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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列表 - 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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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问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一) 1、已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企业申请勘察劳务资质时,应提供申报人员几个月社会保险? 答:已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企业申请勘察劳务资质时,按增项要求核查申报人员3个月社会保险。 2、“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企业资质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状态,是否可以办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业务?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时,“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申报企业资质标注为资质异常状态,在被标注异常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3、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标准中对于总图专业人员所学专业、职称专业如何要求? 答:工艺、规划、建筑专业可以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认可。结构专业不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予以认可。所学专业、职称专业任一符合要求即可。 4、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如何确定? 答:同一套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以所载全部资质中最近到期的资质有效期为准。证书所载资质有效期在备注中分别标注。 具体事宜可咨询0532-66200000。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董菲 编辑|王斯佳、鲁豫皖 审核|黄治棚、金梅
政策问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问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二) 1、申请工程监理企业换领资质证书后,可以直接申请资质延续吗? 答:可以。申请建设工程企业换领资质证书后,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按要求申请延续。经审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并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2、新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对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有要求吗? 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1号)“一律不得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的相关规定,新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没有要求。 3、二级建造师可用于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吗? 答: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二级建造师不可用于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办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事项? 答:依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规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不得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等事项。 具体事宜可咨询0532-66200000。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董菲 编辑|王斯佳、鲁豫皖 审核|黄治棚、金梅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常见问题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常见问题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如何划分? 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10类专业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二、企业初次申请监理资质可以直接申请专业甲级吗? 答:企业初次申请工程监理资质应当从专业乙级开始。但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三、企业初次申请可以直接申请综合资质吗? 答:不可以。企业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后,方有资格申请综合资质。
政策问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问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一) 1、“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企业资质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状态,是否可以办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业务?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时,“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申报企业资质标注为资质异常状态,在被标注异常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如何确定? 答:同一套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以所载全部资质中最近到期的资质有效期为准。证书所载资质均为同一有效期。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几年? 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4、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包括哪些?应准备哪些材料? 答: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应包含水准仪、回弹仪、经纬仪(全站仪)等。主要审查设备发票和检定证书。 5、申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是否可作为建造师申报? 答: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企业注册人员申报不予认可。 具体事宜可咨询0532-66200000。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董菲 编辑|王斯佳、鲁豫皖 审核|黄治棚、金梅
