目主要成员变更报审表(如有请注明变更的时间)、施工期间在施工单位缴纳社保证明等、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鉴定书、其它佐证材料(如项目经理履职的过程文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企业“一年有效期延续五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建设工程企业“一年有效期延续五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等文件通知精神,我省已正式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领和延续工作。 为方便企业在换领取得一年有效期乙级、二级资质证书后,或在省级许可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取得一年有效期的资质证书后,做好一年有效期资质延续五年有效期资质的申报办理,现就延续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常见问题,集中予以解答。 问题1. 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哪些类型的企业? 答:指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这四类企业。 问题2. “一年有效期延续五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一延五”)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具有的哪些资质证书?企业向哪些部门提出延续? 答:“一延五”分两种情形,一是指:建设工程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换领的相关文件要求,就已经换领取得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一年有效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乙级和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有关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规定申请五年有效期资质证书延续;二是指:建筑业企业,就已经延续取得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一年有效期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在其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有关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规定申请五年有效期资质证书延续。 企业需在上述资质证书一年有效期届满前,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需注意,如果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换领的一年有效期乙级、二级资质,以及延续的一年有效期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则企业须在此类资质一年有效期届满前,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延续五年有效期资质证书。 问题3. 建设工程企业乙级(二级)“一延五”延续的资质标准是什么? 答: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一延五”需分别满足各类型资质的乙级资质标准要求,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一延五”,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问题4. 工程勘察乙级资质“一延五”延续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企业资质申请表;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相关材料扫描件(任职文件、学历证、职称证、基本情况及业绩表);3.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注册信息(无需企业在申报平台内提交资料,经企业勾选注册人员,由申报平台自动核验)、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扫描件;4.非注册人员相关材料扫描件(学历证、职称证、基本情况及业绩表);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扫描件;6.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扫描件;7.人员申报前1个月社保情况(无需企业在申报平台内提交资料,由申报平台自动进行大数据比对)。 问题5. 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一延五”延续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企业资质申请表;2.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相关材料扫描件(任职文件、学历证、职称证、基本情况及业绩表);3.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注册信息(无需企业在申报平台内提交资料,经企业勾选注册人员,由申报平台自动核验);4.非注册执业人员相关材料扫描件(学历证、职称证、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填报基本情况及业绩表);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扫描件;6.人员申报前1个月社保情况(无需企业在申报平台内提交资料,由申报平台自动进行大数据比对)。 问题6. 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一延五”延续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企业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情况;3.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注册信息(无需企业在申报平台内提交资料,经企业勾选注册人员,由申报平台自动核验);4.工程试验检测设备购置清单。 问题7. 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一延五”延续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企业资质申请表;2.资产(净资产、厂房)相关材料,包括申报延续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扫描件(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扫描件),净资产信息由申报平台比对统计系统确认。标准要求的生产厂房证明扫描件;3.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扫描件;4.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扫描件(信息由申报平台自动核验);5技术负责人相关材料扫描件(学历证、职称证、基本情况表等);6.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注册信息(无需企业在申报平台内提交资料,经企业勾选注册人员,由申报平台自动核验),其中通信工程总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不考核注册人员;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相关材料扫描件(学历证、职称证);8.技术工人岗位证书扫描件;9.人员申报前3个月社保情况(无需企业在申报平台内提交资料,由申报平台自动进行大数据比对)。 问题8.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一延五”延续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企业资质申请表;2.净资产相关材料,包括申报延续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扫描件(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扫描件),净资产信息由申报平台比对统计系统确认;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扫描件;4.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注册信息(无需企业在申报平台内提交资料,经企业勾选注册人员,由申报平台自动核验);5.人员申报前3个月社保情况(无需企业在申报平台内提交资料,由申报平台自动进行大数据比对)。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按标准要求考核职称人员(提供学历证、职称证原件扫描件)和技术工人(岗位证书原件扫描件),不考核注册执业人员。 问题9. 需要办理“一延五”延续的建设工程企业何时可以提出延续申请? 答:企业应于“一延五”资质(资质证书上资质后载有“换领一年有效期至20XX-XX-XX”或“延续一年有效期至20XX-XX-XX”)有效期届满规定时间(建筑业企业资质为三个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为60天)前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问题10. 企业可以提出几次“一延五”的申请? 答:企业须在一年有效期内按照“一延五”延续条件,一次性就所有一年有效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按类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四种资质类型)分别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延续五年有效期。首次审核后,可在有效期届满前就没有通过延续的资质再次提出延续申请,已延续的资质须保持人员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在通过资质延续后,应当继续保持包括技术负责人在内的主要人员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延续中申报的人员被其它企业重复使用的,将视情况对原企业和现企业进行函询,同时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动态核查。 问题11. 两种情形的“一延五”延续是否可以同时申请?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如果同时具有“问题2”所述两种情形的“一延五”资质,须就资质证书上的这两种情形的全部“一延五”资质同时上报申请。未勾选的资质将视为放弃,有效期届满后将自动作废。 问题12. 完成“一延五”延续后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如何界定? 答:企业在完成“一延五”延续后,原资质证书上还有其它资质的,原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原资质证书上没有其它资质的,证书五年有效期自“一延五”延续取得首个资质时间起算。 问题13. 建筑业企业“一延五”延续中的申报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需要哪些资料? (一)企业以职称人员申报资质技术负责人资格的,需要的资料是:1.工作经历;2.职称证书级别、专业(学历或职称证书);3.个人业绩取得时的建造师注册证书;4.个人业绩取得时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5.《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二)企业以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申报资质技术负责人资格的,需要的资料是:1.工作经历;2.个人业绩取得时的建造师注册证书;3.个人业绩取得时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4.《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以上两种情况的资料扫描件在申报时上传至申报平台的“申报附件-技术负责人相应附件”栏。 问题14. 一个人可以担任多项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吗? 答: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应满足各类资质标准要求,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问题15. 建筑业企业“一延五”延续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可以吗?如何考核申报的人员社会保险? 答:不可以,建筑业企业“一延五”延续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不予认定。采用人员的社会保险必须仅由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 问题16. 对于申请“一延五”延续的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需要核查企业办公场所并上传《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核对记录表》吗? 答:需要。如果前期因企业办理其它资质证书延续事宜,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核查过的,此次只需将原记录表上传即可;如前期没有核查的,仍需核查并上传记录表。 问题17. 如何考核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表》中的内容? 答: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真实情况填写完整《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审核时将对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和从业简历等内容进行核查。 问题18. 如何考核工程勘察企业技术负责人及主要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中的内容? 答:工程勘察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按真实情况完整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审核时将对上述人员基本信息、从业简历,本人完成的勘察项目等内容进行核查,其中,对本人完成的勘察项目,需要提供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查询截图。对于未入库的业绩,可以提供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业绩清单,以及能证明个人业绩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包括:1.项目合同,合同内容应能体现所申报资质的指标条件、应可见合同签订双方的签字及盖章。2.勘察业绩,提供工程勘察文件主要页,应包含项目名称、勘察人员签字、完成时间、出图专用章(涉及到注册人员,还应加盖注册人员执业章);工程勘察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按规定需经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应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问题19. 如何考核工程设计企业技术负责人及主要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中的内容? 答:工程设计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按真实情况完整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审核时将对上述人员基本信息、从业简历,本人完成的设计项目等内容进行核查,其中,对本人完成的设计项目,需要提供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查询截图。对于未入库的业绩, 可以提供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业绩清单, 以及能证明个人业绩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包括:1.项目合同,合同内容应能体现所申报资质的指标条件、应可见合同签订双方的签字及盖章。2.设计业绩,提供主要图纸的图签,图签应包含项目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涉及到注册人员,还应加盖注册人员执业章);按规定需经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应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问题20. 如何考核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负责人及主要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中的境外项目? 答:1、项目合同。合同内容应能体现所申报资质的指标条件,应可见合同签订双方的签字及盖章。资料为外文的,应附中文译稿。2、驻外使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如确实无法提供,可提供境外工程结算资料(如:主要收款记录等)、商务部门证明(如: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等)、主要图纸、竣工佐证材料(如:项目移交证书等)、现场照片等。
企业资质审批办事50问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企业资质审批办事50问 1. 省住建厅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程序是什么? 答: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具体程序如下: (1)登录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sxzwfw.gov.cn/icity/public/index)-部门频道-省住建厅。 (2)选择相应的申请事项上传材料即可。 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2. 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主要人员需要几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答: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新申请的需要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延期需要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主要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 3. 建筑业企业可以直接申请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吗? 答:可以。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晋建市函〔2022〕1640号),新申请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其资产、技术负责人应满足申请资质相应类别和等级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企业业绩不做要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和升级的企业,应确保已有资质技术负责人满足相应类别和等级标准要求,其余人员指标满足相应类别最低资质标准要求,其中申请资质增项的,与新申请资质要求一致。 4.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标准是什么? 答:建筑企业企业资质升级主要考核企业净资产、企业工程代表业绩、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具体标准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http://zwfw.mohurd.gov.cn:8070/zjblogincheck/qjd/index.html?Checktype=1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查看。 5.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专业承包一级对建造师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建造师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 6. 目前办理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执行标准是什么? 答: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具体标准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http://zwfw.mohurd.gov.cn:8070/zjblogincheck/qjd/index.html?Checktype=1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标准中查看相应资质标准。 7. 建设工程企业净资产指标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8. 已取消未过期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如何换领资质证书?以上企业申请换证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可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晋建审函〔2024〕187号)的要求更换。 企业在申请换证时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晋建审函〔2024〕187号)的要求提交材料,其他材料无需提交。 9. 建设工程企业换领证书时如何填写? 答:企业在申请换证时,需在申请表中填写原资质类别及等级(即三级资质或丙级资质),其中部分工程监理企业还需按照《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晋建审函〔2024〕187号)文件中附件要求在申请内容中注明拟换领的资质类别。 10. 建设工程企业换领一年有效期证书后,如何申请延续? 答:企业在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临时资质延期及重新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建审函〔2024〕1057号)要求提交申请。 11. 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能否申报认定? 答: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且资质许可部门认可的是可以申报的。如:《标准》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岩土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机械专业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焊接专业包括:焊接技术与工程、压力容器、金属材料、热工(热处理)、机械制造(制造工程)、锅炉、材料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光源与照明专业包括:电光源、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光学、光学工程等专业。 12. 有效期为一年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资质”)企业主要人员是否需要录入智慧平台? 答:临时资质申请延期时企业主要人员需要录入智慧平台。 13. 建设工程企业临时资质与非临时资质可否同时申请延期? 答:临时资质与非临时资质可以同时申请延期也可分别申请延期。 14. 建设工程企业临时资质项或非临时资质项是否需要一次性申请延期? 答:临时资质项或非临时资质项必须一次性申请延期。 15. 建设工程企业临时资质申请延期时是否需要注销三级资质? 答:临时资质申请延期时应将换证后的三级资质注销后再申请延期。 16. 建设工程企业临时资质延期时考核标准是什么? 答:临时资质申请延期时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17. 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规定是什么? 答: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临时资质延期及重新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建审函〔2024〕1057号)要求,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吸收合并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1)原企业、新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其企业净资产、人员等内容应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若新企业无资质的,人员等内容应符合拟承继资质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 (2)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吸收合并时,需将被吸收企业的注册人员变更到吸收企业。被吸收企业在申报时未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18.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的 “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如何理解? 答:“以上”、“不少于”、 “超过”是下限, “以下”、 “不超过”是上限。“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比如:标准中的“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是指净资产最少为1000万元(含);标准中的“开挖深度不超过12米的基坑围护工程。”是指可承接开挖深度最大为12米(含)的基坑围护工程。 19. 建设工程企业主要人员可以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吗?其证书中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一致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不能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 除注册执业人员外,主要人员的证书上单位和申报单位可以不一致,但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单位。 20.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生产厂房,可以是租赁的吗?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吗? 答:可以是租赁的。 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 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 21. 根据新的政策要求,建筑业企业在新申请、增项、升级时对企业业绩、个人业绩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晋建市函〔2024〕441号)要求,(1)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的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和业绩技术指标等全部在全国平台公开,且工程项目信息完整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及资质审批要求。 (2)企业业绩的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和业绩技术指标等信息等级在全国平台为B级以上;个人业绩的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和业绩技术指标等信息等级在全国平台为C级以上。 22. 根据新的政策要求,建筑业企业在新申请、增项、升级时应体现什么信息? 答:建筑业企业在新申请、增项、升级时应注意: (1)企业业绩有立项的“工程基本信息”中的立项文号、立项批复机关、立项批复时间、立项级别要有相应的信息; (2)“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技术指标”、“建设规模”等模块中的建设规模指标应一致; (3)“业绩技术指标”中业绩对应资质标准及等级应是企业当时承揽业绩时的资质等级,个人业绩需要体现出所担任角色。 23. 如何下载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勘察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电子证书? 答:以上企业的电子证书可以在山西政务服务网-用户中心-我的证照中下载自行打印即可。 自2024年9月15日起,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停发纸质证书,只核发电子证书。2024年9月15日以前核发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仍可使用。 24. 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首次、延期、变更在哪里办理? 答: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晋建房规字〔2024〕129号),新申领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首次、延续、变更等事项由企业注册地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原由省住建厅核发二级资质证书的176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变更等事项仍由省住建厅负责办理。 25. 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延续、变更的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及《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有关规定,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延续、变更等事项由省住建厅初审企业申报材料原件是否与在住建部系统中提交的材料一致,初审通过后,由住建部在系统内完成终审。 26. 如何查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 答:(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s://www.mohurd.gov.cn)→公开专栏“规章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s://www.mohurd.gov.cn)→公开专栏“行政规范性文件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s://www.mohurd.gov.cn)→政策发布→《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7.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过渡期至什么时间? 答: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晋建审函〔2024〕1055号)要求,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平稳过渡,新旧资质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28. 持有旧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如何按新标准办理新版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答:持有旧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至2025年6月30日可按新标准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的,企业原有资质证书作废。重新核定通过后,领取新版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过渡期内,新旧资质证书同时有效。持有旧资质证书的,从事检测活动按原标准业务范围承揽;取得新资质证书的,从事检测活动按新标准业务范围承揽。 29.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类别和等级如何划分? 答: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二个类别:综合资质、专项资质。 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 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不分等级。 30.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范围及条件? 答: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3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多个专项资质吗? 答:可以,但需同时满足对应专项资质标准要求。 3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中“附件2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检测参数若对应多种检测方法的,如何认定? 答:检测参数对应多种检测方法的,检测机构可申请一种或多种检测方法,并按照审查通过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业务。如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检测专项混凝土结构构件中强度必备检测参数:混凝土强度(回弹法/钻芯法/弹法-钻芯法/超声回弹综合法等),申请其中任一或多种方法均可,按审查通过的检测方法开展业务。 3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经历有什么要求? 答:申请综合资质的,需具有15年及以上质量检测经历;申请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6个检测专项资质的,需具有3年及以上质量检测经历;申请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建筑节能、市政工程材料3个检测专项资质的,无质量检测经历要求。 3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经历如何认定? 答:质量检测经历自首次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之日起计算。按旧资质标准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该专项资质时,不考核检测经历;增项其他专项资质时,其质量检测经历自首次取得检测机构资质之日起计算。申请多个检测专项资质的,质量检测经历不累加考核。 35.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中的主要人员有哪些?聘用要求是什么?年龄有规定吗? 答:检测机构主要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等。 检测机构主要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检测机构,同时在两家及以上单位受聘的,不得用于资质申请。主要人员要求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由检测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退休聘用人员不可用于资质申请。 36.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主要人员配备表中,要求有高级、中级及以上技术人员的,高级技术人员的数量可以算在中级技术人员的数量中吗? 答:可以。 37.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技术人员总数满足专项要求,报告批准人可以是退休人员吗? 答:不可以,资质许可有关人员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8.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同时在几项检测专项资质中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答:在专项资质认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 39.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主要人员的质量检测经历如何认定? 答: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填报的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指在具备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中从事质量检测实践的时间,且需满足相应资质标准中相关人员质量检测工作经历要求。工作经历时间按照月份累计。 40.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需要配备报告批准人,其具体要求及作用是什么? 答:检测报告批准人为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同时具备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经省住建厅考核确认。授权签字人具备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要求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由检测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不得为退休聘用人员。未经报告批准人签署的检测报告无效。 4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主要人员同时具有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和高级工程师证书,比如报钢结构工程检测可以同时使用吗? 答:可以,同一人的职称证书和注册资格证书可以同时使用。 4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场所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检测机构需提供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的需同时提交出租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如无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需提供房屋质量鉴定报告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文件。 4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具体有何要求? 答:检测机构在申请综合资质时,应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并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2019的要求;在申请检测专项资质时,应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4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具体有何要求? 答:检测机构需要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在申请综合资质时,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 45.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如何办理? 答: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主要人员、检测设备、授权的报告批准人等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 46.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合并、重组、改制、分立的考核要求是什么? 答:检测机构发生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的资质,但应按照规定重新申请资质,合并后新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经历可以按最早取得检测资质起算,新申请资质有效期为5年。 检测机构发生重组、改制等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重新核定资质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时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经历可以按最早取得检测资质起算。 检测机构发生分立的,新设立机构申请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通过分立方式新申请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质量检测经历按分立时取得检测资质起算。 47. 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进入山西省从事检测工作的要求是什么? 答:省外检测机构进入山西省从事检测工作,应当通过山西政务服务平台向省住建厅提出备案申请,备案申请和办理按照重新核定程序执行,备案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备案通过后方可开展检测活动。省外检测机构备案有效期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检测范围不得超过备案的检测资质范围。 省外检测机构备案时应当在山西省配备满足备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检测场所、主要人员、仪器设备,确保在业务所在地满足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需要。 48. 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晋登记怎么办理? 答:从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的外省企业,请登录山西政务服务平台-法人办事-省住建厅-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晋登记-在线办理,按要求填报和上传材料即可。 山西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sxzwfw.gov.cn/icity/public/index?record=istrue 49. 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晋信息变更后,怎么修改登记信息? 答:①根据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各级政务大厅提供用户注册和信息修改服务的通知》要求,有关法人、自然人在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登录环节遇到注册失败,需修改名称、手机号码等相关用户信息等问题时,请拨打0351-7731220咨询修改。 ②企业信息发生变更,资质有增减项时请重新申请上报。 50. 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晋登记事项多久可以完成审核?进度及结果怎么查询? 答: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晋登记事项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您可登录山西政务服务平台-法人账户-办件进度查询结果,若办件结果为准予许可即为登记成功,可将准予许可的进度截图作为办理结果凭证。 山西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sxzwfw.gov.cn/icity/public/index?record=istrue
二级建造师注册网办常见问题解答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级建造师注册网办常见问题解答 1、二级建造师注册分为几种办理情形? 答:二级建造师注册共计6种情形: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除注销外,其他事项办结后直接发放电子注册证书。 2、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共分几步? 答:二级建造师注册分为三步:个人申请 → 企业确认 → 部门审批。 3、个人该如何提交申请? 答:(1)准备工作: ①手机打开支付宝或微信,搜索“三晋通小程序”并注册; ②电脑windows系统,下载360浏览器或火狐浏览器; ③在山西省建设工程与消防技术网(https://www.sxcpfct.cn/)注册账号,在“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记录上传 电子照片 手写签名上传”位置→“编辑资料中”上传白底一寸免冠照片和签名(电子照片和电子签名图片格式大小建议100Kb-200Kb之间)→填写申领电子证书信息。 (2)提交申请: ①在电脑端使用360浏览器登录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sxzwfw.gov.cn/)→点击右上角“登录”→点开“个人登录”中的二维码隐藏角标显示出完整的二维码→使用手机中的三晋通小程序“扫一扫”功能扫描上述二维码→完成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个人用户登录; ②在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选择“个人办事”→按部门选择“省住建厅”→下拉网页,即可看到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的6种办理情形(若只想申领电子注册证书,请选择“初始注册办理情形”办理); ③点击“立刻办理”,用手机三晋通小程序扫描弹出的二维码进行核验,等待20秒即可进入二级建造师注册办理页面; ④在办理页面左侧选择相应的办理情形,填写表格并上报。 个人申请完成。 温馨提示: ①三晋通小程序无法识别二维码怎么办? 答:可能是电脑操作系统或浏览器设置问题,推荐使用windows操作系统,选择火狐浏览器,并关闭浏览器拦截设置。 ②三晋通小程序人脸识别认证失败怎么办? 答:建议注销三晋通小程序账号后,重新注册,并多次刷新。若仍提示失败,请联系三晋通技术支持或线下申请注册:0351-7731427。 ③省政务服务网平台个人账户无法登录怎么办? 答:每天早上9:00—11:00时,省政务服务平台用户中心稳定性较差,建议错峰登录。 答:获取学时证明证书5个工作日内,可在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二级建造师系统检索到建造师继续教育记录;检索不到的,请联系技术支持:0351-3581522。 4、企业如何进行确认? 答:(1)准备工作: ①电脑windows系统,下载360浏览器并调整为兼容模式; ②登录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sxzwfw.gov.cn/)→点击右上角“注册”→“法人注册”→填写信息→完成注册; (2)提交申请: ①使用360浏览器登录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sxzwfw.gov.cn/)→右上角登录→选择“法人登录”→输入账号及密码→点击“登录”; ②登录后选择“法人办事”→按部门选择“省住建厅”→下拉网页即可看到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的6种办理情形; ③点击“立刻办理”,进入二级建造师注册企业页面→选择相应业务→确认本单位人员提交的个人申请并修改聘用合同时间(只换发电子注册证书的不需要修改聘用合同时间)→上报。 企业确认完成。 5、部门审批需要多久?在哪查看审批结果和电子注册证书? 答:省级主管部门将在企业确认上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申请人可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http://zjt.shanxi.gov.cn/)发布的公告中确认是否通过审批。通过后,登录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sxzwfw.gov.cn/)个人账号,在“我的证照”中查看电子注册证书。 6、已通过审批,但电子注册证书未生成是什么原因?怎么解决? 答:可能有三种情形:一是上传电子照片和电子签名照的时间晚于申报时间;二是照片不符合格式要求(电子照片和电子签名照应在100Kb-200Kb之间);三是身份证号码与注册系统中身份证号码不一致。 调整以上材料后,同步在山西省建设工程与消防技术网和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初始注册情形中申请电子注册证书即可。 7、如何获取更为详尽的办事指导? 答:扫描以下二维码,能够在手机上随时随地查看最新的操作手册,请保存并关注。
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师注册流程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师注册流程 一、在信源系统提交注册申请 进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点击“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审批事项在线办理-第十、十一项”,登录后和北京信源公司联系填写相关内容,生成并下载注册申请表,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技术支持(直拨电话):010-88018812,88018813,88018266) 二、以邮件方式提交资料 将办理对应业务所需资料PDF扫描件发送到zc1122332211@126.com邮箱。扫描件格式要求:将所有资料扫描到一份PDF文档里,以需申请业务+申请人姓名+申请日期命名。例如:二级建筑师初始申请-张三-2023.11.12。 初始注册需提交资料: 1.注册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社保证明(或者退休证) 4.劳动合同 5.资格证复印件。 变更注册需提交资料: 1.注册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社保证明 4.劳动合同 5.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6.资格证复印件。 延续注册需提交资料: 1.注册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4.社保证明 5.劳动合同 注销注册需提交资料: 1.注册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 3.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 三、住建厅官网公告 提交资料且资料齐全无误后15个工作日之内,申请人可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查询到注册公告。 四、证书领取 申请人将一寸照片、手写签名上传至信源系统,注册成功15个工作日之内,可登录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在我的证照里下载电子版注册证书。
工程监理资质常见问题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工程监理资质常见问题 一、问:资质标准中要求有“近2年”工程业绩,“近2年”如何理解? 答:“近2年”是指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的有效期,有效期通常从申报当年的前一年逆推2年。如:2012年10月申请资质,则从2011年开始逆推2年(即2010年1月1日~2012年10月)的业绩均在有效期内。 二、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房屋建筑工程技术指标涉及的“单项工程”是何含义? 答:指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所签订监理合同的一个委托项目。 三、问:企业申请由专业乙级晋升专业甲级,是否只需满足申请的专业甲级资质要求? 答: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需满足已有监理资质所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标准后,方可申请。如:企业现持有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公路工程乙级资质。若企业房屋建筑工程甲级资质达标,但公路工程乙级资质不达标,也不批准其由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晋升为甲级。 四、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 涉及注册人员的指标要求有“人”与“人次”的概念,如何理解? 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涉及注册人员的指标要求有: “人”的含义,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数量。“人次”含义,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所持注册证书的数量,如某人同时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建造师,那么在计算人次的时候,可以计为2人次。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答 一、通用问题 1.如何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注册地在广州的建筑业企业,可以通过广东省住建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https://skypt.gdcic.net/#/user/home)申请办理。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需要较多材料,具体材料目录请查阅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s://zfcj.gz.gov.cn/)查阅办事指南。我局受理的资质许可事项主要有:(1)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石油化工、冶金工程、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2)地基基础、起重设备安装、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设施、防水防腐保温、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3)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二级;(4)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输变电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2.企业净资产指标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本月或申报时上个月)合法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应齐全,应包含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报表应有制表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财务报表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3.设备指标如何考核? 答: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不可以是租赁的,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但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检定报告等。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应提供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4.厂房指标如何考核? 答:厂房可以是租赁的。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 5.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年龄有要求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3类。 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不能同时在两家及以上企业缴纳社保(含灵活就业社保)。 6.注册执业人员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答: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一个注册人员有多个注册证书的,多个注册证书应注册在同一家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专业类别、级别、数量对应企业申报的资质序列、类别、等级的标准要求。采取告知承诺制的,企业申报时已明确注册执业人员名单,因办理注册手续暂未能查询到注册记录的,核查期间注册到位则予以认可。 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25〕202 号)要求,自2025年5月1日起,申请由我局负责审批和委托各区住建部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含延续事项),注册执业人员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这里的“2次”不含核查时的申报企业)。 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记录以四库或者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载明的执业注册经历为准。如有注册、注销记录不完整的,以实际显示的经历信息项为准。 7.企业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 答: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如要求)应满足各类资质标准要求,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8.技术负责人简历中的任职单位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该经历能否认可? 答: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经历以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经历为准,其任职期间该任职单位不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认定。 9.技术职称人员如何考核认定? 答: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经济类人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 《标准》中的职称人员均指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人员, 其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大专及以上)中所学专业为准。 《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标准》中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按照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 职称人员的个人职称可通过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系统服务平台、各省技术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广东省人社厅信息共享系统或企业提供的真实有效的网上查询渠道查询,如上述渠道均无法查询,企业可补充提供职称评审表或职称公示或公告等文件材料,或者发函核实。企业自主评审的职称人员职称证书,该评审单位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并在备案有效期内。 10.技术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具体包含哪些? 答:除了《标准》有明确外,相关专业可以参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指南(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中的职称人员专业分类。 11.技术工人如何考核认定? 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技术工人工种严格按照省厅要求的42个工种认定(《标准》中出现的42个技术工人种类:1.施工船员2.桩机操作工3.电工4.焊工5.起重信号司索工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7.防水工8.油漆工9.抹灰工10.钢筋工11.测量工12.混凝土工13.模板工14.爆破工15.起重信号工16.架子工17.木工18.砌筑工19.镶贴工20.石作业工 21.水电工22.机械设备安装工23.管道工24.通风工25.起重工26.砧细工27.木雕工28.石雕工29.砧刻工30.泥塑工31.彩绘工32.推光漆工33.匾额工34.砌花街工35.高压电工36.低压电工37.维修电工38.安装电工39.线路架设工40.变电安装工41.瓦工42.除尘工)。其中,水电工、高压电工、低压电工、维修电工、安装电工可以替代电工。 12.技术工人证书有哪些查验方式? 答:技术工人证书查验方式主要有:一、省内颁证的,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中认定第一批建筑业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颁证机构名单及其证书名称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认定第二批颁证机构及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现场管理人员相关岗位证书和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等为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证书的通知》文件内列明的机构名单及其证书为准。其中,第一批附件 2“广东省有关协会及其分级分类培训机构”的具体名录,“广东省有关协会”主要指“广东省建设教育协会”(https://www.gdpace.com/);“分级分类培训机构”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机构信息全国联网查询”平台(http://rcgz.mohurd.gov.cn/Login/TrainDepartMentSearchResult)可查询到的培训机构。另外,省内证书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平台(http://zscx.osta.org.cn/)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http://admin.zhujianpeixun.com/)可查询的,予以认可。无法查验的不予认可。二、省外颁证的,以国家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平台(http://zscx.osta.org.cn/)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http://admin.zhujianpeixun.com/)查验为准。 13.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中级及以上技术工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可作为中级以上技工证吗? 答: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中认定第一批建筑业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颁证机构名单及其证书名称的通知》 (粤建许[2015]10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1〕29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转换国家标准化电子证照的公告》 (粤建公告〔2023〕25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认定为中级工证书的工种类别以《公告》附件2所列为准(含建筑电工),且由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放。可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网址:https://zlaq.mohurd.gov.cn) 、 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微信小程序和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管理系统(网址: ht tps://cranesys tem. gdc ic. net:8080/)查询核实。 14.省住建厅《第一批认定的建筑业企业技术工人颁证机构名单及其证书名称汇总表》中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哪些可以认定为中级工证书? 答:高空作业操作证书、起重作业操作证,这 2 种专业作业操作证书可认定为中级工证书。其中,高空作业操作证包括普通脚手架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架子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工种;起重作业操作证书包括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门式起重机装拆、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门式起重机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工等工种。省外颁发的证书还需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可查。 15.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申报考核? 答: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申报考核。 16.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 答: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标准》要求,不需累加每类人员数量指标。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可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申报考核,但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时,应提交其毕业证书。 17.除了注册人员,其他人员也有频繁变动的限制吗? 答: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25〕202 号)要求,自2025年5月1日起,申请由我局负责审批和委托各区住建部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含延续事项),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一年内不得参与2家及以上不同单位资质申报(这里的“2家”不含核查时的申报企业)。 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以考核其在三库参与资质申请的记录为准,我局审批的资质事项考核时间以最后审批完成时间为准,非我局审批的资质事项考核时间以其在三库参与资质申请的记录中“提交(申请)时间”载明的日期为准。 18.机电工程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住建部市场司的解释,机电工程是指未列入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通信工程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等其他工业工程的机电安装工程,也不包含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机电安装工程。 19.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项? 答:依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规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不得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等事项。 20.哪些资质事项考核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增项、升级、延续等事项需考核安全生产许可证。 21.人员补缴社保或分公司人员社保符合申报条件吗? 答:资质申报人员必须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由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或社保补缴均不予认定;省外分公司及子公司缴纳社保不予认定。 二、新申请、增项、升级事项 22.关于办公场所证明,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如何认定? 答: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可以作为产权证明予以认可。对于“办公场所”材料, 如企业上传的房产证和租赁合同上有“仅限工商登记办理”等限制性标注内容的,企业需补充无限制性要求的有效材料。如有转租关系的,各层租赁合同关系应合法合规。 23.如何考核企业主要人员的社会保险? 答:我局对首次申请、增项和升级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首次申请事项核查1个月社会保险(申报前1个月至完成核查期间均应持续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保),增项、升级申请事项核查连续3个月社会保险(申报前3个月至完成核查期间均应持续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保),否则对其劳动关系不予认定。 24.住建部建办市函〔2022〕361号文印发后,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具体考核指标是什么? 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以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为例,考核如下指标: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①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②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③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④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25.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需提交那些材料? 答: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的业绩不少于2项。对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标准,需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 申报企业应填报个人业绩资料,并填写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应工程项目的16位项目编号,未要求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的可不填写项目编号。个人业绩还需上传本人亲笔签名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的“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原件扫描件,不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26.同一个技术负责人能否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答: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如要求)应满足各类资质标准要求,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27.考核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核查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23〕548号)的要求,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至少基本信息、合同登记信息及竣工验收等环节均满足)。其中,技术负责人个人信息以竣工验收或者业绩技术指标环节的信息为准,在工程项目所担任的职务准确(施工项目经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由职称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的,其个人业绩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将进一步核查其完成业绩的任职经历(含社保)等信息。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的,我局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依法查处。 28.考核企业业绩,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核查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23〕548号)的要求,企业申请升级事项的,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至少基本信息、合同登记信息及竣工验收等环节均满足)。 综合企业提交的工程业绩材料和四库业绩信息一并核实,如两者信息有不一致的,进一步重点核实层数、高度、深度、跨度、合同额、单体建筑面积的等涉及标准的关键技术指标,如发现工程业绩材料和四库上关于关键技术指标不一致的,该业绩不予认定。 29.资质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是否需要累计? 答: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如: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7 类中的4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城市道路10公里以上;……”,企业申请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提供的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二级以上资质标准要求的城市道路工程项目即可,长度不作累计考核,但长度指标数据必须有体现。 30.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考核技术负责人完成业绩时所在的企业资质等级吗? 答: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技术负责人完成业绩时所在的企业资质可以是特级、一、二和三级,个人业绩完成时不能超资质承接。其他类别资质,参考执行。 31.个人业绩为改建、扩建等非新建性质的,如何认定? 答: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对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为改造、改建、扩建、更新等非新建性质的工程,不予认定。对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为改造、改建、扩建、更新等非新建性质工程,除在四库满足标准要求外,另需申报企业提供该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官网可查),招标的施工内容以招标公告的招标范围及附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判断,能体现市政工程主体的,方可认定。四库上建设性质已注明为新建的,按新建业绩认定;业绩工程名称虽无改造、改建、扩建、更新等表述,但四库中显示建设性质为上述非新建工程的,应按非新建工程处理。 32.什么是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此类工程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 答: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是指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中工程承接范围的工程,包括不是在企业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所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超出所取得资质等级时间的、超出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有设限要求的等。此类工程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无论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均可以申报。 33.企业业绩是否核查申报业绩中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答:对于企业申报业绩中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如果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实施时为非本企业建造师,或不具备建造师资格,或超越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该项业绩不予认定。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果专业承包资质的业绩工程由建设单位发包的,需要考核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专业承包资质的业绩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发包的,则不需考核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34.企业可否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工程业绩中的某项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提供其依法单独承接的所申请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业绩。 三、延续事项 35.企业申请办理住建部的资质事项,如需先申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的,应该如何申请? 答:企业申请住建部办理的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等事项的,申请上述事项前,需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经核查通过后,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给企业,同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备核查。企业在“三库一平台”信息系统申请省级企业资质核查意见时,与申报资料一并提交。 36.延续事项如何申请? 建筑业企业应于资质的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同本证书上所有“换领资质”项与“非换领资质”项可同时申请延续,也可分别申请延续。同时申请延续的,资质证书上所有资质项须一次性提交申请;分别申请延续的,“换领资质”项或“非换领资质”项须分别一次性申请。不满足资质标准条件的资质项应及时办理注销,以免影响其他资质项的延续。 企业在完成延续后,原资质证书上还有其它资质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一律不予受理。 37.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事项考核哪些事项? 答:延续主要考核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净资产、设备、厂房、技术负责人和注册人员等指标。 38.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需考核的人员按哪个资质等级配备? 企业净资产、设备、厂房、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和等级资质标准要求。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按照相应类别一级标准考核注册人员。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考核注册人员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不分等级的资质按照相应类别标准考核注册人员。 39.延续如何考核人员的社会保险? 答:考核申报前3个月的社保。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申报资质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进行核查。 40.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是否考核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 答:延续均不考核。 41.办理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延续需要考核哪些人员? 答:考核1名技术负责人,至少1名注册人员,需配备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至少1人。 42.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事项启动智能化审批后,有哪些方面的调整? 答:一是调整了办事流程。智能化审批流程:企业通过“三库一平台”填写相关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详见“温馨提示”页的“企业信息核验”申报流程指引)——信息核验——进入延续业务事项申报——系统预检——提交申报——自动受理——智能审批——自动打证(结果公布)。省级资质事项已启用智能化审批功能。请企业做好企业库、人才库信息日常维护,确保资质申报前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可在申报资质延续事项前,根据拟申报的资质类别及等级对应的核查条件,选择核验企业净资产、设备、厂房、技术负责人等全部或部分信息(如申请资质需要用到职称人员,也需核验),向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提出信息核验(含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申请。在申报延续时,无需提交法人承诺书、延续承诺书、企业人员社保证明和注册证书等材料,相关信息自动从政务共享数据采集验证。如资质有效期在一个月内的企业,因政务共享数据源问题无法通过系统预检的,可提交申报材料进行人工审核。 二是减免了申报材料。在申报延续时,无需提交法人承诺书、延续承诺书、企业人员社保证明和注册证书等材料,相关信息自动从政务共享数据采集验证。 三是提高了办事效率。完成信息核验且通过系统预检的延续申请,转入智能化审批,将有效缩短办结出证周期(比较启动智能化审批前)。 43.企业基本信息已通过属地住建主管部门(简称地市)核验,预检不通过怎么办? 答:请登录“三库一平台”,对照“温馨提示”页的置顶信息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省级)申报预检问题处置建议》进行自查。 企业提交某项资质延续申请时,系统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企业经核验的信息、四库、工商、社保等数据进行预检查,协助企业自查判别是否符合该次申报条件,不符合的将提示预检不通过。企业需确保申报信息与已核验信息一致。 44.企业或人员信息通过核验后发生变化(需要修改),还需要重新进行信息核验吗? 答:需要。 四、重组分立、合并、 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跨省变更事项 45.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如何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答:(1)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2)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被吸收企业在申报时未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46.办理吸收合并及相应重新核定事项的,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按省厅的要求及三库一平台系统设定的有效期规则,企业以吸收合并事项申请的,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标准考核申请企业的净资产、厂房、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许可后相应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企业办理该资质的重新核定时,除核实被吸收企业的工商注销资料外,还对同一证书的所有资质进行重新核定,考核所有资质的净资产、人员等指标,许可后再将所有资质有效期调整为5年。 47.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提供以下材料: 序号 申报材料 企业重组分立 企业合并 国有企业改制 企业跨省变更 1 《企业资质申请表》(原企业、新企业) √ √ √ √ 2 能够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企业、新企业) √ √ √ √ 3 设备清单及发票(原企业、新企业) √ 4 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清单及相应材料(原企业) √ 5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原企业、新企业) √ √ √ √ 6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 7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 √ √ 8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 √ √ 9 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含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无在建工程项目承诺等,需双方企业签署) √ √ √ 注:如住建部、省住建厅调整资质标准要求的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